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到東營市墾利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代理律師未與當事人本人核實,就手持假冒當事人字跡的授權委託書代理案件,並協同其他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檢察院經依法監督,為當事人吳某摘除了120餘萬元債務。“謝謝檢察官!”日前,當事人吳某從福建省給承辦檢察官尉風華寄來了感謝信。
2014年3月,吳某與朋友嚴某在河北出資成立A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吳某。不久後,因二人產生分歧,吳某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嚴某,自己僅保留股份不再參與公司經營,此後便常居福建。
2017年1月至7月間,A公司從東營市某石化公司採購油品,欠石化公司油款共計120餘萬元。石化公司討債未果,遂將A公司、嚴某與吳某訴至墾利區法院。嚴某向律師顧某提供了A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寫有吳某、嚴某簽名,留有二人指印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複印件,委託顧某代理該案。
2018年4月,法院作出調解書,確認雙方自願達成協議:A公司、嚴某、吳某於2018年10月前一次性償還石化公司油款120餘萬元;A公司、嚴某、吳某對該款項互負連帶責任。到達還款期限後,因A公司、嚴某、吳某均未還款,石化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吳某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其銀行賬戶被凍結並被強制執行40餘萬元。
吳某不服該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於是到墾利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承辦檢察官尉風華經調查發現,原審中嚴某向律師顧某出具了委託人處寫有吳某簽名、留有吳某指印的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複印件後,顧某並未向吳某本人核實,便將該授權委託書提交給法院,並代理A公司、嚴某、吳某與石化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授權委託書中委託人處的吳某簽名及指印不是吳某本人所寫、所留。
墾利區檢察院認為,代理律師顧某未經吳某授權,即代吳某與A公司、嚴某、石化公司達成調解協議,違反了調解自願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與國家利益,遂向墾利區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墾利區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再審該案。再審過程中,嚴某自願提出對拖欠石化公司的120餘萬元油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月28日,墾利區法院撤銷原民事調解書,改判由嚴某對120餘萬元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免除吳某的還款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