6月17日,素秀萊莉化妝品有限公司在《新快報》刊登《致歉信》,向演員李現道歉。
其中提到,由於該公司未了解清楚肖像授權鏈條,在2021年5月6日至8日在位於上海國家會展中心舉辦的第57屆中國上海大虹橋美博會及2021年9月4日至6日在位於廣東省廣州市中國進出口產品交易會展館舉辦的第58屆中國(廣州)國際美博會上使用了李現先生的肖像,經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理,在(2024)京0109民初1143號判決書中判定公司侵犯了李現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在此承諾今後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並向李現正式致歉。
公開資料顯示,李現,1991年10月19日出生於湖北,中國內地影視男演員,代表作有《親愛的,熱愛的》《河神》《去有風的地方》《法醫秦明》等。
擅用明星肖像,小心侵權又賠錢
近年來,演藝明星因肖像、姓名等被擅用作為商業廣告,而將侵權人訴至法院的案件逐漸增多。以姓名、肖像等主體的外在標誌和表徵為內容的人格權在商品經濟社會呈現出巨大的商業價值,特別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商家利用演藝明星在相關市場群體中的影響力與產品號召力,有意地在網絡店鋪上使用明星照片並配文「某某明星推薦」,係為自己產品推銷的需要,已構成對明星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官表示,關於侵犯他人人格權的具體賠償問題,實踐中主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因人格權兼具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兩項內容,當人格權遭到侵害後,應允許當事人主張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官提示:建議商家應增強法律意識,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如需藉助演藝明星做廣告宣傳時,應通過簽訂使用協議等正規渠道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並按照約定使用,避免產生糾紛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 | 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