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沐陽
圖/來源網絡
非常開心您能閱讀我的文章,請點擊右上角“關注”,一起品讀情感故事。
1、回家路上發現女屍
一個男人幹完一天的農活,正扛着鐵鍬走在回家的路上,他萬萬沒有想到,竟然在路邊的草叢中見到一具女屍,剛瞅上一眼,他就嚇得扔下鐵鍬連滾帶爬跑回了家。
警方接到報案後,立刻出發趕往了事發現場,從現場情況來看,死者衣衫不整,死前很可能遭受過侵犯,脖子上有很重的淤痕,死因應該是被兇手掐住脖子窒息而死。
由於報案人缺乏現場保護意識,現場遭到了破壞,加上前兩天剛下過一場大雨,作案人留下的痕迹已經被雨水沖刷,這就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死者名叫田蕾蕾,是醫院的護士,也是市裡有名的大美人,這樣漂亮的大美人,身邊總是少不了桃色緋聞。田蕾蕾是土地局局長劉家祥的情人,這件事在市裡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根據屍檢報告結果,田蕾蕾的死亡時間是11月5日至9點左右,但是報告上有個奇怪的地方,從現場情況來看,田蕾蕾遭到過性侵,但是屍檢並沒有檢驗出精子痕迹,,這就不能通過DNA找出兇手的身份。
線索又斷了一條,就在這時,劉家祥來到警局,提出要見田蕾蕾的遺體。來到太平間,劉家祥抱着屍體痛哭流涕,直到情緒平復之後,他才被警察帶到辦公室。
在警察的詢問下,劉家祥回憶起了與田蕾蕾相識的經過,那是4年前的春節,他開車帶着老婆和孩子回老家探望父母,沒成想路上發生了車禍,他撞斷了一條腿骨,老婆傷到脊椎,造成了下半身癱瘓,孩子當場就沒了。
2、養傷期間結識美女護士
在醫院養傷期間,他認識了照顧自己的護士田蕾蕾,田蕾蕾年輕漂亮、細心溫柔,劉家祥就這麼看上了她,田蕾蕾也在相處中漸漸愛上了她,出院的那一天,兩人的關係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劉家祥勾搭上了別的新歡,而妻子那時還一無所知,甚至覺得自己癱瘓了,不想拖累丈夫向法院提出了離婚,法院也批准了離婚申請,劉家祥和妻子剛離婚,就緊鑼密鼓的張羅起了和田蕾蕾的婚事。
不過婚沒有結成,組織上找他談話,說要提拔他,要他維護好自己的個人作風,所以她還是選擇了向妻子提出復婚,人人都誇她是個負責任的好丈夫,其實她就是為了贏得好名聲,以及升職的機會。
和妻子復婚後,她轉過頭就把田蕾蕾,介紹給了局裡的科長王大鵬,劉家祥嘴上說著自己對田蕾蕾情深義重,實際上自私自利,只愛自己的前程。
警察聽到這,就打斷了他對這段感情經歷的回憶,並問起了,他最後一次見到田蕾蕾的時間劉家祥想了想肯定的回答,他們最後一次見面是5號晚上,田蕾蕾來他辦公室找他,但是自己已經復婚了。
田蕾蕾也有了王大鵬,顧及着風評和影響,他只是隨便和田蕾蕾聊了兩句,就打發她離開了。緊接着他就去跟房地產公司的池總見了面,劉家祥和田蕾蕾最後一次見面時間是11月5日的晚上,而田蕾蕾的被害時間也是5號晚上。
經初步判斷,他有很大的作案動機,但也不能排除流氓作案的可能。據警察搜集所知,田蕾蕾當晚7點半左右,離開了局長辦公室,然後在馬路對面攔了一輛出租車,現在的當務之急,是調查田蕾蕾離開土地局後的去向。
出租公司經過內部排查之後,很快給出了回復。那天晚上,張師傅曾經開車路過土地局門口,大概7:25,他看見田蕾蕾上了一輛黑色帕薩特,並沒有穿過馬路,而是直接在土地局門口上的車,他坐的那輛也不是出租車。
