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汽車“退一賠三“案:13萬買輛舊車獲賠三輛新車

2022年10月11日12:16:32 熱門 1326

常寧市消費者廖運國花13萬餘元購買了一台“新車”,兩個月後無意間發現車輛曾維修過,遂向經銷商提出換車要求,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廖運國走司法程序,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經銷商存在欺詐銷售行為,判處經銷商退還廖運國購車款13.19萬元,並賠償三倍購車款39.57萬元。

剛買回家2個月的新車竟有“舊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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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5日,廖運國在衡陽市天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13.19萬元購入的一台福克斯轎車,在進行清洗護理時,被告知車輛前保險杠有明顯的油漆修補痕迹。

讓廖運國感到詫異的是,自己購車兩個月來從未出過事故,並沒有給車輛補漆。那麼,唯一可能的解釋便是補漆行為發生在車輛被購買前。面對剛買的新車就有“傷痕”,廖運國無法接受,他與經銷商管理人員取得聯繫,該管理人員查看後也認可車前保險桿油漆有補修痕迹。但當廖運國提出更換新車的要求時卻遭到拒絕。

接到投訴後,常寧市消費者委員會會長劉湘偉就通知管轄地的宜潭工商所和消委分會立即對此展開前期調查。

無奈,廖運國就此事到常寧市消委進行投訴。掌握基本情況後,常寧市消委召集了廖運國和經銷商進行調解。消委認為廖運國提出更換新車的訴求合理,經銷商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可經銷商仍拒絕“換車”的要求,表示只願意更換前保險杠,並提供10次免費高級保養。對此,廖運國無法接受。

第一輪調解無疾而終,衡陽市消委工作人員趕赴常寧,會同常寧市消委一同召集廖運國和經銷商進行調解。協調中,工作人員耐心細緻地向經銷商宣講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經銷商一方仍不為所動,第二輪調解失敗。

消費者訴訟維權獲“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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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調解無效後,廖運國在衡陽市消費者委員和常寧市消費者委員會的指導下,於2015年5月12日走上訴訟維權的道路。

2015年12月15日,經公開開庭審理,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天禧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銷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判決天禧公司退還購車款13.19萬元,並賠償原告廖運國三倍購車款39.57萬元。

天禧公司以《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為依據,認為對於該案車輛的質量問題,只能適用這個規定,對原告的損失只應維修恢復原狀,不認可“退一賠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衡陽市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陽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天禧”公司主張的“三包”規定只是一個部門的規章,其法律效力低於《消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汽車“退一賠三”消費維權案警示了什麼?

昨日,由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和衡陽市消費者委員會聯合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湖南省消委負責人吳衛指出,作為湖南首例汽車“退一賠三”消費維權案,此案中,消費者在消委組織支持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開創了我省消費維權運動又一個新的里程,為廣大消費者呼喚維權自覺、提倡依法維權樹立了一個榜樣。

衡陽市工商局副局長、衡陽市消費者委員會會長謝衛華告訴記者,市消委將繼續關注此案的後續處理工作,督促經銷商按照法院的判決,積極主動賠償到位,若拒不賠償,將依法支持消費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市消委還將以此案為契機,在全市範圍開展一次汽車銷售、維修行業的消費者評議活動,進一步加大新《消法》的宣傳力度,送《消法》進校園、進企業、進社區、進軍營,不定期發布典型案例和消費警示,加強消費引導,為消費者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通報會上,湖南省消委向全省各行業組織、經銷商及廣大消費者發出“新消費 我做主”倡議書,要求加強行業自律,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近年來,汽車銷售欺詐案例在我國屢見不鮮

●2014年,寧波消費者小施在某4S店花近8萬元購買了一輛皮卡車,試車時發現該車裡程表多了幾百公里,上牌時發現該車上過臨時牌照。小施調查發現,該車曾銷售給一家企業,後因變速箱問題退車。小施要求退換車,遭4S店拒絕。小施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消費者勝訴,經營者退一賠三。經營者提起上訴。最後,雙方達成庭外和解,4S店賠償小施30萬元。

●2012年8月,消費者陳先生花47萬元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1輛路虎神行者2試駕車。銷售員強調該車上牌只有三四個月,沒有發生任何碰撞,跟新車幾乎沒有差別。2014年4月,陳先生在給車輛辦理續保時,發現該車曾於2012年7月在江蘇無錫出險,並在4S店進行了修理。陳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售車時隱瞞了車輛曾發生事故的事實,構成銷售欺詐。因購買協議訂立在新《消法》施行前,適用原《消法》加倍賠償的規定,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一賠一。

●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歐藍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車一輛。2014年2月,中進汽車公司通知王毅該車輛應當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車銷售(中國)有限公司已經公開發布召回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公告,召回車輛範圍包括王毅所購車輛。王毅向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起訴,請求退還汽車,並3倍賠償購車款。一審法院未支持消費者訴求。二審法院認為,中進汽車公司隱瞞車輛瑕疵而銷售,構成商業欺詐。本案車輛銷售行為發生在《消法》修訂前,故中進汽車公司應當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

如何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欺詐銷售退一賠三”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的二十一種行為被明確規定為欺詐銷售”

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志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十三條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六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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