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協議離婚,但民政局卻不給辦?
近日,市民王女士(化名)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王女士和丈夫想要離婚,兩人也都達成了一致,但是,她的離婚申請卻無法被民政局受理,甚至要上法院也會遇到諸多麻煩。原來,這一切都是因為,王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人。
王女士今年46歲,她與丈夫結婚已經有15年,兩人育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近年來,因家庭瑣事的矛盾積累,王女士逐漸動起了離婚的念頭。王女士自述,對她來說,如今的婚姻已經像一個監獄一樣,她和丈夫一直爭吵,還不如分開算了。
今年三月底,兩人帶着離婚協議書來到民政局,然而卻沒能辦成離婚。
原來是因為王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人,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只要患有精神類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只能去法院訴訟。
王女士表示,自己患有家族遺傳的精神類疾病,十幾歲時就開始服藥,但平時生活都能夠自理。殘疾證則是在結婚幾年後辦理的,沒想到,這張殘疾證卻成為了她辦理離婚的阻礙。
律師張玉霞分析,民政部門之所以不能為精神殘疾人辦理離婚,是因為無法明確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過律師表示,精神二級殘疾和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是直接掛鈎的。實踐中遇到過雖然是智力或精神殘疾,但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情況。因此,律師建議王女士先去做相關的鑒定。如果經鑒定,王女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反之,她就需要一位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誰來擔任王女士的監護人呢?
一般而言,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殘疾人,監護人會由其配偶擔任。但由於王女士是打算進行離婚案件的訴訟,因此她的丈夫無法成為她的代理人。
而王女士父母也早已過世,其他的親屬也是高齡帶病的老人,沒有監護能力。律師表示,一般來說,可以由居村委員會托底來成為她的監護人。
據悉,目前王女士和丈夫已經計劃通過訴訟來解決困境,接下去也將計划進行相關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精神健康與我們的生活質量密切相關,對於精神殘疾的人群,我們應該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對於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社會應當尊重她的主體性和自主意願,對於限制或者無民事能力行為人,也要提供必要的幫扶。
來源:新聞坊綜合本台《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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