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總統馬克龍資料圖。圖/新華社
近來一直困擾着歐洲的能源供應問題,再生變數。
當地時間10月21日,法國總統馬克龍宣布,法國將退出《能源憲章條約》,從而成為近期宣布有意退出該條約的最新一個歐盟國家。
馬克龍的理由是“該條約不符合我們對能源及環保的現行立場”,他還表示“歐洲土地上的戰爭(指俄烏軍事衝突)不能讓我們忘記氣候要求和減少碳排放的必要性”。
此前,荷蘭政府也表示,《能源憲章條約》不符合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精神,儘管對該條約進行了若干“現代化”修改嘗試。為此,荷蘭政府將“擇時”退出該條約,其發言人甚至聲稱“最好整個歐盟都退出”。
但是,最早宣布退出《能源憲章條約》的歐盟國家還不是荷蘭,而是早在2016年便退出該條約的意大利。此外,西班牙、德國均已證實“正積極評估”是否要退出該條約;而波蘭在10月初的一次議會投票里,全部460名議員中竟有多達418名贊成退出該條約。
不僅如此,從布魯塞爾傳出的消息稱,可能還會有更多歐盟國家步意、荷、法等國後塵。這不禁讓人疑惑,正在因為能源問題焦頭爛額的歐洲,此舉意欲何為?
當地時間10月18日,車輛經過位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盟委員會總部大廈。當日,歐盟提出新緊急措施應對天然氣價格飆升,確保今冬能源供應安全。圖/新華社
條約也曾勞苦功高
《能源憲章條約》簽署於1994年,1998年生效,現有55個成員國,絕大多數為歐洲和亞洲國家。耐人尋味的是,該條約當初恰是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極力推動和催生的結果。
當時正逢蘇聯解體,俄羅斯等解體後的各加盟共和國經濟困難,急需引進外資以幫助其能源產業發展,從而獲得寶貴的資金。但當時的西方、尤其歐洲投資者,對將“真金白銀”投入相對陌生的市場顧慮重重。
這種裹足不前,同樣損害了亟待獲得更穩定能源供應的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利益。一方想通過鼓勵在獨聯體國家投資能源產業獲利,另一方則希望借引入外資獲得寶貴的發展原動力,就這樣,各懷心思的歐盟與俄羅斯達成了對化石燃料生產基礎設施的保護默契,其成果正是《能源憲章條約》。
這項條約允許能源企業起訴所在締約國政府,以保證相關投資利益不受侵犯,而且是單方面的,即僅允許“民告官”,不允許“官告民”。其訴訟門檻也相當低,只要投資者認定自己受到“不公正”對待便可發起訴訟,且仲裁結果通常對原告十分有利。
20多年來,這項條約有效保護了在獨聯體國家、尤其俄羅斯投資的歐盟企業、資本,使他們得以和擁有主場之利的俄本土能源寡頭分庭抗禮。
而俄羅斯則出於留住外資、保住市場等複雜考慮,也大抵遵守了這項條約的約束。相關研究表明,生效以來,《能源憲章條約》僅在歐洲就保護了價值3446億歐元的化石能源基礎設施,可謂勞苦功高。
當地時間10月7日,捷克首都布拉格,歐盟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在歐盟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後舉行聯合新聞發布會。與會領導人圍繞能源問題展開磋商,但未達成任何具體成果。圖/新華社
歐盟為的還是利益
而今,幾個主要歐盟成員國卻又因何要爭先恐後地廢除給自己帶來過諸多好處、便利的《能源憲章條約》?難道真如他們所言,是為了環保、減排的需要?
