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講清如何審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2022年11月07日21:11:03 科技 1250
一文講清如何審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 天天要聞

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特別專題,我們邀請到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二庭三級高級法官——凌宗亮為我們解讀如何審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01 審理的前提: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識別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標的為計算機軟件,軟件開發合同的最終目的是開發方通過計算機軟件編程的方式實現委託方特定功能需求,合同履行最終交付的通常也是計算機軟件源代碼及相關文檔。

因此,在判斷合同性質時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否涉及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合同的標的是否涉及計算機軟件代碼的交付。如果系爭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僅涉及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還涉及其他硬件等權利義務,當事人因計算機軟件產生糾紛的,也應按照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確定管轄。

在上訴人廣境公司與被上訴人能欣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合同性質的認定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主要權利義務的內容進行判斷。

本案中,能欣公司與廣境公司簽訂的《利添水果產業示範區提升工程——多媒體展示項目合同》在“項目內容”“交貨約定”“違約責任”等條款中約定了軟件開發服務的內容和違約責任等,符合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特徵。廣境公司主張本案不是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而是工程承攬合同糾紛與事實不符。2

在具體認定時,還應當注意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委託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技術合同等的區別。

1.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委託合同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通常被稱為委託方與開發方,但此處的“委託”與《民法典》規定的委託合同存在本質區別。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其一,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處理的事項通常發生在受託人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受託人系代表委託人為某種法律行為或者處理其他事務。而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履行則主要發生在委託方和開發方之間,並不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其二,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方和受託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原則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委託方和開發方都不享有任意解除權。

其三,委託合同重在履行過程而非結果,即受託人只要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從事了某項事務的處理即可,至於結果是否符合委託人的預期並不影響合同的履行。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重在履行結果,而不在履行過程。只要開發方能夠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計算機軟件,即可認定開發方履行了合同義務。

2.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承攬合同在合同權利義務方面有些類似,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特殊的承攬合同。

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合同標的為計算機軟件,故而並不完全等同於承攬合同,特別是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委託方並不享有任意解除權。

3.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計算機軟件開發也屬於技術開發的範疇,因此,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但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從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看,技術開發合同與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又存在某種區別。技術開發合同強調技術的“新”,要求在市場中尚未被公開。如果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標的並不要求必須是新的軟件,對於市場中已經出現的軟件,委託人仍然可以委託他人開發相同或類似的軟件。

此外,具體案件審理中還應當注意區分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勞務派遣合同等的區別,並不是只要涉及計算機軟件均屬於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關鍵看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否涉及計算機軟件,是否需要交付特定的計算機軟件作為合同履行的成果。

在原告楊某與被告晤橋公司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軟件開發顧問協議》,約定原告擔任被告的軟件開發顧問,為被告數據結構以及軟件架構師提供顧問服務,為被告團隊完成編程進行評估並提供顧問服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雖然涉及計算機軟件,但並不是原告為被告提供計算機軟件開發,而是為被告自己的軟件開發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總體上屬於技術合同,並不屬於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

在上訴人航天公司與被上訴人蓋訊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項下的費用支付以上訴人所確認的派遣人員的實際評估及級別為主要依據,而非以某個軟件開發完成作為結算條件,顯然該協議並未涉及到具體的軟件開發任務,系勞務派遣協議。3

02 容易產生的爭議:

明確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

大多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於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並不存在爭議。

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在於,未簽訂書面協議是否會影響合同成立與生效。

關於合同的成立:

在原告超浪公司與被告太月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訂立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成立。4

當然,書面形式並不限於傳統的紙質方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也被視為書面形式。

關於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可能會主張合同約定的開發費用明顯超出行業平均水平,開發方在宣傳過程中隱瞞重要信息構成合同欺詐,開發方通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套取相關政府資助等等。對這些問題的審查判斷需要結合具體案件進行,與一般的合同糾紛並無實質性區別。

此外,如果審理中發現可能涉及經濟犯罪嫌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03 正確審理的基礎:

軟件開發功能需求的確定

計算機軟件開發是將委託方的主觀需求不斷客觀化的過程。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會確定大致的功能需求說明作為合同附件,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初確定的功能點通常會進一步細化,也有可能發生功能的刪減、增加等變更。

絕大多數糾紛中,軟件開發方都會提出抗辯認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功能需求的變更,進而導致開發周期的延長或者開發費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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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原有功能範圍的細化與功能的變更是確定軟件開發功能需求的重點,也是大多數糾紛會涉及的問題。

