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竟然是母親所為!司法部發佈典型案例

2025年05月31日17:00:16 教育 2929

司法部29日發佈3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遭受家庭暴力以及隱私權保護等方面。據了解,「法援護苗」專項行動開展一年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持續增加。2024年,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組織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萬件,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諮詢近14萬人次。

針對留守、困境兒童等重點人群服務新需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降低援助門檻、擴大援助範圍、加強重點保護。司法部會同民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台文件,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要求各地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困境兒童的訴訟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利。指導各地落實法律援助法,對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對無固定生活來源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一律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目前,各地共依託共青團組織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00餘個。司法部指導各地通過59萬個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各省級法律服務網開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專線專區,為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的免費法律諮詢,對留守兒童、殘疾兒童提供預約服務、上門服務。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貴州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尹某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提供法律援助案

年僅一歲多的尹某因餐飲店的鐵爐無人看管,不慎觸碰到鐵爐,雙手及胸口被燙傷。尹某受傷後住院治療共計59天,產生數萬元的醫療費用,尹某父母生活困難,與餐飲店老闆吳某多次協商但賠償無果。

尹某父親代尹某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經審查,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尹某屬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對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且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屬於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當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立即約見受援人尹某及其父母,仔細翻閱證據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承辦律師擬定了代理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餐飲店的經營者將危險物置於未採取任何安全保障的場所,導致受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充分證明餐飲店的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以及給受援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承辦律師前往派出所調取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並通過就醫記錄、繳費憑證等材料計算出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初步確定了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在與尹某父母充分溝通後,承辦律師代理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承辦律師指出,餐飲店屬於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其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提供安全的經營服務環境,清除危險源或對潛在危險進行必要的說明和警示。本案被告吳某作為涉案餐飲店的經營者,在門口擺放鐵爐卻未提示顧客,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吳某承擔80%的法律責任,賠償尹某3萬餘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案件。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為未成年人開闢「綠色通道」,當日受理、當日審查、當日指派。承辦律師認真負責,充分搜集整理證據,積極釋法說理,有效幫助受援人維護了合法權益,對辦理同類型案件具有參考借鑒意義。通過此案,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人等重點群體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也提醒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二

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胡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蘇省某小學老師發現學生胡某某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詢問後得知胡某某因不願意上學等問題被母親多次毆打,隨即按照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向檢察機關報告。經鑒定,胡某某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8%,已構成人體輕傷一級,後其母親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兒童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因胡某某年幼無自救能力,檢察機關接到學校老師的報告後,根據協作機制向法律援助中心去函,建議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建議函後,經審查認為,胡某某屬於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當即決定給予胡某某法律援助,並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

承辦律師調取了班主任的報警記錄、胡某某就醫票據、傷情照片等材料,了解到,在半個月內,王某某使用多種工具毆打胡某某十餘次,致使胡某某全身多處受傷,生理和心理受到雙重摧殘。為保護胡某某免遭家庭暴力,承辦律師決定為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胡某某的父親心存顧慮,不願出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地也無其他近親屬可代為申請。承辦律師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了該情況。隨後,法律援助中心多次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協調,最終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由公安機關作為胡某某的代為申請人、承辦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啟動申請人身保護令程序。最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王某某對申請人胡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保障了胡某某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自保能力,遇到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時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本案中,面對孩子遭受的身心雙重摧殘,法律援助機構與學校、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積極溝通協作,規範履職;承辦律師專業負責,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困難問題,提出專業法律意見;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受援人人身安全,充分體現了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通力協作,為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綜合司法保護。

案例三

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楊某隱私權提供法律援助案

某初中生宋某(男)偷拍同學楊某(女)隱私視頻,並通過網絡在校園內傳播,給楊某帶來了沉重的心理壓力,影響了楊某正常學習生活。楊某父母發現此事後,代楊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宋某進行賠償。當地檢察機關介入後,了解到楊某家庭困難,無力聘請律師,便告知楊某父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並通過部門協作渠道將案件有關情況告知當地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楊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楊某屬於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且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已經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項範圍擴大至請求侵權賠償,於是決定給予楊某法律援助,並從當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庫中指派了一名辦案經驗豐富的女性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立即約見了楊某,在其父母在場的情況下,詳細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為搜集相關證據,承辦律師多次與檢察機關同志溝通,儘力補齊證據鏈條。同時向楊某母親了解楊某在校期間的身心狀況。為幫助楊某減輕心理負擔,法律援助機構為其安排了專業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庭審過程中,律師指出,宋某家長對宋某疏於管教,對宋某的行為缺乏正確的引導,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法官就家庭教育不足等問題,對宋某家長予以當庭訓誡。經審理,法院判令宋某停止侵權行為、書面賠禮道歉並向楊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律師還了解到另一未成年人馬某(男)獲取視頻後通過社交軟件轉發並對楊某實施言語騷擾和威脅。為了徹底阻斷涉案視頻的傳播,承辦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經審理,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馬某以任何形式存儲、控制和傳播涉案視頻,並禁止馬某借涉案視頻對楊某實施威脅、騷擾等行為。結案後,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回訪,楊某生活已恢復正常。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間侵犯隱私權的校園案件。這類案件證據收集不易,處理不當可能加劇對未成年當事人的傷害。本案中,法律援助機構與檢察機關密切協作,共同調取證據,避免了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儘快走出陰影;承辦律師專業負責,通過隱私權糾紛訴訟和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阻止了未成年加害方的違法行為,全面保護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司法部、央視新聞客戶端、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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