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柳州晚報 2020-05-10 09:04:42 我來說說閱讀 次
先是報警謊稱被人放火燒房子,接着想被拘留而出手打警察,後又持鐮刀“搶劫”加油站工作人員、砸行人和車窗玻璃……柳城縣一男子喬某某因酒後衝動而作出一系列違法行為。近日,柳城縣人民檢察院對該名男子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網絡配圖,與文章無關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某日凌晨,22歲的喬某某打電話報警稱自家房子被人放火燒了。民警出警後調查發現,起火原因實為喬某某酒後吸煙亂丟煙頭而引起。於是,民警對喬某某進行口頭教育,告誡其不可謊報警情等,處理完此事後民警正準備離開現場。

此時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現了,喬某某在民警即將離開現場時,拉拽住民警上衣不讓離開,並且要求民警對其進行拘留。民警見狀要求喬某某鬆手,喬某某不聽反而突然出手用力擊打民警臉部,還破口大罵“這樣夠關15天沒有,你有本事不要走”。就在民警返回警車拿警械準備對喬某某實施抓捕時,喬某某以為其想進看守所未能如願,於是又從家裡拿了把鐮刀出門……

喬某某手持鐮刀來到附近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的便利店內,威脅工作人員盧某某,搶走八百多元錢及兩包香煙,且在民警趕到欲對他進行抓捕時挾持盧某某威脅民警,還將劉某某駕駛進入服務區的一輛小轎車車窗玻璃砸爛,試圖威脅司機停車讓他上車逃離,在司機不從的情況下其繼續持刀挾持盧某某往服務區旁邊的小路逃離抗拒民警抓捕。喬某某在將盧某某挾持回家的路上將搶得的錢及一包真龍香煙還給盧某某,帶盧某某到其家約半小時後釋放並打電話報警投案。
喬某某因為酒後一時衝動而產生了想進看守所的荒唐想法,進而做出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為,在事發後第二天,喬某某表示很後悔,但為時已晚。
檢察官說法
喬某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喬某某持刀“搶劫”等行為,雖然其客觀上使用暴力奪取他人財物,但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搶他人財物的行為達到進看守所的目的,且在挾持被害人途中已把搶得的主要財物還給被害人,因此,喬某某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持兇器隨意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是一種追求精神刺激的尋釁滋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綜上,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喬某某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