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對他人勞動成果的尊重,周星馳在《功夫》一片中因為使用了“小龍女”、“楊過”兩個名字,主動向金庸先生支付了6W的版權費,有人認為他太過較真,但更多的人尊重他的行為,認為這是對原創者的尊重。
當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周星馳一樣“較真”。最近,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安徽衛視和世熙公司對上海美術電影廠構成侵權,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並賠償上影廠10萬元經濟損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事件的起因是去年安徽衛視的一檔綜藝節目《來了就笑吧》中,王祖藍cosplay成“葫蘆娃”造型,表演了“葫蘆娃王祖藍變爺爺魔性表演飈音”,並且現場播放了上影廠出品的《葫蘆兄弟》中的電影主題曲。而該節目中使用的葫蘆娃造型、電影主題曲均未獲得上影廠的授權。故而上影廠以侵犯版權為由,將《來了就笑吧》的節目出品方安徽衛視、世熙公司告上法庭。
其實,這不是王祖藍第一次因為扮演葫蘆娃而被判侵權了。早在2012年,他就因為在芒果台的《百變大咖秀》中使用葫蘆娃造型而被判侵權,節目出品方芒果台被判賠償10.2W經濟損失,跟這次的金額一致。
王祖藍也算比較倒霉了,綜藝節目的組織方本應提前做好侵權防範的。雖然最後責任是節目組承擔,但明星的形象確實切切實實受到影響的。而且近年來綜藝節目大行其道,侵權事件屢見不鮮,比如:
2018年,《明日之子》和音樂人李志的版權糾紛;
2019年,《王牌對王牌》中改動《千手觀音》作品編導的名字,侵犯殘疾人藝術團的著作權;
今年,《芒種》、《紅昭願》在未授權的情況下被多個綜藝節目使用。
這些是已經揭露出來的,還沒現揭露的還有更多。現如今,大家對著作權的維護意識越來越強,為什麼還屢屢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呢?
我認為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侵權成本太低,沒被發現就可以省一筆版權費,被發現了可以慢慢打官司,輸了也只是賠償本來就應該支付的版權費而已;
二是維權成本太高,版權糾紛的官司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還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精力去取證,很多維權方礙於維權成本,只能不了了之。
對此,對於侵犯版權的組織及個人還是要加大懲罰力度。
對於綜藝節目侵犯他人版權的問題,你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