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和別人發生矛盾,被起訴到法院後,你是選擇逃避還是會積極應對?
案例
原告姬某稱被告秦某欠自己1.8萬元車輛租賃款,因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給付,無奈之下將其訴至法院。案件受理後,書記員立即通知秦某到法庭領取應訴材料。可秦某先是允諾前來應訴就是不兌現,後又稱在外地無法回來。為郵寄應訴材料,問其在外地的居住地址,秦某支支吾吾不予答覆。於是法官來到秦某的家中,秦某家人略帶抵觸情緒說到“秦某在外地,家裡面也不知道秦某具體地址”,法官便耐心講解送達應訴等材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覺得案件上有什麼委屈可以開庭時候說清楚,如果一味地無理拒收法律文書,其實是在主動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能面臨人民法院的處罰和制裁。隨後被告的家人不僅幫忙聯繫秦某,還說服秦某來到法庭,在法庭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各讓一步、握手言和,原告考慮到被告經濟上困難,同意被告每個月支付1000元,而被告也表示會按期履行。
普法小課堂
面對糾紛,當事人應積極應對,誠信訴訟,相反逃避有可能會使你喪失舉證、質證和抗辯等合法權利,如果對方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證據,而你又有能力進行辯駁自證卻因為拒收法律文書、拒絕到法庭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可能導致法庭依據對方的證據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結果,甚至之後迎來強制執行,可以說是自食其果!顏面掃地都是其次的,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你將“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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