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縣公安局關於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備案的通告

定襄縣公安局
關於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備案的通告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公共安全管理,規範無人機飛行活動,維護低空安全,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定襄縣公安局將對全縣範圍內的民用無人機所有者開展登記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登記範圍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用無人機所有者(包括個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民用無人機種類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
二、登記方式
(一)個人備案
1.設備信息資料:無人機購買憑證(發票)、機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號、型號、產品識別碼);
2.持有人信息資料: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UOM平台實名登記信息截圖、無人機用途說明。
(二)單位備案
1.設備信息資料:無人機購買憑證(發票)、機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號、型號、產品識別碼);
2.單位信息資料: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無人機用途說明;
3.飛手信息資料: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UOM平台實名登記信息截圖、單位出具的隸屬關係證明。
三、登記時間及地點
現已購買的無人機備案時間為即日起辦理登記,新購買的無人機時間為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登記地點為定襄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聯繫人:王警官,聯繫電話:13313508183。
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於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定襄縣公安局
2026年3月4日
定襄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