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知識產權:新法速遞與資訊案例觀察(第14期)

2022年07月02日10:52:22 國際 1648
天元知識產權:新法速遞與資訊案例觀察(第14期) - 天天要聞

文丨天元知產團隊

本期概覽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修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提出了新要求,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印發《交通運輸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就轉化方式及技術權益、機制建設、收益分配和轉化激勵、成果轉化經費投入、成果轉化工作績效評價、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等進行了規定,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2022年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行動全面展開,包括持續加大對重點違法代理行為打擊力度、切實加強平台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綜合治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代理從業人員監管、加強創新主體引導和社會監督、強化政策協同聯動、強化行業自律作用等6項重點任務。圍繞“藍天”行動重點任務,各地因地制宜,積極創新,加大力度,採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區塊鏈聯盟、建設人民法院區塊鏈平台、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提升司法公信力、應用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應用區塊鏈互通聯動促進司法協同、利用區塊鏈聯盟互信服務經濟社會治理等要求。

就“萬詞霸屏”服務被訴不正當競爭一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從競爭關係、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違背其他經營者意願並導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無法正常運行、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構成要件進行認定。

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使用“浮橋護欄”外觀設計專利一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專利默示許可成立有三個條件:在主觀狀態方面,專利權人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與涉案外觀設計系同一設計是明知的;在客觀行為方面,專利權人已通過相關先前行為默示許可使用涉案外觀設計;在合理對價方面,雙方已就專利使用費用已達成一致並履行完畢。

法律與政策

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修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22年6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同時,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絡安全,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對於應用程序提供者,《規定》要求: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對申請註冊的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通過應用程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提供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用程序提供者,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後方可提供服務。

對於應用程序分發平台,《規定》要求: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在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應當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上架的應用程序實施分類管理,並按類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應用程序;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

《規定》的修訂,有利於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切實履行責任和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促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

二、交通運輸部出台《交通運輸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

2022年5月2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交通運輸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就轉化方式及技術權益,《辦法》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方式,規定了相應的公示、保密、資產評估、作價入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單位、成果完成人及雙方對於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義務等。

就機制建設,《辦法》明確了支持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引導規範成果評價、積極培育和發展交通運輸技術市場、綜合利用部科技管理政策工具、鼓勵產學研聯合開展成果轉化的政策導向等,強調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制、加強成果轉化能力建設、加快推進交通運輸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等。

就收益分配和轉化激勵,《辦法》明確了各單位成果轉化收入處置、科技人員成果轉化獎勵報酬、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獎勵報酬支出的財務處置、獎勵公示、稅收優惠條件等要求,以及現金獎勵減按50%計算個人所得稅等具體內容;規定了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及各類情況下成果轉化獎勵的具體要求,並鼓勵各單位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參照執行所在地省級黨委、政府出台的促進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等。

就成果轉化經費投入,《辦法》明確了鼓勵綜合利用社會資金、專項基金、單位自有資金、有償開放共享科研設施等多種資金渠道支持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就成果轉化工作績效評價,《辦法》明確了各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各單位應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績效考評體系等。

就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辦法》明確了領導班子成員、中層領導人員、一般科技人員兼職兼薪的有關要求,明確了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有關責任、義務及其與所在單位的關係處理,及各單位可出台具體管理辦法並報部備案等。

《辦法》的制定,是交通運輸部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決策部署、保持行業政策延續性和一致性、持續提升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效能的重要舉措。

來源:交通運輸部[2]

熱點與動態

一、2022年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行動全面展開

近日,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持續深化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台本地“藍天”行動方案,並及時啟動實施。2022年度“藍天”行動包括持續加大對重點違法代理行為打擊力度、切實加強平台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綜合治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代理從業人員監管、加強創新主體引導和社會監督、強化政策協同聯動、強化行業自律作用等6項重點任務,並將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申請、無資質專利代理、偽造變造公文、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5類違法代理行為作為重點整治內容。

