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落款中“年”“歲”使用問題探析——由古代曆法和紀年法展開

2022年10月29日10:18:22 熱門 1955

文◎梁超

(書法出版社)

摘要:本文通過論述中國古代曆法及紀年法的相關常識,對書法落款中干支後能否加“年”或“歲”字、“歲次”“歲在”如何使用等疑問以及歲首與干支年轉換錯用、農曆和公曆雜糅等謬誤進行了釋疑與辨析。

關鍵詞

書法落款、曆法、紀年

正文

書法落款始於何時尚有待稽考,但其緣起當與“物勒工名”的文化行為有關:將時間、地點、工匠名號、製作成因等信息,通過契刻、鑄造、塑制、鈐印等方式標識在器物上,以備查檢。衍生到書法作品上,即為在正文旁書寫諸如正文內容的出處、創作背景、創作緣由、心理活動、時間、地點、姓名(別號)等幾項信息,以做解釋說明或宣告權責之用。落款是一幅書法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作品之成敗與優劣很大程度上與落款有關,其重要性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不亞於正文內容。正確、合宜的落款,與正文相得益彰,有錦上添花之功效,也能在章法上起到彌補、糾偏的作用,若是做了饒有文化內涵的拓展、引申,還能展現書者的才情與學識;反之,則會貽笑大方,影響作品的質量。

落款從形式上而言,大致有單款與雙款之分,單款只書寫作者姓名(別號)及相關項,雙款還要書寫奉、贈對象的姓名(別號)、稱謂以及謙敬辭等。落款的格式並不是嚴格固定的,時間、地點、署名等項目可自由選擇,只要與正文搭配和諧,可據作品主題、當下心境及思想狀態等靈活運用。然而,內容上則務必要留意正誤的問題,其中時間一項,尤其是年份的落款,由於涉及中國古代的曆法與紀年法,若不了解,很容易產生問題。比如,干支後能否加“年”或“歲”字?“歲次”“歲在”如何使用?歲首與干支年轉換從何時開始?農曆和公曆怎麼避免雜糅?欲解析關於“年”“歲”的這幾個問題,需先考其史、訓其言,弄清楚中國古代曆法及紀年法的相關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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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遊《跋北齊校書圖》

一、中國古代的曆法

(一)何謂曆法

《說文解字》曰:“歷,象也。”《尚書》有言:“歷,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所謂曆法,是研究日、月、星辰運行規律,測算時間單位長度,系統地建立並制訂“歷年”“歷月”“曆日”三要素之時間序列關係的法則。曆法與天文有着天然的緊密聯繫,古今中外各民族創製的曆法,統攝而論有三大類型,即陽曆、陰曆和陰陽合曆。

人類最原始的時間意識大概是從太陽出沒引起的晝夜交替中開始的,之後有了“日”的概念認知,掌握了其時長(約23時56分4秒),繼而把它編入曆法中(取整數24小時),成為曆日這一穩定的計時單位。曆日在曆法三要素中是最容易識別和規定的,無論陽曆、陰曆還是陰陽合曆,從世界範圍看基本是一致的,而且曆法中的歷年、歷月也都以曆日為基礎。“月”和“年”概念及周期的掌握則相對複雜和困難。由於日、月、年的天文時長不是整數,三者之間無法通約,加之天體的運行速度也並非一成不變,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其運行周期也會相應出現變化。於是,就會給制歷帶來麻煩,人們只能儘可能地使歷年、歷月、曆日無限接近天體運行周期——年、月、日的天文時長,並及時地、持續不斷地更正和調整。在特定情況下甚至還會進行“妥協”“敷衍”或“違規”處理,這在中外製歷史上都曾出現過。

古今中外曆法史上所用過的歷年有回歸年、太陰年、恆星年、近點年、食年等,用過的歷月有朔望月、回歸月、恆星月、近點月、交點月等。 通常而言,陽曆是以“回歸年”(太陽視運動兩次通過春分點或冬至點或立春點等的時間段,約365.24日)為依據,先設置紀時單位歷年,然後帶有很強人為規定性地將歷年劃分為十二個歷月。也就是說陽曆只有歷年和曆日能基本吻合年、日這兩個天文時長,歷月則無法對應月相盈虧變化的周期,只有象徵性。古瑪雅歷以及如今全世界通行的公曆(格里高利曆)等都屬於典型的陽曆。

