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明就因為發票無法報銷的問題前來諮詢,他很難受,明明是正規流程開的發票,怎麼公司會判定為無效發票呢?
在接下來的談話中得知
公司給出的的理由是
發票的開票人和複核人是同一人!
小編就納悶了,稅局有這樣的規定嗎?“開票人和複核人到底能不能是同一人呢?”當時就去查了相關資料,終於找到了稅局的準確回復!
稅局明確了!
開票人和複核人可以為同一人!
近日,廣東省稅務局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答覆。可以!
可見,連稅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一定不能同一人,但作為會計應當按相互制約原則,開票人和複核人不為同一人,收款人和複核人不為同一人,具體還是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開票人和複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問這個問題的人在擔心什麼?其實就是稅局認不認可這張發票,能不能抵扣。那我們就來看一下稅法上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四條規定:這裡僅規定了“”開票人”是發票的基本內容,“複核人”屬於可填可不填項目。
《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的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方有權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
因此,稅法對複核人沒有硬性要求,更沒有規定開票人和複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實務中,不相容職位相分離其實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說到底內控也只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複核人是不同的兩個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啊!
回到實務中,不相容職位相分離其實是一種“理想”狀態,要求記賬、複核、收款,崗位分離,由不同的人負責。
但其實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複核人是不同的兩個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啊!
說到底也只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不是說你發票上隨便寫個名字就能決定的。
所以,還是那句話,老老實實開規範的發票,讓客戶無可挑剔!如果購買方比較好溝通的話,可以在跟對方是否接受略有瑕疵的發票,經對方許可,若不接受的話,再決定作廢重新開具。
提醒
總的來說,這個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它其實並沒有那麼死板的規定,包括發票開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樣。
引申發票底部的填法
說到這了,今天就藉此引申說一下關於發票底部幾個欄次「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電子」,票面下方都有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這三個欄次。
不知道幾個欄次最初是為什麼要設置,我看到其實很多其他發票種類並沒有如此複雜的設置。
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僅僅有一個收款員;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只有一個開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額發票,這些都是沒有的。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憑證都需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主要目的是加強審核,明確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內控管理手段。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而且辦法要求發票開具應該全聯次一次性開具,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也有,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的規定。
發票開具肯定需要項目齊全。但是這個項目也就是說開票人屬於發票基本內容,開具時候需要開全,至於複核、收款,辦法並沒有規定,哪怕你沒填寫,或者填寫的和開票人不一致,這樣的發票也不能說不合規。
電子發票時代最應該規避什麼
我們不管是開具發票還是接受發票,最重要的還是要真實,和真實業務相符,不用過分的糾結於這個問題,庸人自擾罷了。
現在電子發票已經逐步取代紙質發票,與其擔心開票人問題,大家更應該擔心的是發票重複打印報銷、假髮票的問題!
有條件的大公司使用完善的報銷系統,所有事情線上搞定,根本不需要線下操作,就沒有重複打印報銷的風險,就是價格太貴,一般企業不划算。 所以大部分企業還是走的線下打印報銷流程,使用悅報銷既可以查重也可以同時驗證真偽,也能夠解決問題,價格便宜操作也方便。
而那些根本不把電子發票重複報銷的問題放在心上的企業,如果稅務來查,到時候哭的就是自己哦,那個時候後悔就晚了!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2b958074-5205-4840-b0e8-ba27485683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