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的傳統觀念里,夫妻一體,雙方自從締結了婚姻關係,就是一家人,既然是一家人就不能說兩家話,婚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形成了經濟共同體。夫妻之間的錢款往來就是左口袋進,右口袋出,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夫妻之間的「婚內借貸」法律上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基本案情
邱成與楊珍已經結婚五年,妻子楊珍作為人民教師收入雖然不高,但非常穩定,加之生活中精打細算,倆人的生活還算和美。丈夫邱成原來供職於地產公司,受疫情影響行業經歷寒冬被裁員,自此一直賦閑在家,去棋牌室打牌消磨時光,後在外欠下高利貸兩萬元,債主找上門,迫於無奈,在邱成向楊珍出具兩萬借條的前提下,楊珍將款項打給了他,自此,二人的感情出現了裂痕。2021年11月,楊珍向法院提起離婚,並要求邱成歸還上述欠款。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本案中,原被告雖系夫妻關係,但仍然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個體,婚姻關係不會使他們喪失獨立民事主體的地位。由於二人的債務關係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之間自願形成的合法的借貸關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一、夫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現實的可能性,婚內借款的實質就是借貸關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處理。
二、「婚內借貸」只要符合下列法律規定的條件,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夫妻之間訂立有借款協議;
由於夫妻身份的特殊性,雙方錢款的往來非常頻繁,要說清是借款的性質,需要提供借條或者借款協議書加以證明,這也符合民間借貸的要求。
(二)借款的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必須符合以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夫妻一方的情形。
(三)借款的用途是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
一方借款沒有使出借的一方獲益,這是判斷「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基本原則,只有在借款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才會支持返還的請求。
(四)在離婚時提出
單獨提起民間借貸之訴,法院不會支持,只有在離婚時,才能就婚內的借款,一併要求對方償還。
三、實踐中,為避免出現「婚內借貸」說不清的狀況發生,夫妻雙方還可以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約定婚前和婚內各自的財產財產歸各自所有。該協議可以證明雙方經濟獨立,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既然雙方不但人格獨立,財產更是獨立的,如果發生了「婚內借貸」的事情,那麼一方就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另一方主張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