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的工程款如何還能要回?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研究告訴你答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合同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建設主方常以主體、質量、工期等為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從而導致巨額的工程款項因建設方的推諉而拖欠多年,無法催收回款。
經多次催收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建設方又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而拒絕付款,導致施工方尚失勝訴權,最終導致欠款無法追回。針對此,大數據報告將告訴你如何催收多年積欠的工程尾款,如何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中佔據主導地位,打贏訴訟,追回多年欠款。
一、建設施工合同有關訴訟時效糾紛數據分析
大數據報告數據來源
案例來源:案例庫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文書類型:判決
法院認為包含:訴訟時效
案件數量:12980件
案件年度案件量走勢

本次檢索獲取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9年1月30日前,共12,980篇裁判文書,從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出,當前條件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數量的變化是呈逐年遞增的趨勢(2018年度的案件數未完全公開全部裁判文書)。之所以呈現這樣的趨勢,和2012年以來建築業市場和房地產一片繁榮的狀況有關。
糾紛地域分布情況

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蘇省(1,194件)、山東省(1,086件)、廣東省(976件),分別佔比9%、8%、7%。其中江蘇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1,194件。
行業分布情況

截止2019年1月3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前的行業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築業(7,858件),房地產業(495件),製造業(1,882件),批發和零售業(1,184件),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22件)。其佔比分別是建築業(55.87%)、房地產業(17.77%)、製造業(13.4%)。
程序分類

截止2019年1月3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下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一審案件有7,079件(54.54%),二審案件有5,728件(44.13%),再審案件有149件(1.15%)。
由此可以推算出,一審上訴率約為81%。由此可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大部分當事人敗訴後均選擇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265件,佔比為80%;全部駁回的有1,021件,佔比為16%;其他的有267件,佔比為4%。由此看來大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是原告勝訴,全部駁回的比例不高。
•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3,966件,佔比為74%;改判的有1,323件,佔比為25%;其他的有59件,佔比為1%。二審改判率超過了四分之一,改判的案件比例相比與其他案由案件高。
標的額可視化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6,677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2,695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1,785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572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308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標的額主要在50萬元到500萬元之間,標的額較大。
審理期限可視化

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31-90天的區間內,平均時間為161天。反應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周期長,涉案案情比較複雜,具有審限比一般案件審限長的特點。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實例分析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施工方在催討工程款項的過程中,建設方大多以款項拖欠多年,案件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欠款。為此,特對訴訟時效的計算期間進行詳細介紹:
1.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建設施工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付款時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建設施工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的,從第一次催收債務人表示不還款日計算訴訟時效。
3.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按照預付款、進度款、竣工款和質保金分期支付付款的,那麼每期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是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開始起算
如果幾個階段支付的款項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從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開始起算。如果各階段支付的款項性質有不同,比如分別列明為設計費、設備費、工程款等,則應各自分別時效。
另外,從實踐中來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達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即使此前分階段預支付,已經超過時效的,很多時候法院也均沒有按視為未超過訴訟時效來確定。
4.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5.建設施工合同被宣告無效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確認無效起計算
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關於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合同無效後的請求權基礎並非基於合同而產生,故不能從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基於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無效而引發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才成立。
6.在沒有其他付款條件的約束前提下,在如債權債務金額不明,則訴訟時效未起算
工程款未經結算,沒有明確的債權金額,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最終確認,因此訴訟時效還沒有開始計算。
7.債務人部分履行訴訟時效屆滿的債務,其餘部分不可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63號成都熊貓萬國商城有限公司與香港DCA戚務誠建築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案[(2017)最高法民再63號】中確認,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的債權轉化為自然之債。,債務人對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進行部分清償,並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餘部分的訴訟時效。但是各級法院對該問題亦有不同看法,部分法院認為債務人對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進行部分清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8.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了新的還款協議,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即可以達到挽救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目的。
9.企業詢證函具有催債意思才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債務人對詢證函中的債務金額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通常可以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依據。
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詢證函內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則可以視作催款函,如果債務人在這類詢證函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則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才可以重新起算。
10.質保金具有特殊性,應當單獨對待,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關於質保金的性質在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其應當屬於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觀點,可以認為所有工程欠款從質保金到期後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但是另一種觀點認為,質保金和工程款性質不完全一樣,有其特殊性,質保金應當單獨對待,單獨計算訴訟時效。而實踐中大部分觀點則是將質保金和工程款分開計算訴訟時效。
三、有關建設施工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舉證責任分配
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主要是從實體法的角度對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計算及其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各種不同情形下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很多法院在處理時的一般做法是,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則要求原告對沒有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即判決其敗訴。
但也有法院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應由抗辯人提出,如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08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7689號判決書本院認為寫道:“提轄庄村委會不認可李連中的施工事實及李連中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在訴訟中,如果被告主張時效抗辯,其必須對此種抗辯所依據的事實予以證明,即必須證明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事實,包括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結束的主張。當雙方因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以及是否屆滿發生爭議,並且最終法院難以準確認定時,應當由提出時效抗辯的一方(即被告)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如何中斷訴訟時效
為避免案件已過訴訟時效,以便在將來的訴訟過程中,贏得官司,掌握案件主動權,則可採取以下方式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
1、直接向債務人發書面催款函,並且對方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證明已經收到。
2、電話催款,但要保留錄音證據。
3、郵政快遞(EMS)方式郵寄送達,保留好郵寄單和郵政公司的快遞送達回執,並證明函件已經妥投。
4、電子郵件送達也是法律認可的方式,但要有證據證明郵箱與接收人的權屬關係。
5、找證人作證曾催過款,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
6、訴訟時效內對方部分還款的憑證。(但要證明償還的是該筆債務)
7、起訴或仲裁。(起訴後撤訴不影響中斷訴訟時效效力)
8、在訴訟時效有效期內,達成關於履行債務的協議,如新的還款協議、提供擔保協議等,或債務人應邀確認債務、債務人提出請求延期履行、債務人提交清償債務計劃等。
9、訴訟時效期內,企業的詢證函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五、超過訴訟時效的補救方法
如果案件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施工方,可採取以下方式達到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目的:
1.債務人對債務進行重新確認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如果債務人對債務重新確認,則重新確認後的債務仍然受法律保護。具體措施為:發催款函(或帶有催款意思表示的企業詢證函),由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2.用“新債”替代“舊債”
訴訟時效雖然已經超過,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如重新約定支付期限、債務履行方式、打折支付等),達成新的還款協議簽署,即通過新合同確定新債務,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債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