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於他人施工過程中
男子私自接線通電
致全身多處被燒傷
責任誰來擔?

案情回顧
劉某承攬了全南縣某小區舊房改造工程中電力安裝工程,並雇請黃某從事挖溝埋管填溝工作。
2021年11月某日下午,黃某來到該小區某樓梯口,私自在公用電路進入分戶電錶箱前段接線取電,在接電過程中電路電錶突然起火,導致黃某身體多處被燒傷。

經鑒定,黃某全身多處傷殘等級分別被評定為六級傷殘、六級傷殘、九級傷殘。
黃某因傷治療共花費350769.27元,劉某給付黃某214000元。雙方關於賠償事宜一直未協商成功,劉某認為,黃某的工作內容是挖溝填溝,不需帶電施工,黃某接線通電是其個人行為,責任應該由黃某自己承擔。黃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全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事發時間、事發地點、證人及民警陳述等情況,法院認定原告黃某是在施工準備階段為電鑽施工接電過程中被燒傷,系因勞務受傷。
原告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做過相關工作,應當知道這種接電方式存在較大危險,需要掌握電工知識取得電工證的人員佩戴絕緣手套或斷電後操作。從原告黃某的受傷過程來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黃某採用不安全的接電方式,接電操作不規範引發起火,法院酌定原告黃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
庭審可知,施工隊日常的取電方式也是從單元樓梯口電錶箱前端取電線,且原告黃某自己接電的情況已發生多次。被告劉某作為接受勞務方及組織施工方,向原告黃某提供了施工需要的電鑽,但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用電條件,施工管理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法院酌定被告劉某承擔事故的50%責任。
綜上,在扣除被告劉某已墊付的相關費用後,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應當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黃某賠償231396元。
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務工過程中
大家一定要緊繃“安全”這根弦
規範操作流程
以免造成嚴重後果
來源:綜合全南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