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
全國互通互認改革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2〕59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於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16日
關於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
全國互通互認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進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國辦發〔2022〕3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充分依託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一體化平台),推動電子證照在更多領域應用並實現全國互通互認,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堅持系統觀念,注重頂層設計,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以企業和群眾經常辦理的服務事項為需求導向,實現便民高效服務,創新新技術工作模式,更好發揮電子證照應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中的支撐保障作用,不斷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工作目標。2022年底前,按照國家要求,建立自治區電子證照共享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電子證照制發機制,不斷完善歸集電子證照,基本覆蓋個人和企業常用的各類證件、證明、批文、執(牌)照、網簽合同、抵押權證等,實現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同步發放,發放即共享。根據國辦發布的電子證照目錄清單,梳理自治區《電子證照責任清單》,對照《電子證照責任清單》及政務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證照生成電子證照目錄,實行全面電子化管理,實現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同步制發,並全量歸集至一體化平台,完成電子證照庫的功能升級。加快推進醫療衛生、公安、民政、教育等高頻應用場景使用電子證照服務,發布電子證照應用場景清單、制定電子證照互通互認業務配套規則,完善電子證照在移動服務、自助服務等領域的使用規範。
2023年底前,實現40%的個人和法人事項辦事所需主要證照材料和證照信息由辦事主體提供變為應用系統自動獲取,減少辦事材料重複提交,實現辦事所需相關信息免填寫。
2025年底前,電子證照應用制度規則更加健全,應用領域更加廣泛,支撐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取得顯著成效,進一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二、擴大電子證照應用領域
(三)聚焦高頻業務,擴大個人電子證照應用領域。2022年底前實現至少20%的個人事項辦事所需主要證照材料和證照信息由辦事主體提供變為應用系統自動獲取,減少辦事材料重複提交,實現辦事所需相關信息免填寫。加快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職業資格證、職業技能等級證、新申領的婚姻登記證、不動產權證書、醫保電子憑證等個人常用證照電子化應用。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和公安部以及教育部統一部署,推動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等出入境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學歷證、學位證電子化應用。覆蓋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婚姻登記、生育登記、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就業創業、戶籍遷移、社會保障卡申領、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異地就醫報銷、不動產登記、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用電辦理等個人類應用場景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2025年底前實現面向群眾的政務服務事項能夠通過網絡共享的電子證照材料,不得要求群眾重複提交;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眾重複提供。
(四)優化營商環境,拓展企業電子證照應用領域。2022年底前實現至少20%的法人事項通過一體化平台或部門自建系統進行事項申報時,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共享方式查詢、核驗企業辦事所需信息,減少事項申報的證照材料提交,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辦事的便利度和友好度。推動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檢測認證、機關法人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工會法人資格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證書、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證書、基層群眾性組織法人證書、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等電子證照在企業登記、經營、投資和工程建設等高頻政務服務事項中的應用,並進一步拓展到電力報裝、納稅繳費、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交通運輸、公共資源交易、金融服務、行政執法、市場監管、企業年度報告、變更註銷、商標專利、資質認定、安全生產等領域。2025年底前實現面向企業的政務服務事項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查詢、核驗的,原則上一律免於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免於提交實體證照。
(五)依託電子證照探索“全自助”辦事服務。2022年底前實現至少10個高頻事項全流程自助辦理,打破企業和群眾辦事的空間地理和時間限制,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在充分考慮企業和群眾實際需求的基礎上,選取一批申報材料相對簡單且電子證照覆蓋度高的事項,通過自助服務設備(自購、第三方設備)賦能,實現申報表格自動生成、電子證照自動引用、辦理結果自動反饋(依法須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或依法須對企業申請事項進行現場檢查的事項除外)。2025年底前實現所有政務服務事項表單免填寫,證照材料免提交。