陰曆是以“朔望月”(月亮視運動經歷兩次朔或者兩次望的時間段,約29.54日)為計算基礎,先設置計時單位歷月,再以十二個歷月組合為一個歷年。所以,陰曆則只有歷月和曆日基本符合月、日這兩個天文時長;而歷年則是象徵性的,體現不出太陽光照引起的寒暑冷暖和四季往複周期。阿拉伯國家使用的伊斯蘭曆即屬陰曆。而陰陽合曆則是一種綜合陽曆、陰曆各自優點,兼顧並調和“回歸年”與“朔望月”周期的曆法,最大程度上使得歷年、歷月、曆日符合年、月、日之天文時長。我國目前仍附於公曆使用的“農曆”(此稱謂並不妥帖)就屬於典型的陰陽合曆,此外,古巴比倫歷、猶太歷等均屬此類。中國古代曆法歷經數十改,逾百種之多,陰陽合曆是使用最長久的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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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 《次辯才韻詩帖》

(二)陰陽合曆

為了讓曆法中的計時單位歷年、歷月、曆日更好地對應天文時長年、月、日,並適時調整使其具有系統性和延續性,陽曆有閏年、平年之規定,陰曆有大月、小月之規定,相較於此,中國的陰陽合曆則要複雜得多。

中國古人對天文之研究有一個逐漸成熟的過程,因此陰陽合曆的制訂也要不斷適時改進才能變得更為精確。對回歸年與朔望月時長的掌握就是如此。了解太陽的視運動周期,要測日影,發現“冬至”“二至”“二分”“四立”乃至逐漸形成完整的“二十四氣”(包括十二節氣和十二中氣,如今稱“二十四節氣”並不妥當);了解月亮的視運動周期,先是通過觀察到新月、上弦、滿月、下弦、殘月等幾個月相變化階段,認識了“朔”“望”,再進一步推算出“朔”“望”的準確時間;在這二者基礎上進行“陰”“陽”結合,還要找到“曆元”——“夜半朔旦冬至”。陳遵媯在《中國天文學史》中論述道:“古人治歷,是以夜半為一日的開始,朔旦為一月的開始,冬至為一年的開始;所以規定從冬至到冬至為一歲,朔旦到朔旦為一月,夜半到夜半為一日。古人治歷的基本觀念,首先注重曆元;一定要以甲子那天恰好是夜半朔旦冬至,作為起算的開始。”

這之後便是要解決回歸年與朔望月的系統性和延續性問題——即通過設置“閏月”的方式調和回歸年與朔望月的周期。古人曾制訂過“三年一閏”“五年三閏”的置閏法,自戰國四分曆”以後基本採用“十九年七閏”,十九個歷年中有二百三十五(12×19+7)個朔望月,其總日數與十九個回歸年的總日數接近:29.54日×235≈365.24日×19。此外,還曾有過“六百年二百二十一閏”“三百九十一年一百四十四閏”“四百二十九年一百五十八閏”等閏周。閏月如何安插於十二個月之中,歷史上曾有不同的規定,自唐麟德歷廢除置閏周期以後固定為嚴格按照“二十四氣”,把不包含“中氣”的月份(清代施行時憲歷採用定朔、定氣法後另當別論)設置為閏月,在哪個月後面即稱“閏某月”。

《後漢書·律曆志》有言:“月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章首分盡,四之俱終,名之曰蔀。以一歲日乘之,為蔀之日數也。……以甲子命之,二十而復其初,是以二十蔀為紀。”如此,十九年(一章)後“朔旦冬至”又回到同一日;七十六年(一蔀)後“朔旦冬至”又回到同一天的夜半;一千五百二十年(一紀)後才會再次回到“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此外,“古人於曆元之外,還要求日月合璧、五星連珠定為上元;於是還要推算七政的周期,使它同時發生於上元,作為出發的始點,起算的開端。乾象曆以後,各歷家都列上元以來積年為曆法的第一條”。推步日、月、五星,演算上元積年,以實現甲子夜半朔旦冬至與日月合璧、五星連珠同時出現,是中國古代歷算家的理想。

由上述可知,陰陽合曆的歷年比陽曆的歷年——回歸年或長(多十九天左右)或短(少十一天左右),間隔制訂。然而,有輔助的“二十四氣”作為參照系,可與回歸年對應,方便使用。“二十四氣”把一個回歸年內太陽在黃道(地球繞太陽公轉的軌道平面)的位置均分為二十四段,並記錄、反映太陽光照(溫度)引起的萬物徵象(氣象、物候)變化情況,作為中國陰陽合曆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明顯的陽曆屬性。“氣”之法與陰曆屬性的“朔”之法以及調整回歸年與朔望月周期的“閏”法,是中國陰陽合曆的三大顯著特徵。

