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一名研究生嫖娼被查,公安機關處以三天行政拘留處罰。學校獲知,以違反校規校紀為由將其開除。學生不服,認為學校「開除處分沒有上位法依據,應予撤銷」,狀告學校。
昨日,一審判決下達:學校程序符合規定,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權,學校處分並無不當。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曝光後,輿論分為旗鼓相當的兩派:一派支持學生,認為學校處罰過重;另一派支持學校,認為嫖娼行為不能姑息。
別說普通網友,專業法律人士對這個問題的意見都無法統一——無論是支持學校還是支持學生,都能找到法律依據。
在一審庭審中,學生的代理律師認為,學校自己制定的紀律管理規定不得與上位法抵觸,否則無效。
作為上位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規定: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意味着,學校動用開除權力的前提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的規定在第66條,「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該學生僅被處以3日行政拘留,可見警方認定其行為屬於情節較輕的情形,遠未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地步。
該代理律師認為,學校的處分依據是該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中「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這一條。如此規定,明顯與教育部的規章相抵觸,當屬無效。

支持學校的人也能找到諸多法律依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27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養單位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一)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七)違反培養單位其他紀律,情節嚴重者。
雖然該規定頒佈於95年,距今年代久遠,但仍未被宣布失效。
嫖娼,毫無疑問屬於「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的行為。「違反培養單位其他紀律,情節嚴重者」一款,更是賦予了高校自己制定紀律作出開除決定的權力。
除此之外,《高等教育法》在總則部分就明確了高校享有辦學自主權,第41條更是明確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有權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除,當然也是處分,只不過是最嚴重的那一種。
還有人認為,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聖地,學生犯錯後,應當以教育和挽救為主。
但這位學生已經讀到了研究生階段,按照我國目前的學制安排,少說也有二十二歲、二十三歲了。若非選擇繼續求學,這個年齡成家立業的也大有人在。
與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同,接受高等教育階段的人,應該具有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他們違法,不是不懂法,而是懂,但不想守。
對於這樣的人,應當尊重他的獨立人格和行為選擇——相信嫖娼是他經過理智理智思考後的決定,並相信他能夠為這一行為的後果負責。
更何況,這位學生犯的可不是普通錯誤,而是違法。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戒律、學校紀律、法律都無法約束的人,其規則意識令人擔憂。這樣的人,即使才高八斗、學富五車,也只會是一個博學的人渣。坊間一直有一種說法——道德不過關的人,能量越大越可怕。

當然,同樣是違法行為,也有性質和程度的差別。不同學校有不同的文化氣質,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的處理也不一樣。一般學校也不會一刀切,只會將幾種特別令人不齒的行為單獨拎出來,放在須作開除處分的行列中。
「勿謂言之不預」——入學之初,這所學校已經在紀律規定中強調過,嫖娼者開除。如今,學校按照校規校紀嚴查嚴辦,一方面是維護學校的口碑與尊嚴,另一方面,也是告訴廣大學子:先做人,再做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