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臨沂,一對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套自建樓房歸女方所有,男方自願放棄,婚姻存續期間任何無債權債務。二人離婚後不久,男方提起訴訟,主張案涉樓房系其個人婚前財產,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將樓房確定歸其所有。
離婚協議中表明自願放棄財產,離婚後可以反悔嗎?
關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離婚協議的形式
就離婚協議的形式來說,離婚夫妻雙方可以自書,也可以使用民政局的制式離婚協議書,兩種形式都需要一式三份——離婚雙方各留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離婚協議沒有經過民政部門的確認並不影響其效力。若存在多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效力優先於先簽訂的效力,對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先於沒有處理的協議。一般來講,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為最後簽訂的協議,故而具有最強的效力。若離婚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優先於民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在離婚協議生效之後,離婚夫妻雙方有誠信、不遲延地履行協議內容的義務。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
應明晰,離婚協議作為即將離婚的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具體約定,其本質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前提下,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簽字時成立,雙方自願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從中可以看出,離婚協議中表明自願放棄財產,在離婚協議生效之前可以反悔。不過,即使不反悔,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前就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處分,除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以及相關醫療事由這兩種法定情形外,亦不生效力。
2022年,山東臨沂某區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合法有效,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以離婚為目的而達成的財產處理協議,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補償性質,是雙方對利益橫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為一般民事合同行為中的重大誤解、顯示公平,故對男方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了男方的訴求。
附:《民法典》1066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