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人以下面這張圖片來證明職工沒有繳費,所以職工的養老金領的不合理有道理嗎?
我覺得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你可以去社保局問一下,你的圖片恰恰證明從解放51年到社保繳費實施以前的近40年視同繳費年限期間企業是給職工繳了勞保金髮退休工資的。而且那時候工資繳費都比較低,企業只繳企業應發工資總額的3%,職工退休後由企業發退休工資。下圖是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繳費領退休工資的法律規定。當時勞保基金只有職工集體統籌賬戶,職工個人不繳費所以都沒有個人賬戶。
事實上從解放51年開始國家就要求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給職工繳勞保金髮退休工資(養老補助費)。
社保改革後國家要求養老保險繳費按照企業和個人兩部分繳費執行。而以前的勞保繳費只有企業繳費統籌部分,沒有職工個人繳費也就沒有個人賬戶部分。這對於以前的按照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養老金計算就少了這部分錢,把兩種繳費進行比較,如果只按照繳費金額計算養老金是完全行不通的,繳勞保金領退休工資與繳社保領養老金的兩種養老金計算結果差距很大,對於有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工作的老工人養老金不公平 。國家就制定了要根據繳費年限來計算養老金的政策,不僅是要考慮繳費錢金額的多少。更重要的是繳費年限必須公平看待,這也就是視同繳費年限政策推行的客觀原因。
針對老工人由於以前繳費只有企業繳費部分,而沒有個人繳費部分的職工。國家就承擔了個人繳費部分,這就是社保法十三條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個人繳費由國家承擔的原因。
而社保繳費實施以後企業繳費的勞保基金部分實際上是移交給了社保局統籌賬戶用於發放職工養老金。所以現在執行的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養老金計算,不但要按照實際繳費年限一樣計算髮養老金,還要按照國家承擔的個人賬戶部分增加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過渡性養老金給職工補償。
這些法律規定和歷史事實充分證明,視同繳費年限期間企業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為職工繳了勞保金髮退休工資的,這即合理更合法。如果農村人民公社同樣為社員繳費15年以上勞保金髮過退休工資,而且社保繳費以後這些勞保繳費移交給了社保局。農民當然可以像職工一樣按照視同繳費年限領養老金。
綜上所述,憑那張圖片和社保十三條否認職工是繳過費領了近40年養老金的歷史事實,以為憑一句“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個人繳費由國家承擔”,就可以說職工沒有繳費,養老金是白得的是吃白食,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也是不會被國家社保法所承認的。以為抹黑了工人的養老金,就能夠(包括人民公社和個人)不繳費,像職工一樣按照視同繳費年限領同樣多的養老金,即不合理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