(六)推進社會化應用亮證場景。2022年底前在自治區、地(州、市)兩級政府機關集中辦公點實現電子亮證出入登記,在文化旅遊領域、公共場所開啟電子亮證登記出入服務。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需實名制驗證的場所,如車站、機場、旅遊景點、博物館、科技館等,推進戶口簿、身份證、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照的電子亮證應用。
(七)推進事中事後監管場景應用。2022年底前初步實現市場主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現場核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公共場所治安巡查、流動人口管理、交通執法等場景現場亮證核驗。推動各監管部門專業監管業務系統與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對接,逐步完善市場主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業務系統與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對接。2025年底前實現監管場景全覆蓋,充分發揮電子證照在防遺失、防偽造、防篡改方面的優勢。
(八)加大新技術運用力度,積極開展電子證照應用創新。加快推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2022年底前實現以一體化平台為依託,以“一件事一次辦”為基準,結合企業開辦、企業註銷等場景“區塊鏈+電子證照”應用創新。以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為身份信任源點,全面關聯企業和群眾各類常用電子證照的相關信息,推動電子證照一體化、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應用。探索以電子社保卡等常用電子證照為載體建立居民服務“一卡通”;推進“健康碼”與城市交通出行、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深度融合,實現民生服務“一碼通”。試點運用國產設備、系統開展集約建設,不斷提升電子證照應用智能化水平,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參與提供電子證照服務。
(九)加強線上線下融合,保留傳統服務方式。依託一體化平台,在政務服務業務辦理過程中主動告知、積極推廣電子證照共享和“新系列”服務品牌的電子亮證功能,指導企業和群眾正確使用電子證照快捷辦事。對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群體及尚未及時納入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管理的相關證照,在保留傳統服務方式基礎上逐步引導數字化服務創新,通過多樣化辦事服務,保障實體證照與電子證照在線上線下提供均等服務,最大程度實現便民利企。
三、推動電子證照跨地區跨省互信互認
(十)健全電子證照跨地區、跨省應用協同推進機制。建立健全電子證照跨地區、跨省異議處理機制,建設並完善對應的諮詢、投訴、處理入口,實現在使用電子證照過程中的各類投訴、建議等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研究制定電子證照簽章、電子印章密碼應用等管理辦法,制定完善電子證照跨地區、跨省互通互認工作流程,明確電子證照發證、持證、用證、共享、留存等各環節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權責清晰。
(十一)推進電子證照標準化與規範化。2022年底前國家已出台電子證照標準的,由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依託一體化平台統一電子證照模板、統一元數據規範、統一電子證照名稱,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抓緊完成存量證照標準化改造,做到全區標準規範統一,並對電子證照目錄實施動態管理。國家未出台電子證照標準的,由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商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託一體化平台統一電子證照模板、統一元數據規範、統一電子證照名稱,做到全區標準規範統一,並對電子證照目錄實施動態管理。各地(州、市)、各部門發布電子證照應用場景清單、制定電子證照互認業務配套規則,完善電子證照在移動服務、自助服務等領域的使用規範,明確電子證照線上線下互補制度。建立電子證照發證、用證清單,並納入一體化平台動態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完善本行業、本領域電子證照相關標準、簽發規則,推動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營業執照、社會組織登記證、經營許可證、職業資格證、職業技能等級證等常用證照全面實現標準化。2025年底前按照電子證照歸檔標準規範,進一步推進政務服務辦件歸檔全程電子化管理,確保形成的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理。
(十二)着力提升電子證照數據質量。自治區各部門和各地(州、市)應統籌建設完善本地本部門電子證照系統,按照“應歸盡歸”“誰制發、誰負責”“統一歸集、統一考核”原則將電子證照信息向一體化平台匯聚。對於實體證照數據要素缺失、頒發機構調整等特殊情況,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電子證照制發相關辦法;對於證照發生年檢、延期、吊銷、註銷、廢止、暫扣、抵押、質押等情形,部門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電子證照的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電子證照信息實時匯聚至國家政務服務平台。依託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考核單位,以月為周期對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考核評估,以數據質檢周報為基準,對匯聚至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的質量情況進行定期通報,各責任部門及時整改,持續提升電子證照數據完整性、準確性和共享時效性。
(十三)開展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跨地區跨省互信互認應用。實現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與國家數據共享受理服務系統對接,全國用戶在自治區各級政務服務實體窗口可通過自治區政務服務移動端“新系列”品牌終端或國家政務服務移動端亮證掃碼辦事,在一體化平台可調取名下全國制發的電子證照,確保全國用戶在自治區線上、線下渠道業務辦理時,能夠通過國家數據共享受理服務系統調取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不再提交相應實體證照。
四、大力提升電子證照共享應用支撐能力
(十四)優化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支撐能力。按照國家電子證照相關標準,不斷完善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各地(州、市)、各部門須將已建成的電子證照庫新增電子證照統一歸集到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庫,實現跨地區證照查詢、電子證照下載打印、信息獲取、信息核驗、數據歸集等功能。依託一體化平台數據共享管理系統,將證照目錄數據推送至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互信互認,持續推進存量證照轉化等工作,做好電子證照共享應用,實現各類基礎數據和行政審批結果數據統一存儲、一庫管理、全區共享,避免“點對點、多對多”的重複對接。