中國的曆法究竟始於何時呢?有伏羲時代、神農時代、黃帝時代等不同的推測,傳說時代的事皆難以追溯了,但有文字可考的殷商至清代曆法發展情況,還是很清晰的:殷商時期陰陽曆已經初具規模”,春秋戰國時期的古四分曆“奠定了中國古代曆法的基礎”,西漢太初曆“使中國古代曆法的基本形式更加明朗”,東漢乾象曆“又增加了一批新概念和新方法……體系已經成熟”,魏晉南北朝時期“繼續得到充實”並“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唐代到宋元時期,“一系列天文數據和表格的總體精度”逐步達到高峰。然而從明代開始,“出現了停滯不前以致倒退的現象”,“面臨由東來傳教的耶穌會士傳入的天文曆法的挑戰,自此開始了中西曆法論爭與融匯的新時期”。徐光啟及耶穌會湯若望等人編撰了一部《崇禎曆書》,“保留了中國傳統曆法的某些形式特徵,但卻是以西法為基礎,亦即是以西方幾何學天文學體系為本質特徵的曆法”。此曆書後因明朝滅亡未及施行,到了清代,湯若望將其改名為《西洋新法曆書》上獻,得以頒行。可知,現在使用的農曆是經過歷代不斷改進並吸收西方優秀的天文成果和科技手段加以改良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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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襄 《離都帖》

(三)關於“歷年”的稱謂

需要提及的一點是,中國古籍中對陰陽合曆“歷年”的稱謂有變化的過程,也有混用、誤用的情況,經、史、子、集及歷代註疏的作者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認知錯誤或局限性,所以需要客觀地加以甄別、分辨。《爾雅·釋天》言:“夏曰歲,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載。”此四種稱謂皆見於中國最早的歷史文獻總集《尚書》:《堯典》“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洪範》“惟十有三祀,王訪於箕子”,《無逸》“肆中宗之享國七十有五年”,《堯典》“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巽朕位”,《禹貢》“作十有三載乃同”。然而,由於《尚書》成書年代及流傳版本極其複雜,所彙編的內容哪些屬於作偽、追記的性質,難以斷定,不能輕易盲從,因此要訓釋“歲”“祀”“年”“載”,需藉助古文字,求其本義,梳其源流。

“歲”的諸種字形最早見於甲骨文,與“戉”同源,為“鉞”字初文,筆者認同於省吾等所持的此種觀點,吳孫權在《釋歲》一文中有更加翔實的論述,對其不同形狀做了闡釋。“歲”本義為類似斧的兵器,象徵至高無上的王權。《說文解字》“木星也,越歷二十八宿,宣遍陰陽,十二月一次”的釋讀,已非本義,當為假借義。借“歲”代指時間,表示歷年,可知與木星有關。木星是古人所見金、木、水、火、土五顆行星中體積最大、運行周期最特殊的,將其命名為“歲”,詞義當與王權有某些內在相關性。從甲骨文獻中“今歲受禾弘吉”“來歲受年”等內容可知,殷商時代“歲”已經有表示歷年的詞義。夏代文字尚無考古發現,難以證實《尚書》《爾雅》所錄是否確切。

“祀”與殷商祭祀活動有關,屢見於甲骨文中,用“祀”表示歷年,應與祭祀周期相關。張衍田《中國古代紀時考》有所考證:“到了殷代末期,一個中祀周約為十三旬,則一個大祀周在三百六十日至三百七十日之間,接近一個太陽年(筆者按,即回歸年)。……日、月、祀相配紀時……通觀西周時期,早期,沿襲殷制,以‘祀’紀時,並且由祀周單位演變成為表示‘年’的純粹的時間單位;中期‘祀’‘年’並用;晚期,已不再用‘祀’紀年,紀年已通用‘年’字。”由此可理清“祀”表歷年的使用情況。

“年”在《說文解字》中釋為“谷熟也”,考甲骨文字形,像人背負成熟的禾穀,為豐收之義。禾穀成熟的周期與歷年時長相當,故被借用來紀時了。類比商人重祭祀之傳統,周人以農業立國,以“年”字表示歷年符合情理。

“載”字未見於甲骨文,金文中所見用例都不用作時間名詞,《爾雅》所謂“唐、虞曰載”乃後人增補,至於詞義如何引申或假借為表示歷年的,難以知曉了,但古代應當有以“載”表示歷年的情況存在過。後世唐玄宗在位時曾短暫地使用過“載”以表歷年。

