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務問題
公民變更姓氏為父母以外的姓氏,戶籍登記機關應否登記?
貳:結論綜述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汩稽幽悠”、“北雁雲依”等姓氏,違背傳統倫理觀念和公序良俗,戶籍登記部門有權不予登記。
當然,姓氏難改,名字改起來還是比較容易的,現在有叫“王者榮耀”、“黃蒲軍校”、“謝祖隆恩”、“陸焰之瞳”、“端木女王”、“王子拼拼”、“徐栩如生”、“史詩王爵”的小孩,均已獲得戶籍登記,目前我國複姓以及冠夫姓之外的四字姓名逐漸增多。
叄:司法案例
案例一:姚某與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等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申1432號]
本案中,通過姚某自述可以看出,其變更姓名的主要原因是在情感上無法認同父母,是“審判父母的行為”。但其選取的“汩(gǔ)稽幽悠”,既未選取父姓母姓,亦未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和法定撫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其隨意改變姓名,會造成民事、行政管理等活動混亂無序的局面,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我國曆來重視中華傳統倫理道德的傳承,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着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願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違背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案中,大興公安分局收到姚某所提涉案申請後,履行了相應程序,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拒絕為其變更姓名為“汩稽幽悠”,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維持。大興區政府所作京興政復字[2018]21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亦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終審法院駁回姚某的上訴請求均無不當。姚某申請再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雁雲依”與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公安戶口行政登記一審行政判決書[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0)歷行初字第4號,最高院10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原告“北雁雲依”,女,2009年出生,漢族。法定代理人呂某(系“北雁雲依”之父),男,1974年出生,漢族,原濟南軍區裝備部參謀。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簡稱燕山派出所)。
原告“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呂某認為:……姓氏只是各民族的傳統,是否讓子女隨父母姓是個人問題。我國的姓氏是不斷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規範的,誰也沒有規定哪個字不能用作姓氏,法律未規定公民不能改變姓氏,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損國家尊嚴、違反民族美德等情況,皆可自由選取……
本院認為,原告“北雁雲依”的法定代理人呂某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辦理戶口登記所認定的事實和遵循的程序均無異議,雙方當事人主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適用問題存有分歧。對這項法律適用問題,本院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一)……關於“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問題。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無利於社會和他人,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其次,姓氏主要來源於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於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在我國,姓氏承載了對血緣的傳承、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而名字則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徵、長輩願望等。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着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願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
(二)關於“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選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為,不僅不應違背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應當具有合目的性。這種行為通常情況下主要存在於實際撫養關係發生變動、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雲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雲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不應給予支持……
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肆: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1986年)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民法總則》(2007年)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法發[1993]30號)
第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上述規定的含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着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基於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伍:分析建議
在北京高院2019年裁定的案例一中,該公民以在情感上無法認同父母,改姓是“審判父母的行為”為由,要求將姓名改為“汩稽幽悠”。法院認為,該姓名既未選取父姓母姓,亦未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和法定撫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其隨意改變姓名,會造成民事、行政管理等活動混亂無序的局面,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不符合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違背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此公安機關有權不予登記。
在案例二中,該公民的法定代表人呂某要求將子女名字登記為“北雁雲依”,在被戶籍登記機關拒絕後,以“北雁雲依”的名義起訴了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該案最終“驚動”了最高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進行了釋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立法解釋,最終,法院以“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也無“存在其他正當理由”為由,駁回了原告“北雁雲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隨着社會發展,各種不符合傳統命名習慣的姓名越來越常見,大家也都喜聞樂見,並尊重其個人權利。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除了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四種情況外,不支持公民改變姓氏的要求。
根據傳統倫理,改變姓氏變更卻存在巨大爭議,但不改姓氏,而只改動名字一般均可獲得登記,這種情況司空見慣,筆者周圍也有朋友將父母起的名字改了。
在改名方面最為出名的人,是台灣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生、作家黃宏成,目前已經改了三次名字,最後改成了15個字的姓名,並參選嘉義市長,足足過了一把“台式民主”的癮:
第一次:黃宏成於2010年5月登記改名為“黃宏成台灣阿成”,讓自己變成一位有“七字名的七尺男兒”。
第二次:2013年10月,“台灣阿成”又到台當局“戶政事務所”更名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把名字擴充為11個字。
第三次:直到2015年5月23日,他才改成了上述那個15個名字——“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成為台當局“內政部”公布的最長的名字。
【推薦閱讀】
☑ 社會熱點聚焦評論
"中國踢群第一案"被駁回起訴,群主不擔責:情誼行為非法律行為,不屬受案範圍!