圍繞“藍天”行動重點任務,各地因地制宜,積極創新,加大力度,採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舉措。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浙江、寧夏、新疆等地將通過各類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面核查經營範圍包含知識產權代理的企業信息,排查是否存在無資質代理、出租出藉資質或長期不滿足設立條件等行為。內蒙古、遼寧、江西、河南等地將加大對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和惡意商標行為的查處力度,督導代理機構對其代理的尚未審結申請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北京、山東、廣西、陝西等地將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減少信用良好機構的抽查頻次,加大對存在信用風險和以告知承諾制設立機構的檢查力度,河北、江蘇、湖南、四川將繼續紮實推進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黑龍江、福建、湖北、雲南、青海、西藏等地將探索建立專利商標代理“白名單”制度,明確納入條件、程序和退出機制,配套相應的便利化措施和優惠政策,激勵代理機構合法規範經營。安徽、貴州、甘肅等地將通過印製機構名冊、發布代理質量數據等多種方式引導本地企業優選、慎選代理機構。廣東、重慶、海南等地將進一步加快推進委託執法和執法權下放,強化監管力量保障,提高案件辦案效率。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加強統籌協調,加大督導力度,定期通報各地工作進展,及時推廣有益經驗,推動“藍天”行動取得更大成效,為全面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3]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應用,充分發揮區塊鏈在促進司法公信、服務社會治理、防範化解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方論證基礎上,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一是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區塊鏈聯盟。《意見》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區塊鏈跨鏈聯盟融入經濟社會運行體系,主動服務營商環境優化、經濟社會治理、風險防範化解和產業創新發展,服務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數字中國和誠信中國建設,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模式。

二是明確人民法院區塊鏈平台建設要求。《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加強區塊鏈應用頂層設計、持續推進跨鏈協同應用能力建設、提升司法區塊鏈技術能力、建設互聯網司法區塊鏈驗證平台、建立健全標準規範體系。《意見》提出要打造開放共享的全國法院司法區塊鏈平台,加強司法區塊鏈平台與各行業區塊鏈平台跨鏈聯盟建設,持續提升協同能力;要在互聯網端建設司法區塊鏈驗證平台,支持當事人等相關主體對調解數據、電子證據、訴訟文書等司法數據進行真偽核驗。

三是提出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見》提出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電子檔案、司法統計報表等司法數據上鏈存儲,推動執行案件等數據和操作上鏈存證,推動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執在司法區塊鏈平台統一存儲,保障司法數據安全、操作合規。《意見》明確健全完善區塊鏈平台證據核驗功能,支持當事人和法官在線核驗通過區塊鏈存儲的電子證據,推動完善區塊鏈存證的標準和規則,提升電子證據認定的效率和質量。

四是提出應用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意見》提出支持立案信息流轉應用、調解與審判流程銜接應用、審判與執行流程銜接聯動、提升執行效率、支持執行幹警便捷辦案等五個典型應用場景,提高業務流程自動化水平,提升司法效率。《意見》提出建立調解協議不履行自動觸發審判立案、執行立案等業務規則和智能合約程序,增強調解程序司法權威,支持多元糾紛化解。

五是提出應用區塊鏈互通聯動促進司法協同。《意見》提出構建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跨鏈協同應用,支持實現參與訴訟活動的律師資質、信用報告在線查詢及核驗,提高核驗實時性;提出構建人民法院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跨鏈協同應用,提高案件在線流轉效率和數據互信水平;構建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不動產登記、金融證券保險機構、聯合信用懲戒等單位的跨鏈協同應用,建立自動化執行查控和信用懲戒模式,提高協同執行工作效率。

六是提出利用區塊鏈聯盟互信服務經濟社會治理。《意見》提出推進構建與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產權登記、交易平台、數據權屬、數據交易、金融機構、相關政府部門等區塊鏈平台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營商環境優化、數據開發利用、金融信息流轉應用、企業破產重組、徵信體系建設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4]