綜上可知,“歲”“祀”“年”“載”的稱謂在歷史上使用的時段和頻次是不一樣的,意義也有同有異。到了西周晚期,“年”已是表示陰陽合曆歷年的主要詞語,但絕非已替代其他幾個詞,尤其是“歲”的使用仍然很廣泛。二者有時所指相同,有時則有所區分。訓詁有“渾言”與“析言”之別,要根據實際語境來判斷文獻中詞語的使用義。如《周禮·春官·宗伯·太史》“正歲、年以序事”,鄭玄注曰“中數曰歲,朔數曰年”,這是對“年”“歲”二者的對舉和區別:“年”為正月初一到下一個正月初一這段時間;而“歲”為冬至中氣到下一個冬至中氣這段時間。這涉及曆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陽曆歷年與陰陽合曆歷年的區別,自漢以降歷代學人對此二者的認知都不同程度存在誤讀與混淆,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當然,展開上述分析的前提是,唐、虞及三代的曆法皆為陰陽合曆,才可說“歲”“祀”“年”“載”這四個詞表示的是陰陽合曆的歷年。唐、虞屬傳說時期,可忽略不論;然而,夏代可能使用過類似陽曆的曆法(孔子之杞所得《夏小正》或為代表),殷商、西周、春秋戰國時期仍有不明性質的其他曆法共存的狀態(如《小戴禮記·月令》所保存的內容、清華大學所藏戰國竹書《四時》這一出土文獻),有待進一步研究。然而,從我們目前所能掌握的殷代以來的曆法史資料來看,陰陽合曆一直為主流,各種紀年方式所對應的也都是陰陽合曆歷年。“載”目前無法理清其用以紀年的來龍去脈了,但仍有一定的使用頻次;“祀”自西周后用以紀年的詞義逐漸消亡;後世經常被使用、詞義有交叉的則為“年”與“歲”,而這也正是本文探討的關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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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古代的紀年方法

中國古代的紀年方法主要有君主在位年數紀年、帝王年號紀年、歲星紀年、太歲紀年、干支紀年和十二生肖紀年幾種。

年號被創製之前,歷史紀年採用的是君主在位年數法,即用數字標註君主即位至去位的年份序次,甲骨、鐘鼎、簡帛等文獻中都有用例,《春秋》一書更為典型。帝王年號紀年正式啟用於漢武帝,但始於其在位的哪一年存在爭議,有元狩元鼎等諸說,筆者贊同辛德勇《建元與改元——西漢新莽年號研究》一書的觀點,即始於太初曆頒行時的太初元年(前104) ,其建元、元光元朔、元狩、元鼎、元封等年號為後來追記。帝王年號紀年至宣統末年(1911)封建帝制結束為止。

歲星紀年、太歲紀年與古人對天象的觀察和對星辰的認知有關。古人在長期的天文觀測中逐步認識並歸納出黃道附近“二十八星宿”的恆星群,作為觀測天體的參照體系,且將其與四方、四時相對應。古人還自東向西(順時針方向)將黃道平面十二等分,用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十二地支名稱來表示,稱“十二辰”。五大行星中的歲星(木星)以其獨特性被古人所重點關注,由於其視運動周期約十二年,每一年會行經“二十八星宿”中的某區域,人們為記錄歲星位置又將黃道平面十二等分,稱之“十二次”。每次皆有名字,自西向東(逆時針方向)分別是:星紀(對應丑)、玄枵(對應子)、娵訾(對應亥)、降婁(對應戌)、大梁(對應酉)、實沈(對應申)、鶉首(對應未)、鶉火(對應午)、鶉尾(對應巳)、壽星(對應辰)、大火(對應卯)、析木(對應寅)。歲星運行到某次,稱“歲次某某”。“十二辰”與“十二次”的方向正好相反。《史記·天官書》《漢書·天文志》《淮南子·天文訓》等載錄有歲星紀年法。

由於歲星實際的運行周期是11.86年,每85.7年其所在的星次就會比預定的星次提前,產生誤差,這種現象稱為“超次”。當古人認識到歲星紀年這一併不理想的缺陷後,就設法虛擬出一個“太歲星”,代替歲星來紀年,太歲星運行軌道與歲星一致,方向則完全相反,但卻能與“十二辰”對應,其運行到某個辰位,就稱作“歲在某某”。天文曆法學家也為此取了十二個太歲年名:攝提格(寅)、單閼(卯)、執徐(辰)、大荒落(巳)、敦牂(午)、協恰(未)、涒灘(申)、作噩(酉)、淹茂(戌)、大淵獻(亥)、困敦(子)、赤奮若(丑),也稱“歲陰”。為干支相配,後來又為十個天干取了名字:閼逢(甲)、旃蒙(乙)、柔兆(丙)、強圉(丁)、著雍(戊)、屠維(己)、上章(庚)、重光(辛)、玄黓(壬)、昭陽(癸),也稱“歲陽”。《史記·曆書》載錄的《歷術甲子篇》所用六十個年名紀年法即由“歲陰”“歲陽”相配組成的。

