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網10月31日訊(記者 劉佳)針對明星違法、虛假代言,或企業選用失德明星代言等不良廣告代言活動現象,今天,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做出明確規範。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中明確規定,在規範代言範圍時,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明星為嬰幼兒專用或者異性用商品代言的,應當由明星近親屬充分、合理使用該商品。
明星為企業代言前,建立承接廣告代言檔案
《意見》中明確規定,明星在為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前,應當妥善記錄對被代言企業信息了解情況、對商品體驗和使用情況,保管相關廣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費票據等資料,建立承接廣告代言檔案。
此外,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為煙草及煙草製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鬆貸,引發消費者誤解。
企業選用失德藝人代言,將做懲處認定
企業在開展廣告活動時,應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企業明知、應知明星存在吸毒、賭博、酒駕、強制猥褻、偷漏稅、詐騙、證券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認定相關廣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不滿十周歲未成年,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意見》還提出,企業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此外,從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不得發佈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外培訓廣告,從事其他教育、培訓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或者受益人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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