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傷事故,歷經18起訴訟
江蘇南通開發區:檢察監督促4年行政爭議、民事糾紛一攬子化解
“因工受傷後,為拿到賠償款,我前前後後跑了4年,如果不是你們的及時幫助,我恐怕到現在也拿不到錢!”近日,在江蘇省建湖縣於某的家中,簽完法律文書的於某緊握着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檢察官的手說。
而就在不久前,江蘇某電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也專程來到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送上一面寫有“為民辦事關懷備至 為民排憂情深似海”的錦旗。
於某、蘇某是江蘇某電梯公司同一起工傷事故的當事人。為獲得工傷賠償,他們在4年的時間裡,歷經了2次勞動仲裁,三級法院的18起行政、民事訴訟,仍然沒能拿到賠償款,而用人單位電梯公司也陷入訴訟泥淖中。最終,在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的依法監督下,這一因工傷賠償糾紛引發的系列爭議終於畫上了句號。
工傷賠償糾紛
歷經18起訴訟未能息訴
於某、蘇某都是江蘇建湖人,多年來一直從事電梯安裝工作,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019年7月的一天,兩人在啟東市某建設工地安裝電梯時發生意外,由於他們乘坐的電梯鋼絲繩突然斷落,電梯直接從三樓墜至一樓。事故發生後,兩人被緊急送往上海的醫院治療。經診斷,於某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伴雙下肢不全癱、蘇某多發性腰椎爆裂性骨折。後兩人被鑒定為八級傷殘。
受傷後,於某、蘇某向啟東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待遇。兩個月後,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
電梯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於2020年4月向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履行南通市行政訴訟集中審判職能)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6月,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某、蘇某在電梯公司承接的項目中因安裝電梯受傷,兩人與電梯公司構成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結論並無不當,裁定駁回電梯公司的訴訟請求。電梯公司不服,先後向南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向江蘇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均被駁回。
隨後,於某、蘇某向啟東市人社局社保處提出工傷賠償申請。因沒有查詢到兩人的參保記錄,人社局社保處不予支付兩人的工傷費用。
隨後,於某、蘇某分別向啟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電梯公司支付兩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等費用共44萬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決認定,於某、蘇某與電梯公司之間無論是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均應由電梯公司支付兩人的工傷費用。電梯公司不服,又於2022年7月向啟東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仲裁裁決。經法院一審、二審,其訴訟請求均被駁回。判決生效後,於某、蘇某向啟東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啟東市法院凍結了電梯公司的部分賬戶。2022年11月,電梯公司向江蘇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就這樣,在4年時間內,雙方歷經2次勞動仲裁、三級法院的18起行政、民事訴訟,兜兜轉轉,問題始終沒能解決——於某、蘇某沒有獲得一分錢的賠償,電梯公司奔波於各級法院主張權利,還因未履行生效判決,公司賬戶被凍結,公司發展也受到嚴重影響。
2022年12月,電梯公司經訴訟代理人建議,向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爭議一
雙方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調閱了全部案件的卷宗,了解到案涉電梯公司成立於2014年,專門從事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業務,公司業績穩定增長,業務範圍已擴展到蘇州等地。作為安裝特種設備的專業公司,電梯公司對工人的資質、操作規程有着嚴格要求。那麼,這樣一家運行規範、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為何在工傷賠償問題上與勞動者反覆拉鋸呢?帶着疑問,檢察官找到了電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
張某堅持認為,電梯公司與於某、蘇某之間是承攬關係,“於某、蘇某之前在另一家電梯公司安裝電梯,我們兩家公司長期合作。後來那家公司不做了,我們就直接找到於某、蘇某,把項目交給了他們兩人施工,我們也不是第一次合作,兩人是從我們公司承攬的電梯安裝項目。”
檢察官認為,準確界定兩人與電梯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是解決雙方矛盾的關鍵。為此,檢察官走訪了事發工地,聽取土建項目現場負責人、電梯公司項目經理、施工人員的意見,詳細了解於某、蘇某的日常工作情況。最終查明:電梯公司從電梯總包公司處分包了案涉新村建設項目部分樓棟的電梯設備安裝工程後,公司項目經理找來於某、蘇某施工,並將兩人納入了項目工地的人臉識別考勤及建設項目人員管理系統,雙方口頭約定按照安裝電梯的台數支付報酬。
從證據材料來看,於某、蘇某由電梯公司項目經理招至項目工作,日常工作時通過刷臉識別記錄考勤、接受公司管理、服從公司安排、接受第三方檢查,並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電梯安裝作業。電梯安裝是電梯公司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電梯公司接受兩人勞動、按件付酬,這是認定兩人與電梯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此外,電梯公司將電梯安裝業務交給個人承包,勞動者因此受傷的,也應由電梯公司承擔責任。
爭議二
受傷工人到底有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既然於某、蘇某與電梯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並無不當,兩人的工傷賠償問題卻為何遲遲不能解決?
