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日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州長,州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田軍(副廳級)涉嫌徇私枉法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田軍案是近年少見的由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省檢察院同步立案偵查的廳官腐敗案。
53歲的田軍,曾長期在公安系統任職,2021年11月出任恩施州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2023年6月22日在任上落馬。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田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同步立案偵查。
一周前,2023年12月27日,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田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除了存在以權謀私,收受巨額財物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通報提到:田軍為徇私情私利,任性用權,故意對無罪的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幫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廳官被查的通報中,由省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時,省檢察院同步立案偵查的案件,較為罕見。一般來說官員涉嫌違紀違法,都是由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之後,才將涉嫌違法的部分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田軍案有個背景,就是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部分職務犯罪「可以」行使偵查權,「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田軍。資料圖
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
故意對無罪的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幫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責任追究
田軍,漢族,1970年10月出生,湖北五峰人。他常年在湖北政法系統任職。
他從湖北省公安專科學校畢業之後,就進入到宜昌市西陵區公安分局鼓樓街派出所擔任民警,此後在公安系統任職30多年,曾任宜昌市東山公安分局副局長,宜昌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教科科長,西陵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猇亭區公安分局局長,當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宜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宜昌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
2020年3月,田軍出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躋身副廳級。2021年11月,其轉任恩施州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簡稱恩施州)位於湖北省西南部,全州總面積2.4萬平方公里,轄恩施、利川兩市和建始、巴東、宣恩、來鳳、咸豐、鶴峰六縣。恩施州於1983年8月19日建州,是湖北省唯一的自治州。
履新恩施州之初,田軍在《擬任職發言》稱,「2021年11月15日,根據省委安排我到恩施州工作,恩施是加快建設美麗湖北綠色崛起的重要一極,能夠親身參與到保障和服務恩施綠色崛起、高質量發展的火熱實戰,是組織的信任,事業的召喚,我深感使命光榮、責任重大。」
田軍表態:恪守敬畏之心,保持清廉本色。堅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嚴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嚴格遵守法紀警規,堅決不過「防線」、不踩「紅線」、不越「底線」,自覺純潔朋友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始終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不做有損黨性、有違紀法的事情。聞過則喜,樂於聽從各方面的批評意見,每日三省吾身。
然而,這名公安老兵不僅踩了紀法「紅線」,還突破了執法者的「底線」。
任職恩施州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一年7個月,2023年6月22日,田軍在任上落馬,接受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同步立案偵查。
上周三,湖北省紀委監委公布了對田軍的處分結果: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田軍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報銷專案工作經費;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執法權異化為攫取私利的工具,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為徇私情私利,任性用權,故意對無罪的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幫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報稱,田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時隔一周,今日(1月3日)最高檢通報: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田軍(副廳級)涉嫌徇私枉法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院對部分職務犯罪「可以」行使偵查權
田軍案備受關注的背後,是反腐敗工作中的新變化。
檢察偵查權作為一種剛性法律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主動能動履職、嚴防司法腐敗的一柄利刃。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部分職務犯罪「可以」行使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同時,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八項之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哪些罪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案件管轄範圍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多地通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立案偵查
2023年有多地檢察機關陸續披露了不少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立案偵查的相關案件。
8月3日通報,遼寧省監獄管理局二級巡視員吳旭涉嫌徇私舞弊減刑案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河分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月3日通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水磨溝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方涉嫌私放在押人員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月24日通報,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劉磊(副廳級)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月23日通報,河南省司法廳原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石英(副廳級)涉嫌徇私舞弊減刑一案經河南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已由焦作市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此外,5月17日最高檢通報,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西藏自治區政協社會法制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光明(正廳級)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由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的楊光明涉嫌受賄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偵查的楊光明涉嫌非法持有槍支案也移送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一併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最高檢通報,2023年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1000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對「檢察機關反腐敗工作」進行部署。202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會,會上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說,要積极參与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
會議提到,檢察機關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腐敗的重要力量。「積極協同紀檢監察和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履職,進一步完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銜接順暢的工作機制,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要加大對檢察機關管轄的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力度和對進入檢察訴訟程序職務犯罪案件的自行補充偵查力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充分運用法治力量、履行檢察職能,推進反腐敗工作。」
(資料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北省紀委監委)
撰文: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