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腹子」有權繼承遺產嗎?


  生活中,有些女性在懷孕後不幸遭遇丈夫去世。面對未出生的寶寶,她們大都會為自己是否有能力獨自撫養孩子而感到擔憂,也不確定未出生的寶寶是否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那麼,我國法律會保護「遺腹子」的遺產繼承權嗎?讓我們結合案例,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案例:大海和莉莉是一對恩愛夫妻,有房有車有存款。2022年1月1日,大海駕車從外地趕回家,想陪剛懷孕的莉莉慶祝結婚紀念日,卻在途中不幸遭遇車禍去世。處理完大海的後事,大海的父母向莉莉提出分割大海的遺產,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大海的父母認為大海的遺產應分為三份,由大海的父母和莉莉三人繼承;莉莉則認為,雖然大海已去世,但肚子里的寶寶是她和大海的愛情結晶,她會生下來。孩子出生後會有許多開銷,大海的遺產也應該給寶寶留一份,並由莉莉監管。大海的父母擔心萬一孩子不能順利出生,被保留的份額就會被莉莉獨佔;如果莉莉再婚,那些財產就會被外人享用,因此不同意莉莉的主張。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檢察官解析:「遺腹子」是指懷孕婦女於丈夫死後所生的孩子,「遺腹子」是否有權繼承遺產關鍵在於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繼承人資格也即繼承能力,屬於民事權利能力範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開始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因尚未出生,本不符合繼承人資格,但胎兒數月後成為自然人是顯見的趨勢。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利益,保證胎兒出生後能夠正常生活,民法典對胎兒的繼承人資格作出了特殊的保護性規定,即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條以附條件的方式將胎兒擬製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享有相應的繼承權利,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因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具有繼承人資格。胎兒的主體地位根本不曾存在時,為其保留的份額無法實現特定目的,就只能回到法定繼承中,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檢察官小貼士

  民法典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符合人道主義和人性倫理的要求。胎兒尚未出生,不能成為民事主體,但仍應為其預留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娩出時為死體,法律也有對策,因此已亡人的父母完全不用擔心財產會落入外人之手。

  (來源:檢察日報 張代磊 作者單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