例如,合同簽訂時明確的功能包括A、B、C、D,如果合同履行中雙方對功能A經過溝通確定為A1、A2、A3,這通常屬於功能的細化,屬於計算機軟件開發功能需求調研的正常過程。因為原本確定的功能往往比較宏觀,隨着開發的不斷推進以及雙方溝通的不斷深入,較為宏觀的功能也會不斷的具體化,這符合軟件開發的基本規律,並不會影響軟件正常的開發周期。

但如果合同履行中,委託方提出需要開發E功能,由於原合同並未約定,這屬於功能的增加,通常會導致軟件開發周期的延長或者軟件開發費用的增加。

在確定軟件功能需求時,由於合同約定的不明確或者抽象的、存在歧義的語言文字表述,當事人往往對於具體的功能約定或者開發範圍的理解產生爭議,這就需要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在原告睿奇公司與被告快發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糾紛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在線下門店使用的快剪購票機軟件侵害其著作權,被告辯稱,雙方之間曾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被告委託原告開發“QCHouse線上平台開發項目”,被訴侵權軟件也屬於合同開發的範圍。原告則認為合同約定的軟件僅為線上軟件,並不包括線下軟件。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被訴侵權軟件是否屬於合同範圍的理解不應機械、靜態地分析其是否屬於線上還是線下軟件,特別是考慮到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根據業務需求以及軟件開發的進程亦有可能對開發範圍進行調整。故應該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目的、被訴侵權軟件與合同約定軟件的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判斷。

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被告的需求,原告開發完成了被訴侵權軟件,除非有相反的特別約定,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軟件屬於合同的範圍。根據合同約定,被訴侵權軟件的著作權應當歸被告所有,故被告並不構成侵權。5

04 時間節點的確定:

明確計算機軟件開發成果是否交付

因此,案件審理中,應當讓開發方明確其認為滿足合同要求的軟件最早何時交付以及通過什麼方式交付。由於軟件交付後,雙方通常存在測試問題反饋、修改完善、再交付、再反饋等過程,軟件成果也可能需要多次提交測試,我們需要明確符合合同基本要求的軟件最早交付的時間。

需要說明的是,通常情況下除非有相反約定,軟件的首次交付並不是指最終源代碼,而是目標程序。只有雙方對目標程序經測試修改驗收無誤,委託方付清相應款項後,開發方才最終交付源代碼。

因此,審理中也要明確當事人主張的未交付軟件是指未交付最終的源代碼還是目標程序。實踐中,大多數糾紛都不涉及交付源代碼的問題,而是在此之前雙方即已經就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

關於交付的方式,通常情況下,開發方都在自己所有的服務器上進行開發,此時的軟件交付通常應當是軟件安裝包以及相關文檔,以供委託方安裝測試,也有可能是向委託方交付鏈接地址、用戶名及密碼。當然,也有在委託方現場開發或者在委託方提供的服務器上進行開發,此時可能不存在提交安裝包的問題,但應當提交登錄軟件的用戶名或者密碼。

軟件開發服務器的權屬不同,有時也直接影響軟件滅失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如果軟件是部署在開發方自己的服務器上,由於服務器故障導致軟件無法測試或者勘驗的風險通常由開發方承擔;如果軟件是直接在委託方所有的服務器上開發,開發方證明其已經交付了相關軟件,但軟件最終無法測試或勘驗的,相關風險則應由委託方自行承擔。

在開墾公司與樂君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雙方確認涉案軟件系通過雲服務器交付,開墾公司曾支付費用給樂君公司購買雲服務器,後由於雲服務器到期未續費已無法打開。樂君公司已經提供了交付的初步證據,由於開墾公司未續費導致雲服務器不能登錄且其未提供任何反證,故法院認為樂君公司已經交付了軟件。6

05 是否遲延交付:

判斷交付軟件是否超出合同約定期限

委託方主張開發方違約的一個常見理由是開發方遲延交付開發成果。開發方則往往抗辯遲延是因為委託方對於階段性成果存在遲延確認,比如UI設計沒有及時予以確認,合同履行中存在功能需求變更導致開發周期延長等。

對於委託方的主張,首先應當判斷開發成果是否進行了交付,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開發方並未交付軟件,則自然構成遲延履行;如果已經進行了交付,則需要判斷交付成果的時間是否客觀上超出了合同約定的期限。

