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侄子侄女享有遺產繼承權

親情固然是世界上最偉大的情感,但是一旦涉及到利益,就算是帶有血緣關係的人也難免生出嫌隙,涉及遺產繼承問題的時候就是如此,繼承者一旦過多,就極其容易產生一些糾紛。

繼承與被繼承一般而言都是在親人之間,血脈會將一家人維繫在一起,所以親人就是首選法定繼承人。不過被繼承人的意願畢竟才是最需要尊重的,所以排在法定繼承人之前的就是被繼承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除去這兩種繼承方式之外,還有通過遺贈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民法典》實行之後,將「繼承法」中的親情和血脈體現得更加重要:侄子侄女也享有繼承權。此規定一出使得很多人反應激烈,認為爭奪遺產的人又多了不少,實際上大可不必,因為在侄子侄女之前,還有很多個順位的繼承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繼承時,同一順位的人繼承的份額應當均衡,但是依據生活實際情況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疏程度、生活親密程度可以具體分配。例如賈某常年與妻子分居兩地,兩人之間感情很淡但是婚姻關係沒有解除,賈某的子女則常年在身邊照顧,賈某的生活起居等費用都是子女在承擔,這種情況下,在繼承賈某的遺產時,其妻子有權利繼承,但是在分配時應當傾斜於賈某的子女,這才能夠體現公平原則。


配偶、子女、父母同屬於第一順位的家庭繼承人,原則上來講要均衡分配和繼承,其中任意一方死亡的,由其他兩方繼承,若第一順位的所有人都早於被繼承人去世,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繼承。

假如賈某已經70歲,早年喪偶,獨生子在40歲那年也因為車禍與兒媳婦去世,那麼在賈某去世的時候,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已經不在世,則此時他的繼承人為子女的子女,也就是自己的孫子和孫女。

這種時候還有一種情形,假定賈某的獨生子因為車禍身亡,但是兒媳婦帶着孩子一直照顧賈某直至他去世,從法律上來說,自從賈某的兒子四萬那一刻開始,他與妻子的婚姻關係就自動終止,所以她已經不屬於賈某的直系後輩,但是她履行了贍養義務,所以還是第一繼承人,應當繼承賈某的遺產。

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無法繼承財產時,順推到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新出的規定就是在這一條的基礎上加了一條: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不能繼承,由其子女繼承,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侄子子女、外甥外甥女都有繼承的資格,不過他們也只能繼承父母可以繼承的那一小份。

假定賈某離世時有100萬遺產,他的父母、子女、配偶全部先於他離世,子女一生膝下無子,那麼他的遺產就只能讓自己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當時在世的已經只有他的兄弟姐妹,這些財產理應由他的兄弟姐妹繼承。

假定他一共有5個兄弟,但是大哥已經離世,只剩下大哥的兒子還留在人世,那麼他的侄子可以和其他幾位叔伯一樣得到20萬元的遺產。


這個規定不必引起那麼大的恐慌,因為多一個可以繼承遺產的人並不意味着自己就會少一分財產,繼承遺產是嚴格按照規定來的,並不是像影視劇作品中那樣通過陰謀和策略就可以得到。

除了按照法定程序繼承遺產之外,遺囑是減少遺產紛爭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不過因為被繼承人在臨走時的意志難以捉摸,所以有時候做出的決定也可能令人難以理解。

例如,賈某在離世前可能有一名情人,與情人居住多年產生了濃厚的感情,對自己的髮妻反倒是處處防備,所以臨死前將自己的所有的財產都立遺囑交給情人,自己的髮妻和孩子、父母一分錢都不留,

只要意思表達真實、明確,符合法定程序,這份遺囑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種遺囑不符合主流價值觀,不符合公序良俗,違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還要公然挑釁原配的權益,所以最終還是不會讓情人得到這筆遺產,所有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給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在繼承財產的時候,有幾種情形的繼承人將會失去繼承資格: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餘繼承人、③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

假如所有的繼承人都失去了繼承資格,則最後被繼承人的財產會歸國家所有。「繼承」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血脈的流淌,也是一種情感的時代傳遞,如果為了繼承一筆財產而機關算盡甚至殺害被繼承人,那麼這種行為已經違背了「繼承」的初衷,也違背了做人的底線。

歸根結底,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繼承遺產只是更進一步地確定了血緣在繼承關係中的重要性,當遺產真正需要侄子侄女去繼承的時候,其實本身就已經十分值得憐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