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披露,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對58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一看似簡單的數字背後,蘊含著新中國司法改革的艱辛歷程;也用鮮活的數字,展示了新中國司法和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更加昭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巨大成就。
法律人不會忘記,自1983年開展“嚴打”後,“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的“兩個基本”辦案原則,一度成為政法機關辦案的準則。眾多政法機關和幹警,運用這一準則辦理刑事案件,雖然出於“非常時期”社會治安治理的“非常狀態”需要,客觀上也起到了及時有效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的效果。
1997年9月,黨的第十五大報告提出:“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保障首次被寫入黨的正式文件。2004年3月,“人權保障”首次載入憲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與此同時,相應的條文也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其重大意義在於: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實被告人無罪的情形下,推定被告人無罪。這在根本上否定了有罪推定的制度和落後做法。
紙面的法律要求要變成實踐中的司法理念和信條,還有相當漫長的泥濘之路要走。尤其是有些案件,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非常之難。因為任何一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訴,或多或少有一些證據,如果只是定罪證據不足,人民法院要將其宣告無罪,必然給一些辦案人員帶來損害,錯捕、錯訴背後,必然有些辦案人員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以及所在單位的追責,甚至嚴重損害辦案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
尤其是在各級法院所宣告無罪的案件中,絕大多數的被告人是1996年開始的第二次“嚴打”期間所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當時的刑事政策雖然比1983年的“嚴打”有所進步,但是此次“嚴打”仍然強調“從嚴”“從重”,仍然強調重刑和“懲辦”功能,容易帶來較為嚴重的消極後果;而一些地方在“從嚴從重”之外,仍然強調“從快”的要求,甚至對公安機關提出“限期破案”,對法院辦案人員提出“提前介入”“限期結案”,容易在程序上、證據上、事實上出現審查不嚴、不細等問題,法官在審判工作即便對重要證據重要事實提出“合理懷疑”,也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支持,在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面臨的壓力巨大。
好在,法治的腳步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在黨和國家的積極推動下,在時代潮流的推趕下,因被指控故意殺妻領刑十五年的佘祥林,因為“亡妻”歸來,在2005年4月被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10年5月,被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的河南農民趙作海也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正義雖然有時會遲到,但正義最終必定來到。
春江水暖鴨先知。黨的十八大以後,人權保障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無罪推定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好的落實。2013年3月,被指控故意殺人的浙江司機張輝、張高平被宣告無罪;同年8月,因“故意殺人罪”已經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七年的於英生,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告無罪釋放。而糾錯難度更大的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重大冤錯案件的被告人也被宣告無罪。這些被告人被宣告無罪,並不是因為“亡者歸來”,而是因為證據不足,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此後,民營企業家張文中也在被關押多年後被宣告無罪。
據國新辦披露,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法院通過再審改判刑事案件8568件。其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嚴格依法的態度,勇於擔當的司法精神,近兩年來對被指控為故意殺人的金哲宏、劉忠林依法宣告無罪。這些案件,都是各級法院依法保護公民權利,依法貫徹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生動實踐。
歷史的教訓、司法實踐的經驗反覆告訴我們,要做到無罪推定,防止冤錯案件,首先必須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如果沒有公正審判,如果庭審只是走過場,冤假錯案就會在所難免甚至大量發生。
其次,必須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無論是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取證,還是辯護律師提供的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出示,都必須接受質證,真正做到“有證出在庭上,有話說在庭上,有理辯在庭上”,讓法庭成為刑事訴訟的真正中心和核心,讓法庭成為刑事訴訟的關鍵和有罪無罪的關鍵。
與此同時,必須嚴格貫徹罪刑法定、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完善證據收集、審查、運用制度,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機制,強化庭審功能;確保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第三,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堅決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疑罪從無是由無罪推定製度引申出來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確立“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之後,大大提升了刑事證明的標準,標誌着刑事司法和國家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證據確實的“質量”、證據充分的“數量”和排除合理懷疑的“心證”得到廣大法官的高度認同,堅決守住法律底線也成為廣大法官的內心信念和實踐堅守。
第四,必須樹立確立正確的司法理念,勇于堅持原則,依法裁判。正是從一個個冤錯案件中,廣大法官深刻汲取教訓,不斷將刑事司法理念轉型升級,將“決不冤枉一個無辜者”的理念牢牢立於內心,努力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人權,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職權,嚴格遵從法定程序理念,堅決落實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則,在審判工作中,勇于堅持原則,勇於擔當,依法裁判。
第五,必須依法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形成訴辯制約與制衡。在司法實踐中,相對於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辯護律師的訴訟地位無疑是較弱的。在法律上,偵查、起訴機關所擁有的偵查措施、調查手段等實質性權力也比律師強大得多。在強大的政法機關面前,任何個人被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沒有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是很難自證清白,自證無罪的。
一則因為絕大多數的被告人不熟悉法律,無法提出針對性的辯護意見。二是絕大多數的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便其被取保候審,亦存在行動不自由等情況,很難做到自我取證、自我救濟。而律師是經過專業訓練,具備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士,有能力給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政法機關尊重律師的訴訟地位,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作用,切實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質證和辯論辯護等各項訴訟權利,既有利於公正司法,又能有效提升訴訟效率,推動法治進步。
由此可見,短短几年,5876名被告人被法院宣告無罪,不是一件小事。其背後,涉及千千萬萬的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屬,涉及公民合法權利的依法、充分保護。也正是如此,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讓“弱者”和“少數人”也得到國家法律、司法的依法保護,充分彰顯了我國家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