據了解,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於已繳納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受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則由該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兩人的工傷費用到底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還是由電梯公司支付,取決於兩人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
承辦檢察官查明,案涉新村建設項目由南通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承建,建設公司為該項目整體辦理了工傷保險。行政訴訟中,啟東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建築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用於證明於某、蘇某參加了工傷保險。隨後的一審行政判決雖然沒有支持電梯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訴求,但卻據此確認了於某、蘇某已參保的事實。後人社局社保處查明,該工傷保險其實只針對土建項目,不包含電梯安裝項目,於某、蘇某並不在已參保的人員名單中,也就是說,兩人均沒有工傷保險。
然而,無論是啟東市人社局提交的證據材料,還是法院的行政判決,均確認兩人有工傷保險,直接導致電梯公司想當然地認為,於某、蘇某的工傷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應由電梯公司支付。
對此,啟東市人社局回應稱,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電梯公司應當掌握於某、蘇某工傷保險的實際繳納情況。而電梯公司因於某、蘇某此前在其他公司工作,不在本公司繳納保險,確實沒有為兩人繳納工傷保險。
以監督促和解化解矛盾爭議
“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電梯公司本已提起上訴,但正是基於人社局、法院均認定於某、蘇某有工傷保險,才與於某、蘇某達成了和解協議,撤回了上訴,因此喪失了通過二審程序維護權益的機會。”檢察官認為。
今年4月,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重新認定案件事實。
在依法監督的基礎上,承辦檢察官緊緊抓住工傷費用該由誰承擔這一爭議焦點,向電梯公司進一步闡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或者個人掛靠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並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同時,民法典又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電梯公司分包電梯安裝項目後不能再分包,也不能直接交由不具備單位資質的於某、蘇某施工。由此,於某、蘇某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即電梯公司承擔。事故發生後,電梯公司主動墊付22萬元醫藥費、積極救治於某、蘇某,雙方也曾達成和解協議,但終因在金額上差距較大沒能履行。檢察官提出,希望雙方能換位思考、解開心結,爭取徹底解決問題。因於某、蘇某在之前工作的公司投了意外保險,保額共計9萬元,檢察官建議由電梯公司協助兩人辦理理賠。
此外,檢察機關還針對於某、蘇某家庭貧困的現狀,開展司法救助,發放救助金,幫助兩人渡過難關。
詳細調查、依法監督、彌合分歧,檢察官的這些努力都被電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看在眼裡。他不再堅持先前的想法,“檢察官反覆跟我講法律規定、事理情理,討論公司的長遠發展,我聽進去了,願意協商解決問題”。

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檢察官前往於某家中送達法律文書。
今年6月2日,在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的見證下,電梯公司當場一次性支付於某、蘇某33萬元。當天,於某、蘇某主動撤回對電梯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啟東市法院隨後解除了對該公司的執行措施。3天後,電梯公司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撤回了再審申請。
至此,歷時4年的工傷爭議終於畫上了句號。
專家連線
承攬關係不能事後主張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博士 李靜
記者:這起工傷糾紛經過十多次行政、民事訴訟,最終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才達成和解,主要原因是什麼?
答:在工傷糾紛案件中,通常是受傷工人起訴用人單位請求賠償,但本案中,向法院起訴的卻是用人單位電梯公司,他們先是主張與受傷工人只是承攬關係,對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訴訟,後又訴人社局不給付工人工傷保險待遇,最後又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自己無須支付工人工傷費用。這起工傷糾紛之所以引發這麼多起訴訟,有兩方面原因:
首先,電梯公司將電梯安裝項目交給沒有單位資質的於某、蘇某施工,為之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電梯屬於特種設備,相關部門對電梯的安裝施工有嚴格的要求,不得將項目轉包給個人承接,施工工人具有相應的技術並不能取代相應的資質認證。顯然,電梯公司對這一點缺乏客觀認識,這是導致其不能息訴的原因之一。
其次,人社局最初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該瑕疵證據證明了於某、蘇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這也是引發電梯公司持續訴訟的另一個重要因素。雖然後來查明,電梯公司確實沒有為於某、蘇某繳納工傷保險,但也人為地引發了後續多起訴訟。
記者:本案中,電梯公司與施工人員事先既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簽訂承攬合同,是引起工傷認定糾紛的主要原因,實踐中這樣的事例並不少見。人社部門應該如何認定才能平等保護各方的利益?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關係本質特徵的,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勞動關係成立。勞動關係可以事後認定,但如果事先沒有簽署相關協議或作出相關約定,事後是不能主張承攬關係的。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電梯公司即便沒有為於某、蘇某繳納工傷保險,但只要認定了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電梯公司也應對受傷工人進行賠償。當然,他們也可以選擇事後為受傷工人補繳工傷保險。
記者:既然工傷認定的道路比較坎坷,受傷工人能否以人身損害為由訴請民事侵權責任賠償?
答:在勞動者因工作致傷致殘賠償糾紛中,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主要針對的是勞務關係,一般只能獲得經濟賠償;而勞動關係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因為受傷工人往往還要面對之後的醫療康復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在勞動時間、勞動地點、因工作受傷的工人,還是要努力申請認定勞動關係,如果確實認定不了勞動關係時,再考慮通過追究侵權責任獲得賠償。
(檢察日報 盧志堅 王維紅 賀曉娟 劉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