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無論是體制外的企業職工還是體制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需依法、依規隨用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並自退休手續完成辦理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作為主要的經濟來源。
通常來講,企事業單位參保退休人員所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越高,則意味着其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能力越強,越有助於最終達成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目標;反之,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越低,則意味着其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能力越弱,退而不休也將是無法避及的難題。

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國家一方面鼓勵廣大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在自身經濟能力可承受的範圍內儘可能通過多繳、長繳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來努力提高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標準,進而加強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能力;另外一方面國家也在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中建立並不斷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以逐步提高其養老保障水平。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已經在2024年12月31日及之前依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而言,其所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否能夠在2024年的基礎上迎來新一輪調整從而實現“21連漲”呢?在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過程中,為什麼有的人只能漲幾十元,而有的人卻能漲一兩百元呢?接下來,本文繼續圍繞養老金調整展開詳細介紹。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眾所周知,國務院於2005年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其中不僅明確提到要改革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同時也強調國家將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物價變化等多項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而後,國務院又於2015年下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此項《決定》不僅標誌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雙軌制”向“單軌制”的轉變,同時也明確提出國家將會依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化等多項因素統籌安排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調整,並逐步建立兼顧各類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在此政策基礎上,我國於2016年起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的正式統一,即兩者均採取定額調整、掛鈎調整與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並且沿用至今。

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在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不斷完善的背景下,2024年實現了“20連漲”。參考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我們可以得知,凡是在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依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均可以正常參與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且全國調整水平為2023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3%。
數據顯示,此輪調整之後,我國企業退休人員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640多元漲到了2024年的3200多元,足足翻漲了5倍;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也由2015年的4900多元漲到了2024年的6300多元,上漲幅度約30%。
由此可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得益於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的不斷上漲,畢竟在最低繳費年限不變的前提下,繳費工資基數的提升往往意味着平均繳費指數越高,且計入到個人賬戶當中的錢越多,進而提高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水平。
另外一方面,也要得益於不斷完善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政策規定,只要上年度經濟呈現正向增長、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漲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提高,那麼國家便會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進行調整,而通過調整和補發便使得養老金水平一年比一年高。

退休養老金“21連漲”已敲定,預計1.4億多退休人員受益
據了解,官方等多個部門於近期已經接連釋放出明確的信號,退休養老金實現“21連漲”可以說板上釘釘。具體來看,從2024年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財政工作會議,到全國兩會期間國務院發布的《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再到3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其中均明確提到適當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3月9日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民生主題記者會上,人社部部長王曉萍也明確表示,2025年我國將繼續合理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在2024年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重點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預計將惠及1.4億退休人員。

為什麼有的人只漲幾十,而有的卻能漲一兩百?
恰如上文所提到的,自2016年起我國便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的統一,且同一個省份內,所有按照政策要求能夠被納入到調整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遵循的是相同的具體實施方案,即詳細的調整細則也是相同的。那麼問題便又產生了,既然養老金調整原則相同,為什麼有的人只能漲幾十元,而有的卻偏偏能漲一兩百元呢?
其實,道理很簡單。其一,在同一個省份,由於退休人員的累計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參差不齊,所以便會導致月調整增加額的標準有的高、有的低;其二,在不同的省份,具體實施方案會由於各地實際情況的不同而導致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年齡、累計參保繳費年限、養老金待遇水平等因素均相同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額標準也並不相同。

結語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個省份在不同的年度所出台的具體實施方案往往也是會存在差異的,這就會導致同一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月調整增加額標準在不同的調整年度有所不同,且有的人漲得多,而有的人漲得少。所以,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既要體現社會的公平與公正,同時也要使調整增加額標準存在差異,以凸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從而鼓勵廣大在職參保職工儘可能的多繳和長繳基本養老保險,以享受到更高水平的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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