這當然也是一部分理由。畢竟,在俄烏軍事衝突爆發前,歐盟是所謂“綠色能源政治正確”的中心,各大國紛紛推出一個比一個激進的廢除化石能源、改用綠色能源的時間表、計劃書。
甚至,綠色能源也在這股浪潮中被分為三六九等,在許多國家和一眾專家評估中屬於綠色能源、或至少“准清潔能源”的核電、水電,也被不少歐盟國家打入另冊。一時間,彷彿誰“不夠綠”誰就渾身“原罪”一般。
去年下半年開始的西歐天然氣大漲價,尤其今年俄烏軍事衝突爆發,讓這股“一步到位變綠”的躁進之風有所收斂。比如,德國開始重新考慮能自給的褐煤,其他幾個歐盟成員國也開始重新評估是否真要放棄核電、水電,並悄悄推遲了“綠色能源替代時間表”。
儘管如此,“減少碳排放”和“倡導綠色能源”仍然是歐盟佔優勢地位的“政治正確”,絕大多數歐盟政客仍然“寧綠不黑”,以免被政治對手找到可乘之機。也正因如此,馬克龍在宣布法國退出《能源憲章條約》時,才會特意提到“烏克蘭局勢的影響”。
但是,這僅是部分理由——或僅是面子上的那部分理由。涉及“里子”的理由,則是言簡意賅的兩個字:利益。
由於俄烏軍事衝突爆發,歐盟先後對俄實施了迄今多達8輪的各項制裁措施,其中就有多項涉及對在俄投資能源產業的限制。與此同時,俄對歐盟及其成員國也採取了反制裁措施。
無論軍事衝突走向如何演變,可以斷定的是,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不論歐盟或俄羅斯,都不會繼續遵循《能源憲章條約》宗旨,對歐盟資本在俄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加以保護。
即便局勢未來有所緩和,在“能源渠道多樣化”這一殊途同歸的戰略考量下,歐盟和俄羅斯也會越來越傾向於減少歐盟資本在俄能源基礎設施市場的存在——只是,歐盟考慮的是進口,而俄羅斯則是生產和出口。
如此一來,《能源憲章條約》實際上已形同雞肋。
更要命的是,當初為了讓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容易接受,《能源憲章條約》“只許民告官、不許官告民”的原則是對所有締約國生效的。
結果,當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新的“政治正確”和《巴黎氣候協定》宗旨,推動鼓勵綠色能源、淘汰化石能源法令和政策時,便遭到化石能源生產商在歐盟範圍內的“狙擊”。這些企業手中的“法寶”不是別的,正是《能源憲章條約》。
當地時間2022年10月6日,在法國北部城市里爾,歐尚超市的加油站前車輛排起長隊。當日,法國政府推出全國節能計劃,應對冬季能源停供風險。圖/新華社
想要退出並不容易
事實上,《能源憲章條約》已經給一些歐盟國家的政府造成麻煩。
比如,意大利政府之所以早在2016年便宣布退出,導火索正是該國當年推出立法禁止海上石油鑽探,損害了已獲得在意大利鑽探開採離岸石油的英國企業利益,後者立即循《能源憲章條約》將其告上法庭,索賠數億歐元。實際上,這家英國公司僅在意大利投資了區區2500萬歐元。
而今年稍早時候,荷蘭政府宣布“提前淘汰煤炭”,結果也被在該國有巨大煤炭利益的德國能源公司起訴,要求賠償14億歐元,其“殺手鐧”同樣是《能源憲章條約》。
研究顯示,近年來,《能源憲章條約》越來越多地被各路能源資本用在歐盟範圍內“民告官”。正如一些分析家和匿名歐盟政府官員私下承認的,如果《能源憲章條約》繼續被能源企業和資本如此使用,歐盟在自己領土範圍內實行“綠色能源替代”,將意味着甘冒被這些企業理直氣壯“巧取豪奪”逾一萬億美元的風險。
也正因此,從4年前起,歐盟理事會就開始討論“現代化”《能源憲章條約》事宜。今年6月,在俄烏軍事衝突催生下,歐盟委員會達成了條約修改協議,稱修改後的條約“將促進能源部門的可持續投資”。
協議對《能源憲章條約》的主要修改,包括“新條約文本必須首先在其國內法中實施”,而對於歐盟成員國,還需徵得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批准通過,與此同時,各歐盟成員國的議會也可“一票否決”等。
但是,對於激進環保組織和唯恐被“綠色能源政治正確”殺傷的各國政客而言,這些小修小補顯然遠遠不夠。而另一個羞於啟齒的反對理由,則是這些修改並不足以阻止投資歐盟境內化石能源的企業、資本繼續高舉《能源憲章條約》予取予求。
然而,退出同樣談何容易。
當初因為唯恐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反悔,歐盟國家特意在《能源憲章條約》中不動聲色地塞入了第49條,規定即便某個國家退出,“本條約規定繼續適用,期限為20年”。
這項典型的“落日條款”如今恰好讓歐盟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前述英國公司狀告意大利政府索賠一案,儘管意大利2016年因此退出條約,但今年8月仲裁員仍裁定意大利政府敗訴,需賠付1.9億歐元。
因為,根據“落日條款”,意大利退出條約的生效起始年份是2036年;同樣,即便荷蘭、法國現在就退出條約,根據這個“第49條”,相關企業、資本也仍然可以把“民告官”的索賠和“綠色能源替代狙擊”一直堅持到2042年。
因此,法國等歐盟國家政府,在此之際公開挑戰《能源憲章條約》,儘管一定程度表明了“綠色發展”和擺脫俄羅斯能源依賴的決心,但多少也有些“節外生枝”,不僅短期擺脫不了被能源資本左右的局面,還為本就嚴峻複雜的歐洲能源供應市場增添了更多變數。
撰稿 / 陶短房(專欄作家)
編輯 / 何睿
校對 /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