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豐,《日本新華僑報》總編輯
今年,中國陝西、吉林、湖北、安徽等地接連出現幼兒園違規給幼兒喂葯事件,給孩子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在日本,不同幼兒園對給兒童喂葯問題有不同的做法,但通常來看,幼兒園工作人員給幼兒喂葯都被看作一種“醫療行為”,幼兒園方面都慎之又慎。在日本,幾乎所有的幼兒園都禁止工作人員在未獲得家長授權的情況下隨意給兒童喂葯。大多數幼兒園在孩子入園時都會與家長簽訂協議,其中會清晰規定幼兒園給孩子用藥問題,如孩子跌傷時要不要貼創可貼,孩子突然不適時是否喂葯等。只有獲得家長許可,園方才會給孩子用藥。
而對於兒童自帶的藥物,很多幼兒園也禁止工作人員代喂,因為一旦出現問題,幼兒園要承擔巨大責任。最可能出現的問題有:把葯餵給了其他孩子、其他孩子誤服藥物、藥物服用方法錯誤等。所以,有的孩子生病後,家長一般希望醫生開一天吃兩次的,就是因為中午的一頓葯不方便喂。有些藥物必須一天三次,醫生則建議早晨吃一次,下午放學回家趕緊吃一次,晚上睡前再吃一次。如果孩子病得厲害或必須中午喂葯,只能家長來幼兒園,要麼就只能帶孩子回家休息了。
還有一些幼兒園在喂藥方面有着極為嚴格的管理。如果孩子生病,尤其一些慢性病需要長期用藥時,家長可以仔細填寫並簽訂《用藥單》、《喂葯委託書》、《合同書》,幼兒園工作人員就可以代為喂葯。但只限於正規醫療機構主治醫師開出的處方葯,一般藥店銷售的非處方葯則不能代為喂葯。此外,一些特定條件下才用的葯也被幼兒園排斥在外,如“體溫超過39度時服用”、“咳嗽不止時服用”等。
填寫的《用藥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病名、服用方式、服用時間、用藥與飲食的注意事項、緊急時處方醫生的聯絡方式;喂葯委託書則需提供開藥的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並簽字蓋章,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書的內容主要是幼兒園的“免責聲明”,一般都包括這一句話:“希望遵醫囑給孩子喂葯;因孩子身體原因出現的一切不適,園方概不負責。”並且此類文書一般需要每天重新提交,慢性病一般每月提交一次。而這類幼兒園的喂葯工作往往由有一定醫療知識的保健師負責。
由此可見,在日本給幼兒園兒童喂葯被認為是一種“醫療行為”,園方極為慎重,也進行了嚴格、細緻的規定和管理。
坦率地說,中國當前多地幼兒園爆發的違規用藥事件着實讓人心痛。但是,解決這類問題不應靠一窩蜂的“運動式”治理,而應沉下心來,提高幼兒園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用藥安全意識,同時制定出科學、細緻、可執行的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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