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稅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也就是減按1%從4月之後就暫時退出了,4月1日起正常情況就不能開具1%的發票了。
什麼情況可以開具呢?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2、已按1%徵收率無票增值稅收入申報,可以按1%徵收率補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不管你合同是什麼時候簽訂的,能不能開1%還是要看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合同4月之前簽訂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4月1日之後,也不能再開1%的發票了。
開1%的必須是納稅義務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具體又分為4月1日之前的納稅義務開了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紅沖,或者開票有誤需要紅沖的。
或者說你4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做了未開票收入申報了,後期需要補發票的。
實際中,二哥建議盡量避免出現4月1日後再開1%發票的情況,因為這些特殊情況開具了1%在申報表填寫時候都不怎麼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