典型案例精選

一、“萬詞霸屏”服務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評判“萬詞霸屏”服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從競爭關係、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違背其他經營者意願並導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無法正常運行、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構成要件進行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訴稱,被告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閃速推公司”)是閃速推網站的運營主體,是一家專門為他人提供“萬詞霸屏”服務的公司,同時運營有管理系統。閃速推公司利用管理系統短時間內自動生成、發布大量關鍵詞和推廣網頁,關鍵詞幾乎涵蓋了行業內常用關鍵詞,推廣網頁內容系閃速推公司偽原創拼湊產生,內容粗製濫造。閃速推公司利用“高權重網站”易於被百度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的特點,在此類網站的域名項下添加被服務對象的推廣網頁,但這些推廣網頁並不存在於“高權重網站”中,屬於虛假網頁。當普通網絡用戶基於對百度搜索的信任,使用行業常用關鍵詞進行搜索時,這些推廣網頁大量佔據搜索結果首頁位置。此行為破壞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製造了大量網絡垃圾信息,影響了百度搜索用戶體驗,降低了用戶對百度搜索的信任,造成了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失准,為此承擔了大量經濟損失。閃速推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閃速推公司辯稱,首先,閃速推公司的技術運營方式並未乾擾和破壞百度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規則,也不構成虛假網頁。閃速推公司只是發現並適用了百度的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名規則的特點,藉助“權重網站”的正規信息發布平台,給客戶提供一個信息更容易收錄的產品信息發布渠道。閃速推公司發布的信息並不存在“粗製濫造”,只是如實發布產品信息,並無“偽”原創的行為和故意。其次,百度公司沒有網頁信息發布的審查權,如本案支持原告訴請,將為百度公司創設網頁內容審查權,助長百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形成更大的行業壟斷。再次,閃速推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其與百度公司不存在經營業務範圍、服務或消費對象的重合或交叉,也不存在相同的市場利益,因此不存在競爭關係。閃速推公司的行為並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公認的商業道德”,也並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未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閃速推公司認為其運營模式並沒有違反互聯網行業的商業慣例和商業道德,發布的信息合法合規;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有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護目的,其行為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閃速推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該判決已生效,併入選“司法護航數字蘇州建設十大典型案例”。

天元知識產權:新法速遞與資訊案例觀察(第14期) - 天天要聞

(來源:央視財經微博)

裁判理由: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評判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從競爭關係、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違背其他經營者意願並導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無法正常運行、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構成要件進行認定。結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閃速推公司與原告百度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係。首先,從所屬行業來看,原被告均從事互聯網行業。其次,從使用技術來看,被告閃速推公司通過租賃“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創建推廣網頁的方式提供“萬詞霸屏”排名服務的行為,直接影響了相關關鍵詞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排名位置。再次,從客戶對象來看,被告閃速推公司網站宣傳中,明確針對原告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為服務對象。最後,從互聯網競爭特性來看,互聯網競爭具有鮮明的流量競爭的特性,閃速推公司推出的“萬詞霸屏”排名技術依附於百度搜索引擎而生存於搜索引擎生態圈中,其對百度公司的用戶群體和交易機會具有天然的爭奪性。

第二,被告閃速推公司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及其他手段實施涉案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實施租賃“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的行為,二是通過技術手段生成大量關鍵詞和非人工編寫的網頁內容,三是被告閃速推公司將相關頁面發布到“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

第三,被告閃速推公司的行為違背原告百度公司的意願並導致原告百度公司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無法正常運行。一方面,原告百度公司對其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務,特別是搜索結果排序,投入巨大的研發資源,百度公司對搜索引擎生態中數據的衍生商業價值,亦具有合法正當的商業利益。被告閃速推公司推出的“萬詞霸屏”排名技術使得原告百度公司受競爭法保護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嚴重違背原告百度公司的意願。另一方面,被告閃速推公司破壞原告百度公司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造成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造成百度公司的機器性能和服務器資源的浪費;影響百度搜索用戶體驗,降低用戶對百度搜索的信任。

第四,被告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被告閃速推公司並沒有採用行業的商業慣例來幫助其客戶提升搜索排名,而是根據與其簽約的客戶的需求通過技術手段生成大量非人工編寫的網頁,並將上述網頁內容增加至租賃的第三方“高權重網站”中,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規則的漏洞,使網絡用戶觸發搜索關鍵詞時,百度搜索結果首頁出現一條或多條包含相關網頁的搜索結果。這種通過在“高權重網站”的二級目錄植入相關網頁進行“萬詞霸屏”提升搜索排序的行為利用了百度公司算法的漏洞。

第五,被告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閃速推公司影響了其他經營者利用網絡開展搜索排序的秩序,影響了“高權重網站”自然排名秩序,影響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秩序,是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並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另一方面,閃速推公司增加了消費者信息獲取成本,影響了消費者用戶體驗,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被告閃速推公司的行為缺乏合理理由。具體而言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是商業行為,通過涉案行為持續獲取了利潤,而不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益或增進消費者福祉。二是被告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是擾亂行為,利用的是百度算法的漏洞,而非創設新的有利於消費者的算法或技術。

