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醫診療活動的定義
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中醫藥技術方法主要包括中藥、針刺類技術、推拿類技術、刮痧類技術、拔罐類技術、灸類技術、敷熨熏浴類技術、中醫微創技術、骨傷類技術、肛腸類技術等。
二、提供中醫藥服務需具備的資格
(一)個人資格:《中醫藥法》中明確規定了兩種途徑:
1、考試取得: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即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該類人員若需要開辦個人中醫診所,需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
2、考核取得: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此類人員應當按照考核的內容,即一定的專長,進行執業註冊,並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例如考核的是中醫正骨,就只能註冊中醫正骨,不得超出考核範圍進行註冊和執業。根據該款規定,此類人員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以個人開業的方式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無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
(二)醫療機構資格:
1、中醫醫療機構: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2、中醫診所: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需要注意的是,舉辦中醫診所除遵守本該特別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其他有關規定。
三、超範圍執業的認定
(一)中醫醫師從事西醫診療活動:
1、考試取得:根據《中醫藥法》第十六條,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本款所規定的“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指的是對於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醫療技術使用,如關節置換、介入等限制類醫療技術,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後在該醫師專業相關的領域使用。對於一般的現代診療技術,則無須進行專門培訓和考核。即,中醫可以進行開具西藥處方等一般診療活動,值得休息的是。開具特殊藥物也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2、考核取得:《中醫藥法》第十五條規定,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即通過考核方式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應當按照考核的內容,即一定的專長,進行執業註冊,並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例如考核的是中醫正骨,就只能註冊中醫正骨,不得超出考核範圍進行註冊執業。
(二)西醫醫師從事中醫診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1、(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葯及生物製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規定。
(1)經過不少於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考核合格後,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注意不含中藥飲片)
(2)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的,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於850學時)並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既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3)部分省級對西醫開具中成藥的限制措施要略微放鬆一些,以山東為例,山東省《關於轉發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文件做好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衛函〔2019〕334號)中明確規定,中醫類別以外醫師在《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相應醫師資格並註冊執業,且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後教育接受過中醫學課程學習的,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基層醫療機構的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也可以延續使用中醫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經過不少於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考核合格後,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但以上規範性文件都未明確表示西醫可以在未取得中醫執業資格的條件下從事如推拿、針灸等其他中醫醫療服務。
(三)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服務
《中醫藥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鼓勵基層西醫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後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中醫藥適宜技術方法,通常是指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簡便易學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例如,根據《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範》(國中醫藥發〔2003〕56號),鄉鎮衛生院應當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根據“簡、便、驗、廉”的原則,運用包括中藥、針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熱熨等在內的5種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需要注意的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除了依靠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運用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其他醫務人員也要積極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促進中西醫技術方法在醫療實踐中的結合。對此,《關於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中進一步發揮中醫藥作用的意見》(衛辦發〔2011〕57號)提出,進一步加強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對基層中醫和西醫人員進行分類推廣培訓。醫療機構如果需要提供中醫藥服務,原則上需要進行相關的培訓和考核。
四、超範圍執業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
(一)醫師個人超出執業範圍執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考核取得:《中醫藥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本條規定主要是維護中醫醫師執業秩序,只要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不管其有無造成具體的危害後果,都應當追究責任。在具體執法活動中,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具體期限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產生的影響等決定,但不得超出本條規定的六個月至一年的幅度範圍。這裡的罰款屬於並處,既要暫停執業活動,又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2、考試取得:對於通過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執業的,不適用《中醫藥法》第五十五條追究法律責任,要適用《醫師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二)醫療機構超範圍執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醫藥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五、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五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六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複》
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
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任何機構和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應當符合原衛生部《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令第12號)的規定。
3、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中醫藥發〔2005〕45號
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範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於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
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當由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
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效果。
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1號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從事醫療和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禁止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5、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師在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2號
禁用項目:
不得從事醫療和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不得給服務對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之外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中醫師在養生保健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開展本規定中禁用項目的,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6、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重慶市衛生計生委康復按摩活動定性有關問題的批複
國衛法制函〔2014〕168號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持有按摩證(或保健按摩證)的按摩人員為職業技能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
7、衛生部關於對使用醫療器械開展理療活動有關定性問題的批複
