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主管部門最新出台一批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或重點檢查事項
為更好指導生產經營單位
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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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收藏學習 對照排查

近日,國家郵政局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適用於判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郵件快件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標準從生產安全管理、分揀作業、車輛作業3個方面,明確了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8種情形。
穀物磨製重大事故隱患判定要點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糧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要點。
第二條 本判定要點所稱穀物磨製,是將稻穀、小麥、玉米、穀子、高粱等穀物去殼、碾磨、加工為成品糧、半成品糧的生產活動。
糧食加工企業穀物磨製生產活動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適用於本判定要點。
糧食加工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燃氣、特種設備、農機等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相關專業領域的判定標準執行。
第三條 糧食加工企業穀物磨製生產活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或承租單位及其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五)大米礱糠間、麵粉散存倉、封閉式設備內部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或者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六)未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涉及穀物磨製生產活動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現實危險的。
第四條 本判定要點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20區,是指空氣中可燃性粉塵雲持續地或者長期地或者頻繁地出現於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作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五條 本判定要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月12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標準》從房屋建築重大事故隱患、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等5個方面,明確了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28種具體情形。
第一條 為了科學排查、及時消除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兒童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方面:
(一)房屋建築重大事故隱患;
(二)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
(三)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
(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房屋建築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選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設置在自然資源等部門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內;
(二)經鑒定屬於c級、d級危房;
(三)未進行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備案),且經負有消防監管職責的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四)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四條 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經報廢的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
(二)未按國家有關標準配置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三)未按規定在使用燃氣的廚房、浴室等區域配備可燃氣體報警、燃氣緊急切斷等裝置;
(四)經消防、燃氣管理等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要求。
第五條 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包括:
(一)委託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二)委託不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
(三)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
(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電工作業、電梯作業、鍋爐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
(五)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六)使用未取得相應駕駛車型資格的人員擔任接送兒童車輛駕駛員。
第六條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未建立消防、應急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未落實24小時值班巡查,未進行日常防火巡查檢查,或者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突出安全問題未予以整改;
(三)未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安全應急演練;
(五)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第七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兒童用房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佔用、堵塞、封閉;
(三)設門禁裝置的疏散門未安裝緊急開啟裝置,或者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且不能保證緊急情況及時開啟;
(四)未經批准擅自關閉、佔用或者破壞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疏散等設施設備。
第八條 涉及房屋建築、消防、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等方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於情況複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研究論證後綜合判定。
第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判定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