事實很明顯了,門衛是劉家祥的員工,他不想給領導添麻煩,就在證詞上撒了謊,為了掌握更多的證據,警察走訪了房地產公司的池總。
池總證實,在11月5日晚,他確實有跟劉家祥在茶館見面,有了不在場證明,暫時可以排除劉家祥親自作案的可能。警察再次審問了門衛,但門衛以自己年紀大眼花沒看清楚搪塞了過去。
不過,這次還是從門衛口中問出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局裡確實有一輛黑色帕薩特是劉家祥的司機李強開的車,可正當警察要傳訊李強的時候,卻得知他參加了局裡組織的旅遊去了雲南,等到他旅遊回來,剛下飛機就被專案組請到了公安局。
3、夾在中間,最終淪為交易工具
李強承認,當晚他確實送過田蕾蕾,田蕾蕾和局長處對象的時候,經常使他接送,所以他照舊順路搭載了他一程,原本是要送他回家的,但田蕾蕾在路上接到了王小鵬的電話,約他在毛家鋪清茶館見面。
他沒有把他送到目的地,而是在還有一站路的地方放他下了車,因為田蕾蕾擔心王小鵬看見不高興,準備自己打個出租車過去。
這之後他就回家了,大概開車走了1分多鐘,他看見王小鵬的車迎面開了過來,至於後來王小鵬有沒有接到田蕾蕾,田蕾蕾發生了什麼事,他就不清楚了,就在李強要離開的時候,他又想起了一件事。
在送田蕾蕾的路上,快到毛家鋪北站的時候,他們看見了兩個騎摩托車的男人,搶劫了一個女人的包,這確實和他們調查過的,毛家鋪搶包站對上了,根據李強的證詞所說,田蕾蕾當天是背了包的,但是在案發現場並沒有找到他的包。
這也可能是一起搶劫強姦殺人案,可是調查過後卻發現,原來包是被報案人貪小便宜撿走了田蕾蕾的手機上,確實有和王小鵬的短信來往和通訊記錄,據現有的線索分析,案件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流氓作案,一種是王小鵬看見李強的車,接受不了田蕾蕾和劉嘉祥藕斷絲連因愛生妒,因妒生恨掐死了田蕾蕾。
可這兩種可能都還存在着疑點推斷,還缺乏確鑿的證據,就在這時,田蕾蕾的好友找到重案組,提供了一條非常重要的線索,她告訴專案組,田蕾蕾和王小鵬在一起後,心裡始終惦記着劉家祥,但是劉家祥擺明了態度要甩掉她。
田蕾蕾氣不過就找劉家祥要錢,一開口就是150萬,想要故意刁難他。5號那天,田蕾蕾去找劉家祥之前,還交給了他一盤錄音磁帶,說是如果哪天他出事了,就把這個交給警察,磁帶里傳出了田蕾蕾氣憤的聲音。
4、一盤錄音道出隱情
“我算是看透了,男人都不是好東西,他們只愛做沒有情,在他們眼裡我就是一個玩物,總有一天我不是死在劉家祥手裡,就是死在王小鵬手裡。”
田蕾蕾不會無緣無故說出這樣的話,如果劉家祥沒有作案時間,那麼現在最大的嫌疑,就落到了王小鵬的頭上,警察立即傳訊了王小鵬到警局問話,據王小鵬回憶,5號晚上,他確實約了田蕾蕾在茶館見面,但是那晚左等右等都沒有等到田蕾蕾。
打了好幾個電話也沒有接上,他聽到有人議論附近常有流氓出沒,擔心田蕾蕾的安全,還打電話報過警,警察將田蕾蕾的錄音放給他聽,他只好承認了自己有過家暴行為,他曾經動過殺了她的念頭,他實在是接受不了田蕾蕾跟劉家祥還有聯繫。
但他激動的否認自己真的沒有殺害蕾蕾,也沒有看見李強的車,警察帶着王小鵬去了一趟現場,發現王小鵬的口供和李強的有所出入,一個說看見了對方,一個說沒有看見,一定有人在撒謊。
警方再次傳喚了李強,李強堅持聲稱自己確實和他擦肩而過,是王小鵬撒的謊,那晚田蕾蕾下車後,他就直接把車開回了家,老婆可以證明。
李強作為頭號嫌疑人被暫時收押,警察帶着助手來到了李強家中據李強妻子回憶,5號那晚李強大概是8點多到的家,自己愛看的西遊記,每晚都是8點半在中央舞台開始播放,那晚西遊記開始的時候,李強已經回來有一會了。
