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2年11月02日17:11:01 情感 1938

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天天要聞

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不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於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認,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是同居時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的情形,對此爭議比較大: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既然規定了允許雙方補辦登記,那麼登記的效力就應追溯到雙方具備實質結婚要件的同居期間,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如果追認補辦前的行為,等於承認事實婚姻,我國從1994年2月開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現在再承認將不利於維護婚姻登記制度,故對補辦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補辦結婚證前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研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因此,補辦之前的婚姻效力亦為法律所認可。對於同居期間,已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財產在補辦登記後,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最高法院民一庭編著)、民商法茶座

情感分類資訊推薦

多次夢到同一個人,大多是「這3種緣由」,可能不是偶然 - 天天要聞

多次夢到同一個人,大多是「這3種緣由」,可能不是偶然

許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睡着睡着就做夢了,而且還不止一次夢到同一個人,這並非罕見之事,身邊不少人都遇到過。若要說老夢到同一個人是怎麼回事,那肯定是有原因的,絕不是平白無故的,世間萬物都有其內在聯繫,夢也不例外。多次夢到同一個人,其中定有緣由
借錢後總拖延不還的人,除了真的沒錢,還可能是「這3種人」 - 天天要聞

借錢後總拖延不還的人,除了真的沒錢,還可能是「這3種人」

生活中,有人借錢後會拖着不還,這種情況確實讓人頭疼。人與人相處,誠信很關鍵,這是人際交往的基礎,借錢後總拖延不還的人,除了真沒錢,確實可能是另外幾種人。01:惡意欠款者惡意欠款的人,打心眼裡就不想還錢,要是這類人不被督促,他們能一直拖着。
真正聰明的女人,早已關上了人生的「3道門」,越早關上越好命 - 天天要聞

真正聰明的女人,早已關上了人生的「3道門」,越早關上越好命

現在,不少女人整天嘮叨個不停,要不就和別人比來比去,還老是依賴別人過日子,這種狀態並不好。聰明的女人都知道,要有智慧去經營自己的生活,生活想要過得好,就要懂些門道。真正聰明的女人,早已關上了人生的「3道門」,越早關上,越能過上好日子。
年輕女孩因感情問題欲跳樓,民警悉心勸阻趁其不備一把拽回 - 天天要聞

年輕女孩因感情問題欲跳樓,民警悉心勸阻趁其不備一把拽回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管庄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報警,稱自己感情受挫,即將跳樓。「他傷害了我的感情……我抑鬱症三年了,今天就從這兒跳下去……」女孩聲嘶力竭地喊,同時斷斷續續抽泣着。見此情況,派出所多名警力趕到現場,一邊勸說開導女子,一邊趁其不備將她從17樓窗台上抱下,化險為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