如果超出了,則審查判斷開發方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否具有證據支持,是否具有合理性。由於軟件開發的過程是將主觀需求客觀化的過程,雙方之間很有可能會對原本約定的功能進行修改,因此,在判斷合同履行是否超期時不宜過於嚴格。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開發方的履行客觀上超出了合同約定的期限,但委託方並未提出異議,而是繼續與開發方就軟件開發的內容進行溝通,對開發方交付的軟件進行測試反饋,開發方也繼續予以修改完善,由於最終交付的軟件仍然未滿足委託方的要求,委託方提出開發方構成遲延履行。

在上訴人融衛公司與被上訴人捷途公司等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捷途公司於2018年4月29日提交軟件驗收,該日期顯然已經超過了《APP製作合同書》關於交付時間的約定,但是融衛公司和捷途公司在交付日期屆滿後仍然繼續就修改、優化軟件交換意見並付諸實施,由此可知,雙方當事人就延長交付驗收時間達成了合意,捷途公司在2018年4月29日交付軟件沒有違反約定。7

06 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

交付的開發成果與合同約定功能的比對

在進行功能比對時首先應當確定用於比對的軟件版本。因為有的案件中,原告起訴到法院時距雙方發生糾紛已經有較長的時間間隔,此時用於比對的軟件版本應當是發生糾紛時的版本,因為只有當時的版本才能反映合同履行當時的真實狀態。畢竟開發方可能利用起訴前的時間間隔繼續對軟件進行開發、完善,而後續補充開發完善的軟件不能也不應作為證明開發方在糾紛發生前已經完成軟件開發的證據。

在上訴人融衛公司與被上訴人捷途公司等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勘驗軟件源代碼顯示該軟件完成時間是2018年4月27日,與終驗軟件的驗收時間相契合;勘驗軟件與終驗軟件的界面基本相同,雖然二者在功能子項以及網頁自適應存在差異,但是上述差異非軟件本身的差異導致,在融衛公司未舉證證明勘驗軟件完成時間被刻意修改的情況下,應認定勘驗軟件與終驗軟件一致。8

雙方確定用於功能比對的軟件版本後,應當結合雙方確認的功能需求點,勘驗開發方交付的軟件與合同約定的功能需求是否一致。為提高此類案件的審理效率,此項工作可以在庭前先由當事人自行比對。

例如,先由委託方提交開發方交付軟件具體問題的清單,然後由開發方對委託方提出的問題清單予以回復確認。開發方回復的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問題客觀上存在;問題屬於軟件配置的外部軟硬件環境導致,並非軟件自身問題;問題並非合同約定的範圍;問題相關的功能已經在合同履行中進行了變更等。

之後,再由委託方對開發方的回復進行再反饋,明確哪些方面認可開發方的意見,哪些方面不認可開發方的意見。

經過上述溝通,可以聚焦涉案軟件與合同約定相比存在的問題,即雙方對軟件功能的爭議焦點。如有需要,可在庭審或庭前會議中由法官組織查看軟件,判斷當事人爭議的功能點的客觀運行情況,作為後續判斷誰應對相關問題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

至於相關問題產生的原因則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判斷哪一方應當對軟件存在的問題承擔責任。

在判斷開發方交付的軟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時,還應注意如果委託方收到軟件後無正當理由怠於測試驗收,也未及時提出軟件存在問題,應當視為軟件符合合同要求,視為驗收通過,事後委託方不應再以軟件功能不符合合同要求為由起訴主張解除合同。

07 合同目的是否無法實現:

判斷合同是否因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

就委託方而言,其合同目的在於按時獲得能夠滿足合同約定功能的計算機軟件;就開發方而言,其合同目的在於按時獲得軟件開發的費用。因此,應當在前期事實查明的基礎上準確判斷合同目的能否實現。在具體判斷時總體上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區分簽訂合同的目的與動機。委託方簽訂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符合要求的計算機軟件,至於其當初為什麼打算開發計算機軟件、開發該軟件意圖實現何種用途等,更多屬於動機的範疇。除非雙方明確將動機作為合同的重要條件予以約定,否則在軟件符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僅僅因為該軟件相關的市場機會不再存在、不再需要使用該軟件等都不應成為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

在大貓公司與飛燕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大貓公司作為涉案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委託方,其合同目的是取得約定的軟件,而訂立合同的動機為通過開發的軟件優化庫存管理,促進其租賃業務。大貓公司的上述動機沒有在合同中通過某種約定明確體現出來,且開發方飛燕公司並不接受其在合同訂立後增加開發軟件的庫存功能,由此大貓公司主張其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法院不予支持。9

