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信網】
信網11月16日訊11月15日,青島證監局發布《關於對孫從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孫從程作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農商行”)監事,其女兒孫宜甲於2022年4月14日買入青農商行股票20000股,於2022年6月27日買入青農商行股票2000股;父親孫思平於2022年9月6日賣出青農商行股票160000股。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
對此,青島證監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孫從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其於11月30日前向青島證監局報告相關情況。
根據東方財富網數據顯示,4月14日收盤價為3.49元每股,6月27日收盤價為3.22元每股,9月6日收盤價為3.09元每股。(信網記者)

(來源:青島證監局)

青農商行近期股價(來源: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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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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