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時評丨精神障礙不該成為免罪金牌

近日,成都"27歲女子被殺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中,27歲的海歸女子王某雅於2024年6月9日遭同小區住戶梁某某持刀襲擊身亡。本案起訴書顯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對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兇手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症患者,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一案件再次引發了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犯罪處置問題的深度思考。社會對於精神障礙者一直情感複雜,一方面心痛其境遇和狀態,但另一方面也擔心自身安全,如網友所言,只能無奈採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消極應對。每當此類案件發生,“精神病人無責任能力”的說法總會引發公眾強烈不滿。這種不滿既源於對受害者的同情,也來自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確實,精神障礙者作為社會成員,應當得到關懷和治療。但這種關懷絕不能成為縱容犯罪的借口,更不能讓受害者家庭承受雙重傷害。從本案來看,梁某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預謀性:攜帶兇器、蓄意滋擾、最終殺人。這與其被認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形成鮮明對比。檢方的起訴也表明,司法機關正在努力打破“精神障礙必然免責”的認知,讓法律成為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建立健全精神障礙者犯罪的司法認定標準和處置機制,是當務之急。一方面,要嚴格司法鑒定程序,確保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既要考慮精神障礙者的特殊性,也要保障社會公眾的安全權益,適時推進精神病人行兇處罰的法律規範。同時,應加強對精神障礙者的社會管理和醫療救助,從源頭上預防悲劇發生。正如受害者母親所說,精神分裂症不能成為躲避刑罰的借口。如何平衡精神障礙患者的特殊性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