如果李強妻子所說屬實,按照田蕾蕾的死亡時間來看,確實可以排除他的作案嫌疑,但是調查結果卻顯示,李強的妻子做了偽證。
中央舞台在5號那晚,有文藝節目的現場直播,西遊記推遲到了9:10才播,也就是說,李強妻子當晚並沒有在看電視,她是在為李強隱瞞着什麼。
警察在準備離開李強家的時候,還細心的注意到,他們家院子里有着不少紅泥,這是案發現場才有的泥土,警察再度大範圍的徹查了一遍現場,他們找到了第一案發現場,草叢中掉落了田蕾蕾腰帶上的配環,還有田蕾蕾掙扎時拽下來的,犯人的一小撮頭髮。
現在已經有了可以定罪的確鑿證據,警察再次傳喚了李強夫妻。根據鄰居的證詞,那晚9點半左右李強家正在洗車,李強妻子不承認有幫丈夫洗車,還嘴硬說不認識。
這個女警直接告訴他犯有包庇罪,提供假證者要被拘留,讓他為孩子考慮,這一句話徹底擊潰了李強妻子的心理防線,她哭的聲淚俱下。
“是劉家祥,是劉家祥害了我們家李強啊。”
有了這句話,警察心裡也有了底,現在罪證確鑿擺在眼前,李強還在嘴硬抵爛,直到看到妻子承認的錄像,他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警察讓他交代劉家祥,指使他的犯罪過程,可他還是咬死了,跟劉家祥沒有關係。
把所有的髒水都攬在自己身上,不過他的辯駁已經沒有作用,審問完李強,警察當即下令立刻逮捕劉家祥,妻子帶着女兒來探望李強,原本夫妻倆都不想讓女兒看到這一幕,但是女兒還是自己推開門走了進來。
5、精神崩潰,道出真相
李強崩潰了,一夜未眠的她,終於在第二天共認出了全部的事實,他和劉家祥是初中同學,一開始他常年在外跑運輸拉貨,工作累賺的少,是劉家祥介紹他進土地局工作,日子才寬裕起來,劉家祥對他有恩,所以他想為劉哥消災。
劉家祥和田蕾蕾提出分手後,田蕾蕾還一直糾纏着他,甚至開出了150萬的天價分手費,劉家祥早就受夠了田蕾蕾,所以他想幫劉家祥除掉這個禍水,說出王小鵬和搶劫案這兩件事,就是想擾亂警方的辦案思路。
在證據面前,劉家祥也交代了自己所做的一切。那天田蕾蕾來找他,想要讓他離婚娶自己,遭到拒絕後,田蕾蕾就向他開口索要150萬的分手費,外加遲總送給他的店面,劉家祥心裡已經動了殺心。
但還假模假樣的裝出一副愛她的樣子,安撫她說自己對她是真情實意,很快就會離婚娶她,兩個人還發生了關係,劉家祥帶了安全套,所以沒有留下痕迹。
田蕾蕾前腳剛離開,他就打電話給李強,說自己受不了那個女人了,李強心領神會,一個謀殺嫁禍的計劃在他心中醞釀而生。
為了造成流氓的假象,他殺害田蕾蕾後還扯破了她的內衣褲,田蕾蕾怎麼也想不到,竟然是心愛的男人要送她走上不歸路。
李強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劉家祥在整件案情中,有間接指使他人行兇殺人的傾向,加上審查出來的貪污問題,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依你香艷的婚外情背後,是一個沒有擔當的男人自私自利的選擇,而李強出於義氣,自願當了劉家祥手中那把,指哪打哪的槍,但也正是因為這份義氣,害得自己的家庭支離破碎。
這個故事也告誡我們,不要妄想能夠逃脫法律的制裁,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旦犯了罪,即使能夠逃脫良心的譴責,也終究躲不過蛛絲馬跡的驗證。
(註:案例來源於法律案件,人員均為化名,圖片來源網絡,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