綜上,閃速推公司涉案行為實質是以技術中立為由罔顧價值觀引領,擾亂了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態,破壞風清氣正網絡空間的行為,其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對百度公司、網絡用戶、其他互聯網經營者以及競爭秩序都造成了損害,且缺乏合理理由,具有不正當性,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來源:知產寶[5]

二、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使用“浮橋護欄”外觀設計專利被認定構成專利默示許可

專利許可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亦存在默示情形,即行為人雖沒有以語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專利許可的意思表示,但通過其行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了專利許可的意思表示。專利默示許可成立有三個條件:在主觀狀態方面,專利權人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與涉案外觀設計系同一設計是明知的;在客觀行為方面,專利權人已通過相關先前行為默示許可使用涉案外觀設計;在合理對價方面,雙方已就專利使用費用已達成一致並履行完畢。

基本案情:

原告廣州德立遊艇碼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立公司”)系名稱為“浮橋護欄”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18年9月1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9年1月29日,設計人為原告法定代表人劉洪輝。目前該專利權仍在保護期內。該專利簡要說明記載,其設計要點在於浮橋護欄形狀,最能表明該專利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是立體圖。該外觀設計為一兩側有護欄的浮橋板,從左右視圖看,兩側護欄為一行四個連續排列的平行四邊形組成,與浮橋板平行的兩條邊框長度略寬於平行四邊形的另兩條邊框,短邊框的兩頭均相較於長邊框有延伸出頭的部分。每個平行四邊形在靠近浮橋板一邊的銳角側有一折角設計,在兩條較窄的邊框之間有由寬至窄類似放射狀的多條條狀桿分布。

原告德立公司訴稱,原告於2019年1月29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審查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浮橋護欄,目前該專利權穩定有效。原告發現,被告南充市園林管理處(以下簡稱“南充園林處”)、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三局公司”)、中建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投資公司”)、上海旗華水上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旗華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印象嘉陵江”項目實施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方案。其中,被告南充園林處系涉案項目的招標方,被告中建三局公司和中建投資公司系涉案項目的總包方,被告旗華公司系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方。原告認為,四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四被告辯稱,其在橋樑建設中使用的設計,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劉洪輝於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提供,且已支付合理對價36萬元;被訴侵權設計屬於現有設計,參建單位按照該設計方案實施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被訴侵權設計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先用權情形,不構成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工程中採用的設計得到了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許可,因此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入選2021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天元知識產權:新法速遞與資訊案例觀察(第14期) - 天天要聞

(圖片來源:“南充播報”微信公眾號)

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南充市“印象嘉陵江”濕地保護工程項目浮橋工程中浮橋板上使用與涉案專利外觀一致的設計是否侵犯了德立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探究德立公司關於涉案專利使用的真實意思表示。

首先,關於主觀狀態分析。劉洪輝系涉案專利的設計人及德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系德立公司、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清遠德普浮橋有限公司對外宣稱的主要負責人,參與了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討論、規劃設計直至確定方案招標的全過程;德立公司亦是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的股東,且與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在主要負責人、部分核心員工、辦公場所及經營業務上有一定的混同。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中,雖然劉洪輝所代表的公司並未與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一方的代表簽訂書面的委託設計合同,但南充園林處於2018年9月及11月分兩次向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支付了36萬元設計費,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及劉洪輝均確認在收到相應設計費後交付了全套設計文件和施工文件,可以認定雙方就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設計的提供及價款達成口頭協議並已履行完畢,且該口頭協議的目的即為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上使用該設計。

其次,關於客觀行為分析。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專利許可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亦存在默示情形,即行為人雖沒有以語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專利許可的意思表示,但通過其行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了專利許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德立公司、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清遠德普浮橋有限公司雖然系不同主體,但劉洪輝同時代表三家公司分階段參與了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的不同階段,其行為可視為同時代表三家公司的職務行為,結合與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浮橋設計和施工圖紙同時期提交的設備清單的落款上載有德立公司企業名稱,德立公司和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網站中對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進行宣傳,宣傳的文章中還採用了被訴侵權浮橋護欄板的施工現場照片等事實,可以合理地解釋和推知,德立公司已通過相關先前行為默示許可南充園林處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上使用涉案外觀設計,南充園林處已經基於劉洪輝及其所代表的德立公司的相關行為獲得了涉案外觀設計的相關授權,併產生了合理信賴,此種合理信賴應當受到保護,不應因德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關於涉案專利申請的內部安排以及專利權人德立公司對先前行為的否認而受到損害,否則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也不利於建立穩定的可預期的市場秩序。

