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19日消息(記者唐婧)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經濟之聲報道,系列訪談《法律給力·民企有力》,本期推出:法律責任嚴落實,違法必究護公平。總台經濟之聲記者對話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吳薩。
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吳薩
記者: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禁止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需要建立怎樣的機制,破解地方保護主義、“隱性壁壘”問題?
吳薩:我們現在在全面構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不管是民營經濟組織還是非民營經濟組織,都應該受到全國統一大市場保護,各地都不應該進行地方保護主義的條款設置,這與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也是不相應的,對於我們國家的發展也是有阻礙的。所以這方面一定會綜合施策,法律政策一起上,一定會解決歷史上存在的頑疾痼疾,把統一大市場建設好,把地方保護主義破除掉。
記者:需要多方面去努力。這部法律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向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合同的,由有權機關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大型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執行細則,您有怎樣的建議?法律規定大型企業拖欠中小民企賬款依法需擔責,但如何破解民企“不敢告、告不動”的困境?
吳薩:這就是把要求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了,等於把法律責任明晰以後,對所有的當事人是有實際壓力的。相當於你作為一個國企法人,拖欠了民企的賬款,不僅這個企業要受處罰,個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壓力同沒有法律規定是截然不同的,所以這是非常具有震懾力、權威性的條款。
因為法律責任是執法依據,剛才說到告不動,現在只要依據這個法律,就一定能告得動,否則法律不就成一紙空文了嗎?
我相信有這樣的法律責任存在後,各方民營企業在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就更加有理有據。
記者:相當於在這個範圍內又畫了一根紅線,不僅有條款,還有法律責任的落實。法律在強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違法追責的同時,也明確了民營企業侵權責任。比如,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解讀明確民營企業侵權責任的現實意義?民營企業應該在哪些方面特別注意,以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吳薩:民營經濟促進法中的促進有多重含義,既有對民營企業正常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進一步規範民營企業的行為。構建民營企業長效發展機制的論述,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和發展民營經濟及民營經濟組織。這種對民營經濟的規範性條款也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也是從法律上劃定企業運行的一些紅線,規範企業的發展行為,提高企業長遠發展的能力。對於民營企業的長期發展都是有重要作用的。
這些條款不是表面上看起來對它的約束,更重要的是對它長期發展的保駕護航,是一個規範。民營企業的發展不僅需要外部環境優化,更要強化自身的治理結構,提高自身的發展能力和素質,守好自己的法律底線,這對於民營企業的長期發展是非常重要而有意義的。
記者:比如,哪些法律紅線堅決不能碰?
吳薩:不能侵權,不能行賄,不能挑戰法律規定,也不能利用壟斷地位,關於大企業壓榨中小企業等條款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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