干支紀年法則是由太歲紀年法演化而來。“要使持續不斷的太歲紀年精確無誤,就要脫離與歲星的對應關係。太歲本來是一個假設的天體,當它與歲星脫離關係而單獨存在的時候,它也就和天體脫離了關係,成為一種純粹的紀年方法。但是,太歲紀年的十歲陽與十二歲陰依次相配組成的六十個年名,用字僻澀,拗口難讀,很難記憶,不便使用,而太歲紀年用於表示太歲所在辰位的干支,卻是人們十分熟悉的,並且早已用於紀日與紀月,既已習慣,又很實用。於是,人們便廢棄太歲紀年的六十年名,而只留用表示太歲所在辰位的干支作為單純的紀年符號。這樣,便產生了干支紀年法。”天干、地支按相應次序搭配,由甲子而癸亥,周而復始。干支最早在殷代用來紀日,用於紀年一般認為始於東漢。此後,干支紀年與年號紀年並行,一直使用到清代末年。東漢以前的紀年干支,是後人逆推出來的。

十二生肖紀年是干支紀年的輔助。辛德勇在《豬尾鼠頭談十二生肖紀年的淵源》一文中指出:“十二生肖紀年法的源頭至遲在春秋時期即已出現,其後歷經戰國,以迄嬴秦兩漢,以十二種特定的動物與十二辰相搭配的做法,一直流佈於世。然而,這也只是十二生肖紀年法的源頭而不是它的實際施行。這是因為所謂‘十二生肖’只是十二地支的替代;更準確地說,只是子丑寅卯這套符號的替代物。因而十二生肖紀年法的施行,原則上似乎應以甲子紀年法的施行為前提。……中國古代以甲子紀年也就是用甲乙丙丁、子丑寅卯這些天干地支符號來表示年份的時間,大致啟始於新莽東漢之際,即顧炎武所說以甲子名歲,始於東漢……在這以前,行用十二生肖紀年法的可能性並不是很大。借用清人趙翼的話來講,就是‘西漢以前,尚未用甲子紀歲,安得有所謂子鼠丑牛耶’?” 也就是說,用鼠、牛、虎、兔、龍、蛇、馬、羊、猴、雞、狗、豬十二生肖來對應十二地支紀年,當是在干支紀年法施行之後的事情。

帝王年號紀年法止於清宣統三年(1911),但與之配合使用的干支紀年法沿用了下來。1912年,“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採用公曆和公元紀年法,同時也用“中華民國”(簡稱“民國”)國號來紀年(但這個“民國某某年”對應的歷年已不是以正月初一為首的年,而是公曆的回歸年);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國際社會上大多數國家通用的公曆和公元作為曆法與紀年。也就是說近現代的紀年法陷入了一種窘境——性質不同、歷年的時長不等,表示陰陽合曆歷年的“干支”要與表示陽曆歷年的“數字”相對應。

作為陰陽合曆的農曆雖已不是法定曆法,然而卻沒被棄用,仍然有着強大的生命力,一直在曆書中被附載。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12日,第一個關於農曆的國家標準正式文件《農曆的編算和頒行》(GB/T 33661-2017)發布並於2017年9月1日起實施。這在保護傳統文化和防止造成歷亂上提供了法規和技術支持,具有里程碑意義,令人振奮。但即便如此,國人以及外國人對農曆的了解還是非常欠缺和有限的,基本都是徑稱“陰曆”(lunar calendar)以對應作為“陽曆”的公曆,罔顧其“陰陽合曆”的事實。具體到書法落款中,與之相關的各種問題也就隨之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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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法落款中“年”“歲”使用存在的問題

(一)干支後能否加“年”或“歲”字

書法在近現代遭遇了中西文化猛烈碰撞、新舊更迭與撕裂的社會化浪潮,然而,採用繁體字、豎式書寫的傳統還是繼承和保持得較好的(雖然有用簡化字橫式書寫的,都不是主流)。至於書法的落款,其舊例大致也都沿用了下來,然而落款中的時間一項,因1912年改行公曆和公元紀年法的緣故,在書壇和學界引起過爭論,有人提倡順應時代使用公曆和公元紀年法,也就是用漢字數字標年份(以及月、日等)來落款;有人則主張古法不可廢,仍應該堅持使用干支標年份(以及月、日等)。其結果則是兩派在書寫實踐中各行其是,遵從個人喜好和習慣為之。儘管有不少名家如林散之、沙孟海、啟功等常採用公元紀年法來落款,但總體而言依然以干支紀年落款為主、為尚。

那麼,落款中干支後面能否加“年”或“歲”字呢?筆者的觀點是,當然可以。干支,既然用於紀時,表歷年、歷月、曆日,何以後面不能寫“年”或“歲”字?

