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河北邯鄲3名中學生,殘害了同學小光(化名),並將其埋在廢棄的蔬菜大棚。
作為初中生,發生這樣的惡性事件,學校和老師是否有責任?
有人說,孩子除了吃飯和睡覺,其餘時間都是待在學校里。
那麼學校和老師,有沒有對學生進行法律法規教育,對之前的校園霸凌是否知情並作以正確引導,很關鍵。
對這一說法,網友持兩種觀點——
觀點一:學校和老師有責任
這一觀點認為:學校和老師,是接觸學生最多的,有沒有及時了解孩子的動態,孩子在學校里有沒有受到欺負和霸凌,都是老師應該隨時掌握的。
如果沒有及時了解,導致學生長期被霸凌,而一無所知,或者知道後沒有調解,想辦法制止更惡性事件的發生,就是失職瀆職。
還有網友說,如果學校沒有加強德育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也是失職瀆職的一種表現。
更有人認為,是領導和班主任平常裝聾作啞,才引起惡性事件的發生。
觀點二:學校和老師沒有責任
持這一觀點的網友認為,責任根本不該歸咎為老師,日常里的德育和法律法規教育,說得口乾舌燥。
可現在的學生打不得罵不得,輕了不聽,重了就說老師體罰,弄不好,老師還要受處分,老師不是不管,而是不敢管,管了也沒用。
老師沒有懲戒權,不敢用戒尺,才導致一些家庭教育缺失、扭曲的學生膽大妄為,肆意橫行。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至於誰該負什麼樣的責任,相信,相關部門會給出公平公正的處理,也會儘早給受害者家屬一個合理的交代。
那麼,在我們大眾的認知里,這一事件中,學校和老師是否應該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