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果一方因為沒有收入或者身體疾病等原因陷入生活困難的窘境,TA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嗎?一文帶你了解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沒有收入還要常年吃藥,離婚以後我要怎麼辦?
2008年小花和大興通過相親認識,很快就登記結婚。婚後,兩人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為了改善家庭生活,孩子出生沒多久,大興便去了外地打工,而小花則負責在家照顧孩子。
一開始小家庭的日子過得很不錯,誰知這幾年大興迷上了賭博,每個月轉回家的錢越來越少,欠的錢卻越來越多。小花發現大興在賭博便多加勸阻,換來的卻是大興的辱罵。
偶然間,小花發現大興在外欠了十萬的賭債。小花忍無可忍,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孩子由自己撫養。由於小花有慢性疾病,需要長期吃藥,小花還向法院請求讓大興一次性支付經濟幫助金7萬元。
大興同意離婚,但是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至於小花說的經濟幫助,雖然自己一個月收入在一萬左右,但是有賭債沒有還,沒有錢支付。
法院怎麼說
關於孩子。法院認為孩子一直跟隨小花生活,在老家上學,不宜改變孩子現在的生活環境。且孩子已經年滿八周歲,明確表達要跟着小花一起生活。法院支持了小花的訴訟請求。
關於經濟幫助金。法院認為,小花常年在家照顧孩子,沒有收入來源,而且小花也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大興又有負擔能力,需要提供適當的幫助。但是結合大興的工資狀況和對外的負債,法院認為小花要求的金額過高,酌定大興一次性向小花支付經濟幫助金2萬元。
知識點匯總
01
什麼是經濟幫助制度?
在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可以就具體的幫助辦法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決。
02
怎麼認定生活困難?
一般法院考量的是離婚後能否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由於情況各不相同,法院在實踐中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以下三類情況一般可以認定為生活困難:
一方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收入有限或者沒有收入,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
一方身患疾病,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不足以覆蓋基本醫療需要,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
一方沒有住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住處不僅僅指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包括了自己租賃或者享有居住權的房子。如果有能力自己租房,且可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屬於這一情形。
此外,生活困難的認定以離婚時的實際情況為準,一方也只能在離婚時提出經濟幫助的要求。如果離婚時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離婚之後才發生的,另一方一般沒有經濟幫助的義務。
03
如果認定生活困難,另一方一定要支付嗎?
不一定,需要以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為前提。如果給予經濟幫助,反而會讓另一方陷入生活困難,法院不會支持。所以首先需要另一方能夠維持自己的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然後在此基礎上能夠提供一定的幫助。
04
離婚經濟幫助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幫助的方式,可以先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決。具體而言,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錢給付,也可以是短期或者長期的定期幫助。對於有住房困難的,也可以設立住房的居住權。對於經濟幫助可以設置一定的時間或者條件,在期限屆滿或者條件達成時,另一方就可以不再承擔經濟幫助義務。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則是扶養義務的一種繼續和延伸。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活,也能一定程度上打消該方的後顧之憂,體現了法律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