古人落款在干支後加“年”或“歲”字是有例可循的。如明周天球《心經》(上海博物館藏)落“萬曆癸未歲四月十日”,清伊秉綬《“詠風觴月”五言聯》(山西博物院藏)落“嘉慶癸亥歲”等。古代書畫的題跋中也常見干支後加“年”或“歲”字的情況,諸如宋趙佶《唐十八學士圖卷》(台北故宮博物院藏)題“大觀戊子歲御筆”,宋戴蒙跋范仲淹《道服贊》(故宮博物院藏)為“熙寧壬子年十一月甲子”,元趙孟《紅衣羅漢圖》(遼寧省博物館藏)卷尾跋“庚申歲四月一日”,元柯九思跋《獨孤本蘭亭序殘卷》(日本東京國立博物館藏)為“丙子歲十月廿六日”、跋《陸繼善摹禊帖》(台北故宮博物院藏)為“至元後己卯歲三月廿二日”,元倪瓚《漁庄秋霽圖》(上海博物館藏)題“此圖余乙未歲戲寫於王雲浦漁庄”,清吳歷《溪閣讀易圖》(上海博物館藏)署“戊午年嘉平廿七日”,等等。此外,古代詩詞的題目中干支後加“年”或“歲”也極為常見,例如晉陶潛《庚子歲五月中從都還阻風於規林》、唐沈佺期《辛丑歲十月上幸長安時扈從出西嶽作》、宋呂渭老《謁金門·甲子年同寅伯題於壁》、宋辛棄疾《歸朝歡·丁卯歲寄題眉山李參政石林》、元王冕《甲午年正月初四日得春》,等等,可為印證。

在“源流·時代”紹興論壇上,有關學者曾指出,干支後不能加“年”(或“歲”)的落款“禁忌”,是我們自己的冒昧結論。雖然古代以及近現代落款都以不寫“年”或“歲”字為主,但我們應該明白其原因在於書者語言(行文)習慣與個人喜好使然,而絕非觸犯禁忌。不同書者的語感各異,干支前後詞語的音節數量不定,為照顧語句的韻律和節奏,“年”“歲”使用與否就會因人而“制宜”了。由於古代採取數字紀時與干支紀時相配合使用,表示年號序次的數字對應干支年,表示月、日的數字對應干支月、干支日,而往往數字在前、干支在後,由此,為了簡便起見,干支後面的“年”“歲”多省略以避免重複、贅余。我們如今在行文中若涉及年號紀年和公元紀年前後出現時,將公元年份之後的“年”字省略,就是如此。同樣,落款中的月、日如“三月初五”“七月二十一”,也往往省略“日”字,這也是出於語音節奏的考慮,省卻更簡潔。加“日”字當然不算錯,而且更為嚴謹,將曆法三要素都表述全面了。

書法落款中“年”“歲”使用問題探析——由古代曆法和紀年法展開 - 天天要聞

伊秉綬隸書《詠風觴月》

(二)“歲次”“歲在”能否使用

這兩個術語是自東漢以來早已廢棄的歲星紀年和太歲紀年的孑遺。在採用干支紀年後,“歲次”“歲在”的表達法仍經常被冠在干支前面沿用,與年號紀年一起,湊成“年號N年,歲次XX(或“歲在XX”)”的格式,求得韻律和節奏和諧,譬如我們非常熟悉的“永和九年,歲在癸丑”(王羲之《蘭亭序》)和“乾元元年,歲次戊戌”(顏真卿《祭侄文稿》)。而在年號紀年不再使用的現代,唯獨剩下“歲次XX”或“歲在XX”的形式了,書法落款中還可見有人使用“歲次”“歲在”加干支以標年份,這本身並沒有大礙;但是,有人竟然於干支後復加“年”字,那便是畫蛇添足了。

