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 朋友生病需要用錢,趙某幫忙籌措治療費用,轉賬5.3萬元後,趙某在微信聊天時說“別說借字”。可在趙某心裡,這筆錢屬於借款。由於朋友一直未還清這筆錢款和其他借款,兩年多後,趙某將朋友告上法庭。近日,該案經蘭州新區法院審理後公布一審判決。
借款人病故 家人不承認其生前欠債
張、趙兩家曾經關係很好,來往密切。2017年,張某因兒子結婚,向趙某借款,承諾利息按年利率14%支付,且年底還清。可直到2018年下半年,張某隻償還了部分錢款。2020年2月,張某因病住院,在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趙某又轉賬給其5.3萬元。對於以上錢款,張某始終未還清。
2022年底,趙某將張某和張某的妻子任某告上法庭。案件立案後,張某病故,法庭追加張某的兩個兒子為被告,因為他們是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可三名被告均不承認趙某曾經借錢給張某。張某的兩個兒子向法庭表示:張某和趙某共同承包工程,雙方經濟往來頻繁,趙某主張的6萬元是否為借款無法證實。任某則稱:趙某主張款項並非借款,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5.3萬元屬於雙方間的贈予,並非借貸。
“別說借字” 屬於好意施惠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趙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匯款6萬元,張某分別於2018年10月18日、10月19日償還4000元和6000元。2020年2月,張某因病住院治療。其間,趙某通過微信表達關心,並主動給張某籌措手術治療費用。同年2月20日,趙某向張某轉賬匯款治療費5.3萬元,並囑咐張某放鬆心情、好好治療,聊天中說“別說借字”。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案涉兩筆款項是否為借款。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趙某為主張借款11.3萬元提供了2017年、2020年的銀行轉賬憑證,任某等人辯稱無法證實,但未對該6萬元是否為雙方間其他債務提供相應證據,故應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針對2020年的5.3萬元匯款系贈予而非借款之說,從趙某與張某的微信聊天內容看,趙某存在主動為張某籌措治療費用,並有“所匯款項莫說是借款”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應視為趙某給予張某的好意施惠行為。因此,法院認定趙某與張某之間6萬元借款關係成立,張某應當償還尚欠付的5萬元。由於張某已病故,其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一審判決任某、張某的兩個兒子限期償還趙某借款5萬元。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