(十五)加快電子證照制發與匯聚。落實電子證照製作規範,按照“應制盡制”“誰制發、誰核驗”原則,依據國家制定的電子證照工程標準和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電子證照工程標準,完成電子證照製作。照面數據有信息系統支撐的,實現全量數據的證照電子化,照面數據無信息系統支撐的加快存量數據整理,同時實現全量數據的電子化。根據國辦發布的電子證照目錄清單,自治區各部門、各地(州、市)梳理《電子證照責任清單》;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地(州、市)有特有證照目錄的,梳理《電子證照責任清單》(特有),對照《電子證照責任清單》自治區各部門、各地(州、市)明確電子證照匯聚責任單位,制定電子證照匯聚計劃,依託一體化平台完成與各相關部門業務系統對接,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電子證照的匯聚工作。
(十六)提升電子印章的支撐保障能力。依法推進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主體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應用和互認。以電子營業執照為依託,以電子認證服務為支撐,構建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電子印章服務體系,實現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電子印章同步發放、跨地區跨部門互信互認,拓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在涉企服務領域應用。加快制發各地(州、市)、各部門電子印章,加強跨層級簽章、多部門聯合簽章支撐。加快建設形成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主體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服務機制和體系,鼓勵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加快創新,實現不同形式的電子證照與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融合發展。依託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按照“誰簽章(簽名)、誰核驗”原則,提供電子證明、電子合同等電子文件跨地區、跨部門驗章驗簽服務,便利企業和群眾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十七)完善電子證照整體安全防護體系。健全電子證照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電子證照相關數據的分級分類管理,落實各相關單位安全貴任,通過管理和技術手段,杜絕電子證照非授權訪問、信息泄露和能力濫用。以數據安全為核心,依託電子政務雲夯實底層安全基礎,重點完善應用安全,強化用戶授權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周期安全風險防控,定期開展一體化平台電子證照系統安全風險評估。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電子證照應用工作整體協調推進,自治區各部門及各地(州、市)加強對本行業本地區電子證照應用和全國互通互認工作的統籌,明確目標任務,強化政策措施,壓實工作責任,安排專門力量,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和數據共享,確保電子證照應用和全國互通互認工作安全有序推進。
(十九)加強技術支撐。積極做好試點,開展業務對接、技術支撐、培訓組織等日常工作,定期匯總推進進展、成效和可複製可推廣經驗。適應電子證照應用需求,做好應用標準化工作,及時編製電子證照共享服務接口指南等技術規範。
(二十)完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與電子證照應用相適應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保障電子證照合法合規應用。釐清電子證照管理部門、制發部門、應用部門的職責,明確電子證照制發、匯聚、應用、數據質量、安全監督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制定完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可信身份認證、電子檔案等方面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電子印章申請和制發管理辦法,明確電子印章制發主體、製作標準和應用規則。
(二十一)加強配套支撐。自治區本級、各地(州、市)兩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經費,保障電子證照相關的各類業務辦理系統的升級改造建設,統籌雲網資源保障一體化平台的穩定運行。
(二十二)加強督促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加強對全區電子證照應用和互通互認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強化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場景化應用、互通互認的效能監督,納入優化營商環境、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績效考核,並按照2022—2024年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互通互認任務清單落實工作任務。加強對各地(州、市)、各部門日常督促,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單位,予以督促整改並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需要追究責任的,依法問責。
(二十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州、市)、各部門要加大對電子證照應用的宣傳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讓企業和群眾充分了解電子證照應用場景和使用方式。對電子證照應用的有效做法、典型案例及時進行宣傳報道,適時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加快應用推廣。各部門(單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電子證照應用工作的創新舉措和重要意義,提高“電子證照”的社會影響力,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做好諮詢和服務,引導群眾關聯應用電子證照辦事,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群眾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舉措順利實施。
附表: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互通互認任務清單(2022一2024年)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