與此問題相關聯的還有襲用太歲六十年名代干支的現象,“掉書袋者”喜用之。如宋司馬光在所編《資治通鑒》的每卷卷首以歲陰、歲陽名稱標識起訖年份,“起著雍攝提格,盡玄黓困敦,凡三十五年”(卷一),“著雍攝提格”即戊寅,“玄黓困敦”即壬子;明末清初的朱彝尊在《謁孔林賦》中有言“粵以屠維作噩之年,我來自東,至於仙源”,“屠維作噩”即“己酉”。甚至有“好事者”誤將這六十個歷史上僅用來紀年的名稱移植來紀月、紀日,如司馬倬跋司馬光《潛虛》中末尾的“乾道二年,歲在柔兆閹茂,玄黓執徐月,極大淵獻日”。前者無可厚非,而後者弄巧成拙的做法則要接受批判了。

厚古、擬古、復古之心,無論前人還是今人,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雖然不在違禁之列的自由表達屬於個人權利,但筆者對此的看法是不提倡繼續使用“歲次”“歲在”加干支以及用太歲六十年名代干支的年份落款方式。與其顯得啰唆、累贅、佶屈聱牙並有賣弄之嫌,何不如敬惜筆墨只寫干支呢?

書法落款中“年”“歲”使用問題探析——由古代曆法和紀年法展開 - 天天要聞

(三)“歲首”與干支年轉換的錯誤

承接上文,筆者需補充強調一點:“歲次”“歲在”的“歲”很明顯分別指的是歲星和太歲,而非與陰陽合曆歷年相區別、表示回歸年的時間單位“歲”。由於“歲”與“年”常通用,干支後加“年”或加“歲”的情況並存,意義是一致的。陰陽合曆歷年的“年首”,也常稱之為“歲首”,很容易與回歸年的“歲首”混淆。

中國古代陰陽合曆歷年的歲首,歷史上曾有不同的設定,如春秋戰國時所謂的“三正”一說——夏曆建寅(現行農曆的正月)、殷歷建丑(現行農曆的十二月)、周曆建子(現行農曆的十一月),秦代和西漢初顓頊歷採用的建亥(現行農曆的十月)。太初曆以來恢復夏曆建寅之規定,此後陰陽合曆歷年之歲首基本固定在正月初一了。回歸年的歲首,中國古代曾以冬至或立春起算。據司馬遷《史記·天官書》記載,冬至、立春是與正月旦(初一)、“臘明日”並重的四種歲時序列的開始日。

冬至和立春,只是中國古人針對回歸年所制訂的“二十四氣”中的兩個重要節點,曾設定為節日,但並非作為曆法中一年的開始。考歷代史書、曆書,干支六十甲子年的周期更替也並非在“二十四氣”的冬至或立春而隨着回歸年轉換。然而,近現代改行公曆後導致了混亂,很多人有了以“二十四氣”中的立春為歲首以及生肖屬相開始的標誌——即干支在立春轉換的錯誤觀念。

北宋時沈括曾擬訂了一種純粹的陽曆“十二氣歷”,它以“二十四氣”中的十二個“節氣”(立春、驚蟄、清明、立夏、芒種、小暑、立秋、白露、寒露、立冬、大雪、小寒)為月首,指代十二個月,以對應天文上的春、夏、秋、冬四季:“今為術,莫若用十二氣為一年,更不用十二月。直以立春之日為孟春之一日,驚蟄為仲春之一日,大盡三十一日,小盡三十日,歲歲齊盡,永無閏余。十二月常一大、一小相間,縱有兩小相併,一歲不過一次。如此,則四時之氣常正,歲政不相凌奪。”“十二氣歷”雖未得以推行,但其見錄於《夢溪筆談》中而被人知悉。南宋徐大升編著了一部讖緯方面的書籍《淵海子平》,即俗稱的“子平術”——“四柱八字”,其“月柱”起始即與十二個“節氣月”類似。命理術士們還採納了傳統陰陽合曆中的干支紀年、紀月、紀日方法,然後再加上之前已有的十二辰紀時,並也配上天干,打造了一套“四柱八字”專用的所謂“干支歷”(準確說是一套紀時系統),用於排盤、推算和預測,此“術”在後世擁躉非常多,不斷得到擴充發展。“四柱八字”以立春時刻(自清代時憲歷採用西法定“二十四氣”、近代又採用西方二十四小時制改造了十二時辰,“二十四氣”的時刻已能精確到分、秒)作為劃分年與年的界限,即“年柱”;以十二個“節氣”的交節時刻劃分月份,即“月柱”;而“日柱”非常特別,在交節日里以節氣時刻為分界,會把同一日分割成兩個“月柱”甚至是兩個“年柱”。顯然,“四柱八字”不是一種曆法,沒有歷年、歷月、曆日的概念,而僅僅是借用干支紀時法的命理術而已。

