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黑名單」公布的標準主要包括(8條)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八)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聯合懲戒措施(34個部門)
由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務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旅遊局、國管局、外匯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34個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別實施。
聯合懲戒的措施主要有(28)項
包括:(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二)阻止出境;(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六)向社會公示;(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九)依法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管理;(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十四)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十五)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依法限制公司債券發行;(十六)依法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十八)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十九)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二十)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二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二十二)對失信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二十三)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二十四)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二十五)強化外匯管理;(二十六)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二十七)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二十八)其他。
稅務機關公布案件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7條)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三)主要違法事實;(四)適用相關法律依據;(五)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情況;(六)實施檢查的單位;(七)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