二是區分軟件功能缺失與軟件功能瑕疵。軟件開發的過程是一個不斷調試完善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被告交付軟件存在的問題應當區分軟件功能缺失和軟件功能瑕疵。

例如,合同約定軟件應當具備A、B、C、D等功能,但經測試並不具備D功能,由於計算機軟件的運行需要不同模塊的相互配合,其中某個模塊的功能缺失直接影響軟件的整體運行,此種情況下通常可以認定被告交付的軟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如果經測試軟件具備D功能模塊,但在具體運行中存在一些Bug,這些Bug可以經過後續修改完善予以彌補,此種情況下,通常不應認定被告交付的軟件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不應認定構成根本違約。

三是區分核心功能與非核心功能。功能的缺失通常可以認定開發方存在違約行為,但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果僅僅是軟件中的非核心功能缺失,並不對軟件運行或者使用產生實質性影響,通常也不宜認定構成根本違約,可以通過讓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賠償委託方受到的損失。

在越誠公司與輔昊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越誠公司所開發的軟件存在打印、電纜井示意圖的導出、系統管理、系統日誌等功能未完成或存在缺陷,但這些功能並非涉案軟件的主要功能,也未實質性地影響軟件的正常使用,法院認為,輔昊公司以此主張越誠公司構成根本違約不能成立。10

四是區分主給付義務與從義務或者附隨義務。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是委託方向開發方支付價款,開發方向委託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軟件。任何一方違反主給付義務均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有權據此解除合同。

除了主給付義務,當事人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就計算機軟件開發而言,開發方通常應當為委託方開具付款發票,交付軟件後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安裝使用指導服務。通常情況下,違反上述義務並不會導致合同解除,但如果開發方開發的軟件較為特殊,運用通常的技術手段無法安裝使用,開發方又拒絕提供必要的指導導致軟件無法使用的,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

在原告亞力公司與被告探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源代碼使用了特殊的編程方法,一般的技術人員無法安裝使用,而被告拒絕提供必要的指導。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軟件開發者在向原告交付軟件時應當一併交付安裝所需的相應技術資料,亦應在原告表示無法安裝涉案軟件時提供協助或者指導。但被告拒絕為原告安裝涉案軟件提供協助、指導,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導致涉案網站源代碼無法正常安裝並投入使用。原告有權解除涉案合同,要求被告返還已經支付的合同款項。11

08 一些特別情況:

非根本違約時的合同解除

通常情況下,只有一方當事人存在根本違約時,合同才可能由非違約方解除。但考慮到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不構成根本違約,合同也可能基於當事人的協商或者因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而解除。特殊情況下,違約方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雙方就解除合同達成合意而解除

訴訟過程中,被告雖然並不構成根本違約,但考慮到合同履行實際情況,其對於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請本身並不持異議,此時可以認為雙方就合同解除已經形成合意,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可以確認合同在雙方達成合意時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於合同解除達成的合意不應附加前提或條件。例如,一方表示如果對方退還開發費,那麼其同意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可能同意退還開發費,此種情況下不應認定雙方就合同解除達成了合意。

雙方就解除合同本身不持異議,通常會請求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判合同解除的後果。因此,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如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可能不具備因根本違約解除的條件,雖然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當事人的合同糾紛並未得到實質性解決。此時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如果原告關於根本違約解除合同的訴請得不到法院支持,其對於合同履行的態度,是希望繼續履行還是仍然希望解除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均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解除合同,並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予以處理。

2.非違約行為導致合同陷入履行僵局而解除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而且軟件功能需求的確認離不開委託方的配合,否則合同的履行將無法進行。如果在需求調研階段或者軟件開發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於某個功能如何開發無法達成一致,而且也無法基於行業內普遍的理解予以確定,特別是對於某個功能點的理解出現不一致,雙方又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合同的履行很容易陷入僵局。此時由於很難將合同的無法履行歸因於其中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可能均無過錯(當然也可能均有過錯),但合同又無法繼續履行,也可以基於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而解除合同。

此種情形的合同解除既不同於一方根本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也不同於違約方的合同解除,而是基於合同客觀上陷入僵局而導致的履行不能。

