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東京都足立區,被害者古田順子是當地一所高中的17歲高中生。她被發現時屍體讓人用水泥澆灌在了一個圓柱形的油桶之內,同時經過法醫的詳細驗屍,在死前古田順子曾遭到他人的凌虐和強姦。而案件的告破還是因為罪犯在這之後因對婦女施暴被逮捕,警方在搜查本案主犯的住所時發現了女用內衣,在罪犯誤以為其他共犯已經供出他時便交代了古田順子的被殺經過。
要說清這起案件,咱們還得從幾個罪犯的情況先說起。水泥殺人案的主犯名字叫宮野裕史,而共犯則多達五個之多。由於日本人的名字容易混淆,也為了方便講述清楚,我們將這幾個犯人用數字來表示。一號為主犯,18歲,名字剛才提到了。二號17歲,男,名字叫小倉讓。三號17歲,名字叫湊伸治。四號16歲,名字叫渡邊泰史。五號中村高次和六號伊園由於只是參與了性侵死者,而殺人他們並不知道。所以到了有他們參與的部分我們再講。
話說這罪犯一二三四號是四個在街上四處遊盪的問題青少年。在犯下水泥殺人案之前,前三個罪犯其實就已經有了一些犯罪前科。而且四個人都是在高中輟學的學生。由於案犯一號家中的父母長期忙碌,於是從小就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愛和教育。同時一號罪犯與父母的關係並不和諧,性格暴躁。並且在國中的時候曾經學習過柔道,所以在高中的時候,經常和比自己大的學長打架鬥毆。
高中輟學之後,一號還敢找那些在大街上路過的中年男子打劫,並且在家中竟然對自己的母親都拳打腳踢,後來還加入飛車黨靠飛車搶賺外快。此人還沾染毒品,和周圍的小流氓非常熟絡。
罪犯二號和三號的家庭情況差不多。中父母很早就離異了,母親在酒店上班對他屬於管教,而家中都有一個姐姐。都曾經是一號的學弟。所以也和一號一樣混社會,最後被學校勸退了。而不同的是三號的父親在離異後死於了交通意外,他的姐姐還曾經和一號交往過。
罪犯四號的年紀在幾個罪犯中最小,當時才16歲。而整個案件的發生地也在四號罪犯的家裡。和一號的認識也是非常機緣巧合的,當時四號的哥哥的摩托車被人偷了,一號則幫助四號的哥哥找到了車子,所以一號能非常自由的出入於四號家中。
這幾個混蛋湊在一起組織了一個叫“極青會”的少年流氓團伙,一號被認定為首領,然後在四號的家中經常聚集。而由於這四個孩子的父母都非常害怕這些小孩,所以往往對他們的事情都不敢斥責。
1988年11月25日,一號和四號騎着摩托車到琦玉縣境內搶劫,於是在街上遇到了打完工騎着自行車回家的高中女生古田順子。於是四號就上去將順子一腳踹倒,而一號假借關心扶起順子打算將順子帶到沒人的地方實施犯罪。順子由於害怕,於是便跟着一號走,後來還是被一號威脅,說是只要和他發生關係,便放過她。而順子則被迫被一號帶進了賓館遭到了強姦。
當日晚上10點,一號給四號打電話,將剩下的兩個共犯二號和三號叫出來。同時將剛剛遭到強姦的順子帶回了四號的家中2樓監禁起來。在這之後,幾個人便時常侵犯順子。並且一不順心就開始虐待死者。並於11月28日將五號和六號(兩個一號的朋友)約到四號家中,對順子進行輪姦。
兩天之後,四號的母親發現了順子,並叫順子趕快回家。但是經歷了幾天凌辱的順子似乎沒有體力和勇氣回家,而在過了一個星期之後,四號的母親又在二樓看見順子。也沒有做出任何幫助順子脫困的行為,反而是口頭上讓順子快回家。
而在順子這麼長的被監禁的時間裡,這幾個兇犯還讓順子打電話回家,叫她說是自己離家出走,不要報警。這種電話打了不止一通,而是平均每五天打三通。順子的父母居然就相信了。連報告警方都不做居然就讓女兒在外面自生自滅了。
有這樣的奇葩父母在,眾位觀眾也應該明白,順子遭到這些小混混的欺負和凌辱致死,恐怕也是必然的結果了。由於遭到惡徒的不斷凌虐,順子在之後的一個多月里斷斷續續地經常昏迷。而幾個人對於她的監禁也慢慢地變得鬆懈了。12月的時候,順子趁着幾個人在呼呼大睡的時候,曾經偷偷打電話報警。但行動時被電話邊的一號發現,於是當警察回撥到四號家中的電話時,一號接起電話敷衍了幾句,然後便掛斷電話,對順子的凌辱更是變本加厲。
直到12月中旬,順子已經被幾個混蛋折磨得不成人樣,大小便開始出現失禁的癥狀。這預示着順子的大腦已經開始出現了非常嚴重的內傷水腫。而在1989年1月4日的時候,順子在被監禁了41天之後,終於在一號的毒打之後全身僵硬,痙攣氣絕身亡。
等到1月5日上午的時候,幾個暴徒將順子的屍體用毛巾包住,然後連同屍體和書包一起放進了準備好的汽油桶里倒入了水泥,在此之後的1月23日,一號和二號到了足立區準備將一位坐台小姐帶入賓館施暴,被綾瀨警署的警方以對婦女施暴罪逮捕進入練嗎少年收容所之後,水泥殺人案才正式告破。
由於案件情節重大,而且在殺害順子的幾個人都還未成年,於是本案便從少年法庭移交到了東京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最終案件的審理被拖到了1990年的5月21日才開始審結:一開始東京地方法院對於這幾個罪犯的審判非常輕,於是檢控方又再一次上訴到了東京高等法院,最終一號宮野裕史有期徒刑20年,二號小倉讓有期徒刑5-10年,三號湊伸治有期徒刑5-7年,四號渡邊泰史有期徒刑5-9年。這還是法官在看到犯罪情節非常嚴重不適用於未成年從輕量刑的情況下判的。
可以說這件案件對於幾個罪大惡極的兇犯給予了非常輕描淡寫的判決。而在這件案件之後,日本雖然改變了《未成年法》的相關規定,但事實上,這件案件過後日本與水泥殺人案相似的案件屢屢發生,並且判決都沒有很重。這也讓看到這種慘案發生的正義人士非常憤怒和不解。
在本文(節目)的最後,我們要說,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所制定的相關法律,首先要看該案件的情節。而不是犯罪者的年齡。因為畢竟16-18歲這樣的犯罪者本身就已經具備了成年人的犯罪能力。更何況犯下的還是這麼駭人聽聞的大案。死刑絕對是對想要犯下此類案件的罪犯以震懾和警告。
同時在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並不是完全沒有這樣的案件。案件的源頭雖然和家庭教育有關,但不能完全依賴和怪罪於家庭教育。因為一個人犯了罪,無論他的罪行大小,得到應有的懲罰是對受害者的尊重和哀悼。更何況在校園當中發生的很多校園霸凌事件,更要予以重罰。因為只有得到了比受害者還要重的懲罰,加害者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而那些想犯罪還沒有犯罪的人才會知道怕。尤其是人命案,死刑往往會震懾那些霸凌弱者的人,告訴他們在犯下罪惡時你的人生也會最終因罪惡而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