民國以來由於官方不再頒發舊曆,以“四柱八字”為代表的各種宣揚命理類的“假曆書”開始充斥民間,引發混亂。正如吳國盛《羊年始於立春還是大年初一》一文所言:“正統農曆與命理學曆書開始在民間混淆,為今天的歲首之爭種下了禍根。” 徐春偉在《歲首和生肖的變化究竟在立春算還是正月初一》(見《澎湃新聞·私家歷史》)中切中肯綮地闡述了這種危害:“子平術利用‘春節’字眼作文章,說傳統歲首是立春,本叫‘春節’,民國把‘春節’的名字和地位給了正月朔;甚至造謠說《太初曆》等曆法就是以立春為歲首。誤導大眾,剝奪春節新年地位,這是第一個危害。……風水命理曆書更大的危害,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壞農曆。由於干支在傳統農曆和命理學中都使用,但是兩者屬於完全不同的體系和範疇,就因為共用一套干支名稱,很容易出現歧義;再加上現今算命的別有用心的解釋,企圖將農曆與干支割裂開來,導致大眾對干支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所以,正是由於百姓日用的“農曆”闌入、滲透了“四柱八字”命理的內容,於是很多人誤將立春視為了歲首,並作為生肖屬相轉換的節點。殊不知“正月初一”才是歲首,生肖屬相轉換也是從這一天開始的。

不知所以的人們將“四柱八字”命理術偽造的“干支歷”與傳統曆法混為一談了,也就把整套原本是“陰陽”屬性的干支紀時符號誤認為是“屬陽”(回歸年)的了。其實,按中國古人的陰陽觀念及陰陽合曆特徵,天干為陽,地支為陰,干、支內部又再分陰陽,明白了這一點就免於辯駁了。至於兩頭春、無春年(農曆一個歷年中有兩個立春或者沒有立春),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

立春節氣和春節是人們非常看重的兩個日子,春季的伊始與節日的氛圍總能激發內心的情感,而書者對於迎春創作都是非常積極的,往往此時會非常高產。落款時常加註立春、春節的相關信息,但是,落款的年份上因弄不懂干支轉換而問題頻出的大有人在。以剛剛過去的庚子年為例,由於閏四月,就包含兩個立春,前者在庚子年正月十一,後者在庚子年臘月廿二。前者由於在庚子年春節之後,即使誤認為立春才轉換干支年份,落款寫“庚子立春”也不會露怯;但後者在辛丑年春節之前,倘若落款寫“辛丑立春”就尷尬了,一來干支年(生肖)還沒轉換,辛丑年尚未到來,二來辛丑年本沒有立春(無春年)。對此,只要記住農曆的歲首是春節而非立春,春節(正月初一)時干支年(生肖)才轉換,就能避免錯誤的發生了。而對於“兩頭春”這種情況,若落款時想標明“立春”節氣,建議在前面加上月份如“正月”“臘月”(或月份別稱)等相關信息再加“立春”即可區分。

書法落款中“年”“歲”使用問題探析——由古代曆法和紀年法展開 - 天天要聞

(四)農曆和公曆雜糅

前文已述,當今的書法落款,年份採用農曆干支還是公曆數字,屬於個人自由,但年份後面的月、日等信息彼此不能混用。農曆和公曆的歷年時長不一,農曆的一月份(正月)往往要滯後於公曆的一月份三十天左右。所以,若已用農曆的干支標年份,後面的月、日無論是否完整和詳細,但凡註明相關信息,切莫使用公曆的月、日;同樣的,喜歡用數字標公曆年份的,後面的月、日也萬萬不能混入農曆的月、日。雜糅是大忌,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因此,落款時需有意識地謹慎、嚴肅對待,養成查對年、月、日的良好習慣。

此外,年份落款之後除月、日之外還會有季節等信息。農曆按“二十四氣”的“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劃分四季,或以正、二、三月為春,四、五、六月為夏,七、八、九月為秋,十、十一(冬)、十二(臘)月為冬,落款時也應留意。當然,喜歡公元紀年的可以用西方常見的“二分二至”(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劃分法來標季節,也應盡量不要與農曆季節劃分法雜糅。

四、結語

書法落款的時間一項尤其是年份,是很容易出問題的,不清楚中國古代曆法及紀年法的相關常識是癥結所在。本文以較長的篇幅對曆法及紀年法等內容進行了闡述,對“年”“歲”使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釋疑與辨析,旨在為幫助書者較為全面地認識古代曆法及紀年法,並能正確地將其運用到書法落款的實踐中去。理解、善待曆法,正確落時間款,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古人和後人負責!

【文章摘自:《大學書法》202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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