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太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相對不起訴案例匯總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1.1.案例一:謝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二部刑不訴〔2020〕189號)
1.3.簡要案情:謝某某讓他人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175254.3元,涉及稅額合計人民幣97039.34元,均已申報抵扣。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蘇州A塑化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20〕36號)
2.3.簡要案情:蘇州A塑化有限公司通過中間人,由公司負責人陳某甲其他三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1份,涉及稅款合計人民幣62224.34元,均已申報抵扣。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蘇州A塑化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蘇州A塑化有限公司不起訴。
3.1.案例三:蘇州A工程塑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228號)
3.3.簡要案情:蘇州A工程塑膠有限公司通過中間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從深圳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價稅合計人民幣700900元,涉及稅款合計人民幣101840.17元,均已申報抵扣。
3.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蘇州A工程塑膠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蘇州A工程塑膠有限公司不起訴。
4.1.案例四:余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223號)
4.3.簡要案情:余某某系太倉市A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經他人介紹,指使其妻陳某某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為太倉市A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涉及稅款總計人民幣213187.66元,並均已申報抵扣。
4.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余某某不起訴。
5.1.案例五:馬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87號)
5.3.簡要案情:馬某某在經營蘇州市吳中區A精密模具廠期間,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涉及稅額人民幣247284.14元,價稅合計人民幣1701896.76元,已申報抵扣。
5.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6.1.案例六: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53號)
6.3.簡要案情:黃某某通過他人,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涉及稅款計人民幣214007.96元,均已申報抵扣。
6.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7.1.案例七:任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33號)
7.3.簡要案情:任某某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接受其他公司虛開至蘇州A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稅額計人民幣234458.5元,均已申報抵扣。
7.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任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任某某不起訴。
8.1.案例八:崑山A機械自動化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22號)
8.3.簡要案情:單位崑山A機械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通過他人,從崑山B模具鋼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涉及稅款計人民幣126183.48元,均已申報抵扣。
8.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崑山A機械自動化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崑山A機械自動化有限公司不起訴。
9.1.案例九:戴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9.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16號)
9.3.簡要案情:戴某某通過他人,從崑山A模具鋼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涉及稅款計人民幣203593.91元,均已申報抵扣。
9.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戴某某不起訴。
10.1.案例十:崑山A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0.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11號)
10.3.簡要案情:崑山A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股東金某某以向陳某乙支付開票費的方式,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稅額計人民幣116181.49元。
10.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崑山A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崑山A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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