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婚姻的終點不應是違法的起點,若離婚雙方為逃避責任,惡意串通簽訂協議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就審結一起第三人撤銷權糾紛案件,通過司法裁判明確:離婚協議不能成為侵害他人權益的「擋箭牌」,第三人可依法提起訴訟撤銷違法約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圖據 大邑法院
據了解,何某與魯某某曾合夥承包工程,後解除合夥關係,何某的投資款轉為借款,該借款屬於魯某某與杜某某婚姻存續期間的未償還債務。在何某起訴前,魯某某與杜某某已在大邑縣民政局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名下所有財產歸杜某某,按揭款由魯某某償還。何某知曉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
大邑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魯某某、杜某某在離婚登記時關於案涉房屋、車輛歸屬的約定損害了債權人何某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撤銷魯某某與杜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
辦案法官表示,「接下來,我們將繼續秉持司法為民理念,通過司法審判,既保障婚姻糾紛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堅決維護第三人的正當利益,為社會公平正義築牢司法防線。」
法院說法
第三人若發現他人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侵害自身合法權益,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撤銷權訴訟,避免因超過時效喪失維權機會。
同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處分財產,切勿抱有「通過離婚轉移財產」的僥倖心理,否則可能因惡意串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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