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患者如何申請補助?參與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享受什麼待遇?企事業單位享受哪些稅費優惠政策?近日,財政部推出《財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問答》,小午精選了其中和咱職工、企業相關的政策措施,一起來看看吧~

面向個人的政策措施
一
補助補貼
1.對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有何規定,患者如何申請補助?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和《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國醫保電〔2020〕6號)有關規定,對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確診和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患者個人無需提出補助申請,在就診或出院結算費用時,醫療機構將自動扣除需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財政承擔的部分。
2.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臨時性工作補助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對參加一線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風險程度等因素,分別給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此外,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將湖北省(含援湖北醫療隊)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提高1倍。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聚焦一線貫徹落實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0號)規定,一線醫務人員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按照政府統一部署、衛生健康部門調派或醫療衛生機構要求,直接參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線工作,且與確診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觸的接診、篩查、檢查、檢測、轉運、治療、護理、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觀察,以及直接進行病理標本採集、病原檢測、病例檢查、病例解剖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執行一檔標準的一線醫務人員,包括在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定點醫院、方艙醫院的隔離區或其他收治確診病例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隔離區直接參与患者救治的醫務人員,直接進行病例標本採集、病原檢測和病理檢查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在湖北省內發熱門診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其他一線醫務人員執行二檔標準。
享受補助天數按實際接觸到確診或疑似病例、標本的天數計算,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區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按實際工作天數的1.5倍計算應發工作天數。同時還明確要求,不得擴大泛化一線醫務人員範圍。
3.在落實醫務人員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一是對參加防治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類型,分別給予每天300元、200元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區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按實際工作天數的1.5倍計算應發工作天數。
二是根據承擔疫情防治工作任務情況向承擔防控任務重、工作量大的醫療衛生機構核增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
三是疫情防控期間,將湖北省(含援鄂醫療隊,下同)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相應標準提高1倍,並確保發放到位,中央財政對湖北省全額補助;及時核增醫療衛生機構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將湖北省一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提高2倍;擴大衛生防疫津貼發放範圍,覆蓋全體一線醫務人員,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
稅費優惠
4.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是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是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響的職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做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6.為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將採取哪些措施?
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出台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後,今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將有所減少,但影響總體上可控。
養老金等社保待遇不會受降費政策影響,是因為截至2019年底,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餘達9.4萬億元,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5萬億元。
對於社會上普遍關心的養老金髮放問題,財政部也會同有關部門做了預案,將通過加大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和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強化地方投入責任等措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規定發放。
7.在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一是延長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對已獲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還款,財政給予政策貼息。
二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
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有關規定,向當地創業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提交擔保和貸款申請。
三
其他
8.受疫情影響,2020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有何調整?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評估疫情防控對2020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可能帶來的影響,制定政策方案,確保考試平穩進行。
面向企業的政策措施
一
資金支持
9.在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貸款資金有哪些要求?
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給予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使用優惠貸款要求:
享受貼息支持的貸款企業不得挪用信貸資金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
不得將資金用於金融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
不得將資金用於非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生產物資;
金融機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名單內企業疫情防控所需的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資金規模;
不得將運用專項再貸款發放的貸款資金用於名單內企業一般性資金需求;
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貸款續做以套取再貸款資金。
10.在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取消反擔保要求。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企業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出申請。
11.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
一是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衣、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試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
二是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製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
三是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幹企業;
四是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
五是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12.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如何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分為全國性名單和地方性名單。
全國性名單包括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中央企業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地方企業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匯總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方性名單是湖北省、浙江省、廣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個地區,自主建立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13.中央財政貼息條件是什麼,貼息力度如何?
中央財政貼息條件:
一是企業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
二是憑藉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新產生的合同申請。
貼息力度: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降至1.6%以下,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
14.如何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應注意哪些方面?
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貼息申請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中央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地方企業。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20年5月31日前匯總一併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結算。
15.暫時沒有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如何申請納入名單和貸款?
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
二
稅費優惠
16.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出台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國家出台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1日以後新增加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上述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是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17.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行業企業,出台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等行業企業,國家出台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18.為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復工復業,出台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9.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出台了哪些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措施?
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配合有關部門制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指導地方實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
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區、市)可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以下統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20.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否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21.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出台了哪些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關於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中長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由各省統籌考慮安排。為應對疫情,此前醫保局已發文明確參保單位和個人可延期緩繳醫保費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實施減征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
二是要指導統籌地區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
三是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的地區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醫保發〔2020〕6號文件精神調整政策,但不得疊加實施降低費率和減半徵收措施。
22、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
23.經認定的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可否與職工協商繳存住房公積金?
經認定的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面向機關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
一
稅費優惠
24.各省(區、市)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措施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措施,應注意政策執行期限、適用對象、參保企業劃型、緩繳處理等事項。
一是政策執行期限方面。減免政策執行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不得延後執行,減免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突破人社部發〔2020〕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
二是政策具體適用對象方面。湖北省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其他省份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可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三是參保企業劃型方面。各地要按照人社部發〔2020〕11號文件要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各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共享企業劃型信息,方便企業準確辦理申報。
四是緩繳處理方面。各地要嚴格把握緩繳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年2月15日前上繳的費用,統一延長至3月15日前上繳。
二
物資保障
25.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緊急配置疫情防控資產,如何簡化資產配置審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項?
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緊急配置救治器械、醫藥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資產,各地區、各部門可簡化資產配置審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後,快速高效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簡化配置審批程序的僅針對疫情防控資產,其他資產仍按現有規定按程序報批。
二是各地區、各部門配置疫情防控資產仍需要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按照各地區、各部門現有規定執行。
26.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統籌調配、捐贈按規定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疫情防控資產,如何快速辦理?
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捐贈疫情防控資產,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原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由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實施,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報財政部門備案。
27. 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調入疫情防控資產時,應建立疫情防控資產登記台賬,並按規定登記財務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同時,完善疫情防控資產的驗收、保管、領用、報損制度,明確責任人,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28.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如何處理疫情防控資產?
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回收可重複使用的疫情防控資產,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權限統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捐贈;報廢、報損的疫情防控資產,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審批或備案。已建立“公物倉”等國有資產集中處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勵對行政事業單位閑置的疫情防控資產進行集中統一處置。
END
本文由北京亦庄發布
轉載自財政部網站
編輯:白絮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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