再次,關於合理對價分析。如前所述,南充園林處與劉洪輝所代表的公司對涉案浮橋設計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上的使用費用已達成一致並履行完畢,南充園林處通過德立公司的關聯公司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為涉案外觀設計使用行為支付了合理對價。

綜上,德立公司在主觀上對其作為申請人、劉洪輝作為設計人申請的涉案外觀設計與廣州中土文旅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提交給南充園林處的涉案浮橋設計實質系同一設計是明知的,客觀上其通過相關先前行為默示許可南充園林處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橋項目上使用涉案外觀設計,南充園林處並通過德立公司的關聯公司支付了合理對價,南充市“印象嘉陵江”濕地保護工程項目浮橋工程中浮橋板上使用與涉案專利權外觀一致的設計並未侵犯德立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6]

注釋:

[1]參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2-06/14/c_1656821626455324.htm

[2]參見交通運輸部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kjs/202205/t20220527_3657231.html

[3]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2/art_53_175850.html

[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0281.html

[5]參見知產寶

https://mp.weixin.qq.com/s/5oVdGt9S1rBrXpTXnHj30g

[6]參見中國裁判文書網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dfc517ead24fe9ae7cae1b00a51b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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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孫彥 楊曉莉

本期編輯:李昀鍇 王怡敏

天元知識產權團隊,長期耕耘於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專業經驗、養成了可貴的職業素養,且深刻理解境內司法環境,是一支擅長處理各類型高難度、複雜案件的律師團隊。團隊由具有優良教育背景、紮實專業知識、豐富辦案經驗的優秀律師組成,團隊律師具有法學、知識產權跨學科知識儲備,具有專利代理從業經驗。長期以來,天元知識產權團隊憑藉出色的專業實力和豐富的業務經驗為眾多國內外客戶提供了大量優質專業法律服務,承辦過大量有社會影響力的重大知識產權案件,贏得了客戶的讚譽和尊敬。在知識產權各領域有多起案例因創新法律適用、更好維護權利人權益、推動司法規則完善而成為業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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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聽,這跨越時空的寄語 - 天天要聞

國家安全部:聽,這跨越時空的寄語

在黨的隱蔽戰線上,許許多多革命先烈為了理想信仰舍家離子,在民族危亡時刻義無反顧投身革命,甚至在生命最後一刻也未能與心愛的親人相見,只能借一紙信札,寄託對後人的期許。尺素含情,寸心明志,讓我們穿越歷史的煙塵,細細品讀隱蔽戰線先烈們寫給後人的家書,感受他們的深厚家國情懷和濃濃血脈親情。遺志銘心 志存高遠...
牛彈琴:她的眼神,感覺能殺死馬克龍 - 天天要聞

牛彈琴:她的眼神,感覺能殺死馬克龍

她的眼神,感覺能殺死馬克龍。我看到,有些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外國網友,乾脆將這幾秒鐘,稱之為對馬克龍的“死亡凝視”。誰的眼神呀?G7峰會的東道主、意大利總理梅洛尼。
黨紀匯課堂·每天學一“點”㊾ - 天天要聞

黨紀匯課堂·每天學一“點”㊾

“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是黨章對黨員提出的具體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對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本條規定涉及多個方面的公開,關係黨員、群眾知情權、監督權。如果不按規定公開相關事項,則屬於侵犯群眾知情權。
山東籍“75後”女幹部朱寧,在海南履新職 - 天天要聞

山東籍“75後”女幹部朱寧,在海南履新職

據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下屬公眾號“中國改革論壇”報道,6月13日上午,海南省海洋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研究院黨組書記朱寧、院長張信芳一行到訪中改院。上述消息顯示,朱寧已任海南省海洋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研究院黨組書記。
1992年,海南一男子兇殘成性,帶領手下一夜之間背負20條命債 - 天天要聞

1992年,海南一男子兇殘成性,帶領手下一夜之間背負20條命債

1992年,海南一男子帶領手下一夜之間屠掉20人,更是憑藉一己之力滅掉當地最大黑幫,為了躲避警方的追捕,他四處整容改頭換面,甚至敢在警方的眼皮底下繼續犯案,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這樣一個惡魔竟然在幾年前風光出獄,他就是有着冷血殺手之稱的悍匪——孔繁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