五部門新規打擊"校鬧":停屍擺花圈放哀樂或受罰,杜絕"花錢買平安"/"大鬧大賠"
員工與他人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公司可以開除嗎?(簡評“11頁PDF舉報北汽領導和女員工作風事件”)
人社部: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探親假/婚喪假標準(26個疑問解析) [上篇] [中篇] [下篇] [尾篇]
【正能量】日本黑社會山口組成員獄中苦讀8年成律師開律所!(簡評)
堅決擁護教育部為家政專業授予法學學位的決定——簡論教育部將家政學納入法學門類的正確性
☑ 新規判例匯總解析
中法委"1號文件+答記者問":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解決執行難,限制隨意變更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最高法最高檢今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案司法解釋》:明確考試範圍/定罪量刑標準
教育部:大學生實習工資≥試用期工資的80%,每周≤44小時,不得安排去娛樂場所實習!發改委等13部委《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北京補償金封頂基數變為"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27107元"!(影響+分析)
最高院官宣:《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千呼萬喚始出來!(123條,已劃重點)
☑ 民商法律實務解析
三隻松鼠的3次廣告欺詐阻擊戰:"全網≠全部互聯網"、"零食行業銷售第一僅限淘寶天貓數據"!
合同管轄約定"或裁或審",仲裁管轄約定無效,訴訟管轄約定有效嗎?(附最高院案例)
P2P中借貸平台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可否主張借款內利息和逾期利息?
借條、收據或欠條上“簽字留名” ,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企業多級分銷、計提返利的營銷模式,屬於傳銷嗎?
債權人可否追加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作為被告或被執行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股東玩躲貓貓,掛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過司法途徑解除掛名?
樓盤爛尾,消費者注意了:你交付的購房款可以優先返還
委託代理合同可以約定不可撤銷並排除任意解除權嗎?(附最高院、高院8個案例)
☑ 勞動法律實務解析
公司和員工約定的北京戶口服務期違約金合法嗎?
員工放棄社保,又離職要補償金,法院支持嗎?(14省市觀點:1、北京篇)
員工拖延續簽勞動合同,單位未終止而繼續用工,存在巨大風險!(附11個案例)
“中學老師被判賠31萬”、“研究院獲賠20萬補償金”案件中的事業單位戶口違約金問題
一頓操作猛如虎,員工京戶遷入楚!(如何將違反戶口服務期協議的員工戶籍遷出北京)
約定脫密期排除員工提前30天辭職的權利,合法有效嗎?
單位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及違約金嗎?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後未解除就“相忘於江湖”,後果很嚴重!
違反勞務派遣的“三性”要求、派遣比例限制,會導致派遣無效嗎?
“逆向勞務派遣”合法有效嗎?(高院規定+高院案例)
企業之間“人員借用(借調)”是合法的用工方式嗎?
單位可以安排非全日制員工的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嗎?
非全日制員工發生工傷後,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並不支付補償金嗎?
委託其他公司給員工上社保,員工以未繳社保為由單方解除,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長文】用人單位找社保代理公司代繳社保違法,存在巨大法律風險!
工資未及時足額發放,員工可以單方解除並獲得補償金嗎?
貴司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嗎?
辭職信交給單位後又拿回,還能保住工作嗎?
【作者的頭條號或者“法旅無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眾號可見上述文章。景色配圖為作者拍攝的北京世園會夜景,其餘配圖來源於網絡,圖文無關。如需轉載本文,請聯繫作者獲得許可,否則不得轉載。歡迎關注、轉發文章,祝您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