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5歲的彭先生在祁連山區域進行滑翔傘飛行時,意外被雲吸至8000多米高空,全身結冰,所幸控傘安全降落。事後,彭先生接受總台記者專訪,介紹自己從遇險到脫險的過程。
他說:“被吸到雲底後很慌,白茫茫一片,辨別不出任何方向。傘頭衝下去的時候,是我最恐懼的時候。想想還是很後怕的,這段時間先不飛了。”
專家解讀:
什麼是滑翔傘的“雲吸”現象?
網友們都說滑翔傘是遭遇了“雲吸”現象。什麼是“雲吸”現象?到底有多危險?
航空專家 王亞男:所謂滑翔傘的“雲吸”現象,指的是滑翔傘的操縱者利用雲層附近的上升氣流,急速增加高度的一種做法。這種操作是有一定的危險性的,因為上升氣流具有很大的能量,同時高度的上升具有不可控性,很有可能把滑翔傘帶到極高的高度上,面臨著缺氧、低溫、雷電等風險,很可能造成重大的傷害事件。
與民航客機飛行航路區域重合
危險幾何?
在該滑翔傘愛好者奇蹟生還引起驚嘆的同時,其中的危險性也引發熱議。該滑翔傘愛好者所在的高度超過了8000米,而8000米以上的空域是民航客機的主要飛行航路區域,在這一區域出現滑翔傘是否會干擾飛行?如果與民航客機衝撞,後果幾何?
航空專家 王亞男:當上升的高度達到8000米以上的時候,就已經接近商業航空的運行高度,如果當地該空域有民航的航線經過,那麼這種突然上升的高度導致滑翔傘出現在民用航線空域,會造成民航運行的安全隱患。因此在國內,對滑翔傘的飛行是有着嚴格的空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前向相關主管部門申報。但是如果利用雲吸現象來增加高度的話,就使得滑翔傘的運動在高度上具有更大的不可預見性,這種行為是不被提倡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客機的速度是很快的,如果是單人或很小的障礙物,一般很難躲過,也很難看到,飛機雷達也掃不到。在8000多米的高空很容易出現碰撞,無論是對人還是對客機都會造成嚴重影響。《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人員開展飛行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空域,獲准後方可實施飛行。違反該辦法的,由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我國各類空域
對飛行活動的要求有所不同
我國對所有飛行活動實行統一的飛行管制制度。我國空域通常劃分為幾類,各類空域對飛行活動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中在a類空域,也就是高度6000米以上,這是高度最高的管制空域,通常用於長途航班,所有飛行活動必須按照儀錶飛行規則進行,並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在b、c、d或e類空域,飛行活動也需接受相應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而在g、w類非管制空域,飛行活動相對自由,但是仍需遵守相關規定,確保飛行安全。
飛行活動要申報
經空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像是滑翔傘這些運動,需要嚴格執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等法規,嚴禁在機場凈空區、人口密集區等敏感空域開展飛行活動。飛行人員須全程佩戴頭盔,並配備合格的備份傘具。飛行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申報計劃,經空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個人探險行為
如何平衡安全與法律界限?
在生活中,很多探險愛好者喜歡去挑戰自我、征服自然,但是在探險的過程中,如何平衡安全與法律界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個人探險行為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在確保不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下進行開展。至於個人探險活動所導致的人身損害等情況,需要分情況討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營利性組織者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路線規劃、風險評估、裝備檢查、應急措施等。如果因組織者疏忽導致事故,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非營利性活動責任雖然有限,但是並不會絕對地免責,組織者雖無營利性質,但仍需履行基礎的安全提示義務。如果因錯誤指揮或沒有及時救助導致損害,就需要按公平責任原則分擔部分賠償責任。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