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區檢察院會同區公安分局、區農業農村局、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新都支隊,在新都區生態修復基地開展增殖放流,督促一起涉及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當事人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案件回顧
新都區斑竹園街道安橋村下的錦水河段屬於新都區禁捕天然水域。2023年7月,李某某與周某某攜帶自製電魚工具在該河段非法捕撈,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於二人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新都區檢察院依法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辦案
雖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二人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新都區檢察院通過行刑反向銜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收到檢察意見書後,行政主管部門對二人啟動立案調查程序,並邀請檢察機關跟進監督。
李某某與周某某均表示願意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並於2024年12月27日在新都區生態修復基地的毗河河段,按相關部門指導要求增殖放流魚苗2000餘尾。
增殖放流後,檢察幹警就增殖放流的目的、意義以及河流漁業資源公益保護的相關知識,向過往群眾開展法治宣傳。
下一步,新都區檢察院將堅持和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深入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以高質量檢察履職守護綠水青山。

檢 察 官 說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 察 官 提 醒
水域生態保護,惠及當下與未來。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漁業資源、水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竭澤而漁”不可取。希望大家充分認識到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嚴格遵守漁業相關法律法規,在釣魚或捕魚之前,務必詳細了解禁漁期、禁漁區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等,切不可讓手中的“漁網”觸碰非法捕撈的“法網”。請廣大群眾增強保護意識,共同監督,自覺抵制,共同為助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