衛醫發〔2004〕373號
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於使用醫療器械開展“免費理療”活動定性問題的請示》(京衛法字〔2004〕32號)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理療”屬於診療活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否則為非法行醫。
此復。
8、衛生部關於對穴位按摩治療近視等有關問題的批複
衛醫發〔2004〕380號
安徽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對眼睛穴位按摩治療近視等有關問題的請示》(衛醫秘〔2004〕473號)收悉。經審核,批複如下: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利用藥物和穴位按摩治療近視、弱視等眼部疾病屬於診療活動範疇。
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診療活動,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此復。
9、衛生部關於美容中醫科開展整形美容手術是否認定超範圍執業的批複
衛醫發〔2006〕41號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美容中醫科開展整形美容手術是否認定超範圍執業的請示》(蘇衛醫〔2005〕90號)收悉。經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現答覆如下:
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和《醫療美容項目(試行)》,診療科目僅登記為美容中醫科的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整形美容手術,應認定為超範圍執業。
此復。
衛生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10、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修訂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的通知
國中醫藥發〔200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經研究,對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中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進行修訂,在原有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中增設“全科醫學專業”。
取得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或經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或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類別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者,方可申請註冊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中的“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11、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醫醫師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中醫藥辦函〔2008〕116號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你局《關於中醫執業醫師、助理職業醫師參加計劃生育手術人員資質問題的請示》(京中醫政字〔2008〕54號)收悉。經商衛生部醫政司,現答覆如下:
根據中醫醫療服務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中所指“中醫專業”包括中醫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等多個中醫臨床專業。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範圍註冊為中醫專業、從事中醫婦產科臨床工作的醫師,經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知識和技能學習、培訓,取得相應資質後,其執業範圍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此復。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1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規範中醫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稱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中醫藥函〔2009〕34號
雲南省衛生廳:
你廳《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稱有關問題的請示》(雲衛發〔2009〕8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實際設置的臨床專業科室名稱不受本《名錄》限制,可使用習慣名稱和跨學科科室名稱”,臨床科室名稱不必與診療科目名稱相同。
二、診療科目名錄是填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標準,衛生監督執法核定醫療機構執業範圍時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診療科目核定。
三、我局《關於規範中醫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是為了規範中醫醫院臨床科室的名稱,與有關的法律法規並不衝突。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13、關於有關舉報案件中涉及中醫診療行為判定事宜的函
國中醫藥政函〔2009〕42號
吉林省衛生廳:
2009年9月18日我司收到衛生部醫管司轉辦你廳有關中醫診療行為判定請示的函後,即組織專家進行了認真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對於被舉報方為患者實施診脈、量血壓、看舌苔、開 具中藥方及其說明讓患者服用的行為,根據《醫療機構管 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視為中醫診療行為。
二、對於非醫師運用其自身掌握的醫學知識幫助對方的行為是否認定為非法行醫行為,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 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等七部委 《關於印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衛監督 發〔2005〕156號)和《關於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 行動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31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1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申請個體行醫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中醫藥辦函〔2009〕156號
浙江省中醫藥管理局:
你局《關於部分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設個體診所有關問題的請示》(浙中醫藥〔2009〕16號)收悉。經商衛生部,現函如下:
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已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診所並個體行醫滿5年的人員,經認定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後,可以直接申請繼續個體行醫。
此復。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15、衛生部關於中醫類別醫師可以從事急救工作的批複
衛醫政函〔2009〕335號
福建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能否從事急救工作的請示》(閩衛醫〔2009〕6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中醫類別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急診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註冊的執業範圍執業。
此復。
衛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16、關於轉發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從事中醫藥服務有關問題的批複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司便函
國中醫藥醫政綜合便函〔201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基層衛生服務中的作用,更廣泛地推廣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更好地為人民群眾健康服務,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在對鄭州市衛生局有關問題的批複《關於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從事中醫藥服務有關問題的批複》(豫中醫業〔2011〕30號)中,對參加過中醫藥知識培訓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資質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供在執業醫師管理工作中參考。
各省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扶持和發展中醫藥事業的若干意見》的要求,鼓勵西醫學習中醫,積極推廣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從事中醫藥服務有關問題的批複
鄭州市衛生局:
你局《關於西醫人員從事針灸治療定性問題的請示》(鄭衛〔2010〕233號)收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明確要求“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服務,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積極推廣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基本實現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都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同時“鼓勵西醫師學習中醫,培養一批中西醫結合人才。開展面向基層醫生的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適宜技術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參加過中醫藥知識培訓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不應認定為超出註冊執業類別和範圍執業。
此復。
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17、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非醫療機構開展“火療”項目的復函
國中醫藥辦醫政函[2018]79號
廣東省中醫藥局:
你局《關於非醫療機構開展“火療”項目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使用中醫醫療技術應在中醫理論指導下,以診療疾病為目的,在醫療機構內由衛生技術人員開展。2010年,我局公共衛生專項資金項目“民族醫藥文獻整理及適宜技術篩選推廣項目”中,有彝醫火療法治療風寒濕性關節痛技術,開展此類技術應按照技術操作規範,確保安全。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使用中醫技術,但禁止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醫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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