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 考點防護用品的配置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 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 使用等管理工作。
(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 據實收支。
(2)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 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3)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 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 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 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 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考點(二)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要求
(1)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 評價、 選擇的程序, 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 並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 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2)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 有害因素的, 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禦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 並接觸不同的危險、 有害因素, 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 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 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 式樣。
(4)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 放置於現場臨近位置並有醒目 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考點(三) 勞動防護用品採購、 發放、 培訓及使用
( 1)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 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 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 2)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採購計劃, 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 3)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並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 5)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並做好登記。
( 四)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 更換及報廢
( 1)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 及時更換。 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 定期維護。
( 2)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 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 3) 安全帽、 呼吸器、 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 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 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 到期強制報廢。
考點(四)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1. 許可證管理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 , 實行一個動火點、 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動火證, 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特殊動火、 一級動火、 三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點所在車間審批。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不超過 8h;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 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 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2.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 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並配備消防器材, 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 管道等生產、 儲存裝置及處於甲、 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 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 並進行清洗、 置換, 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
(3) 在生產、 使用、 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 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 23. 5%。
(4)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 距動火點 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 在動火點 10m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 鐵路沿線 25m 以內的動火作業, 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 應立即停止。
(6) 使用氣焊、 氣割動火作業時, 乙炔瓶應直立放置, 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於 5 m, 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 10 m, 並應設置防晒設施。
(7)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 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 天氣, 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 因生產確需動火, 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9)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 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0)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 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 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分廠) 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 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e) 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11)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要求如下:
a)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 應對上、 中、 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 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 在設備外部動火, 應在不小於動火點 10m 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 30min, 如現場條件不允許, 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 但不應超過 60min;
d)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60min, 應重新分析, 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 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2)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 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 4%時, 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 0. 5%(體積分數)
b) 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 4%時, 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 0. 2%(體積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