3.違約方基於特定情形主張合同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如果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就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而言,一方面,由於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軟件功能需求的確認離不開委託方的配合,故在委託方不配合的情況下,軟件開發合同在事實上不能履行,也不適於強制履行。另一方面,計算機軟件開發需要由具體的開發人員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如果開發方不願意繼續履行,也無法強制開發人員履行。事實上,對於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履行中違約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請求,通常也會得到准許。對於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如果合同客觀上無法強制履行,應當通過釋明讓守約方選擇違約損害賠償代替繼續履行彌補其因對方違約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人鼎捷公司與被上訴人麥點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ERP系統需要根據麥點公司的具體需求、資源、管理流程實現,沒有麥點公司的配合,鼎捷公司無法獨立完成涉案合同的繼續履行。雖然麥點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解除合同所提出的事實依據均不能成立,但如果不允許麥點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對合同雙方都不利,因此本院對麥點公司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12

09 責任承擔:

合同解除(終止)的法律後果

計算機軟件開發的過程在糾紛發生時系已經發生的事實,客觀上無法恢復原狀。因此,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承擔通常應當區分合同是否系根本違約解除,以確定對於已經完成的開發內容是否需要折價補償。

在上訴人中新藍軟件有限公司、李群與被上訴人精科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部分並非當然恢復原狀,而是應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加以權衡。涉及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解除後應否恢復原狀,特別是開發方先期收取的開發款應否全部或部分返還的問題,需綜合考量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自身特點、開發方實際履行情況、開發方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開發方實際投入的工作量及已完成的開發成果等多種因素,秉持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加以判斷。13

1.因根本違約而解除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因根本違約而解除通常發生在委託方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情形,此時委託方一般有權要求開發方返還已經支付的開發費用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委託方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其他損失的,違約方也應予以賠償。開發方已經完成的開發內容並不需要委託方進行折價補償,因為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主要或者完全在於開發方。

2.雙方對於合同解除均有過錯

如果雙方對於合同的解除均有一定過錯,那麼在確定合同解除後的法律責任時不應簡單地採取“恢復原狀”的責任承擔方式,而應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已經完成的開發成果所佔的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是由開發方返還相應的開發費,還是由委託方繼續折價補償開發方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

至於違約責任,可以基於雙方的過錯程度予以折抵。

在上訴人遠健公司與被上訴人睿思瑪特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本案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並解除的主要原因在於睿思瑪特公司拒絕提供一期工程進行測試驗收,但遠健公司對於該結果的發生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遠健公司對合同解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解除後,睿思瑪特公司雖因其違約行為不能獲得一期工程剩餘合同款,但對其已完成的一期網站開發工作的開發成本,遠健公司就其過錯應與睿思瑪特公司進行分擔。14

3.違約方解除合同

對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雖然合同解除後應當恢復原狀,但是不能免除違約方的賠償責任,違約方仍應就合同解除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上訴人鼎捷公司與被上訴麥點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麥點公司作為違約方所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在麥點公司返還鼎捷公司已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鼎捷公司僅能請求除返還原物之外所遭受的損失,即因已經提供的二次開發和技術服務遭受的損失。對於該部分損失,應當根據鼎捷公司的已付開發和服務成本、後續維護義務的免除等因素,合理確定其金額。雖然鼎捷公司已經完成了絕大部分功能點的開發,但是合同終止履行後也免除了其後期免費維護義務,同時考慮麥點公司主張的人員工資損失等經營成本與本案的關聯程度等因素,維持原審法院認定麥點公司賠償鼎捷公司75萬元的認定。15

END

結語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的審理在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方面均較為複雜,裁判結果可能與當事人訴請有所偏離。

為避免當事人訴累,達到實質性化解糾紛的目的,在審理過程中還應當注重發揮釋明的作用,對於基於事實查明可能產生的不同法律適用,及時通過釋明的方式引導當事人適時調整訴訟請求。

通過依法釋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解除、合同解除的後果等作出公平合理的認定。

PROFILE

作者介紹

凌宗亮,法學博士,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二庭三級高級法官。曾借調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工作。獲評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承辦的十餘起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海法院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件,在《知識產權》《法制日報》《電子知識產權》《人民法院報》等刊物公開發表各類調研文章100多篇。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13號)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之後,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原則上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在此之前,由知識產權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230號民事裁定書。

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73號民事裁定書。

4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終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書。

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694號民事判決書。

6參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12號民事判決書。

7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592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592號民事判決書。

9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727號民事判決書。

10參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594號民事判決書。

11參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112號民事判決書。

1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431號民事判決書。

1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545號民事判決書。

1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72號民事判決書。

1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43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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