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熬過2年,保險公司必賠?這可不一定

2022年10月04日17:57:35 熱門 1843

帶病投保熬過2年,保險公司必賠?這可不一定 - 天天要聞

關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有些朋友的解讀可謂神乎其神:“就算你是帶病投保,只要熬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之前我們討論帶病投保兩年內出險,被拒賠的案例時,也有很多朋友想知道,如果理賠發生在兩年後,保險公司是不是就不能拒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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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查閱了數十份文書,今天就根據真實案例,跟大家聊一聊“兩年不可抗辯”的適用情況,主要內容如下:

  • 如何正確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 帶病投保,兩年後到底賠不賠?(真實案例解析)
  • 已經帶病投保,沒有如實告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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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之所以倍受關注,是因為它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給了投保人信心。但也由此衍生出很多誤解,下面我們就先從兩方面解讀下這個條例。

1、“有病無所謂,熬過兩年就會賠”?

大部分朋友對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理解是這樣的:

假如老王隱瞞了糖尿病史,成功投保,兩年內,保險公司不知道這個事,沒解除合同。兩年後,老王得了保險合同里的重疾,保險公司就必須賠。

這種解讀的依據主要是《保險法》第十六條的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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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通俗翻譯一下:

  •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 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
  • 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這乍一看,好像就是“熬過兩年,就完全不用擔心理賠”的意思,但其實這個解讀還不夠全面。

2、“兩年不可抗辯”真的是萬能條款嗎?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不是帶病投保的利器,並不是只要熬過了2年就萬事大吉,《保險法》第十六條第4、5款還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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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不管在兩年內還是兩年後,如果投保人有“故意不如實告知”的欺瞞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能影響保單承保結果,一旦被保險公司發現並給出證據,就有可能被解除合同並拒賠,甚至不退還保費

不要覺得保險公司不知道自己是帶病投保,給不出證據。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絕大部分資料都是有權調查的,調查渠道和手段也非常多。

設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初衷,是為了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對消費者進行保護。但法律不會有任何偏袒,“兩年不可抗辯”絕不是惡意騙保的“尚方寶劍”。

我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閱了相關理賠文書,下面我們將通過分析真實判決案例,讓大家更深刻地理解這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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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兩年後到底賠不賠?

真實案例要複雜得多,且判決結果不一。我們先來看看兩則帶病投保,未如實告知,投保超過兩年去理賠仍被拒賠的案例:

案例1:兩年內出險,拖到兩年後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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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捋一下這個案件:

於某兒子出生沒多久便被診斷“病理性黃疸”,重度黃疸會引起膽紅素升高,過高的膽紅素會導致腦細胞電位平衡失調,誘發癲癇,能直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

而於某在投保時並沒有如實告知,投保一個月不到,於某兒子便診斷出“嚴重癲癇”。熬到合同成立了兩年,於某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首次確診“癲癇”是在180天等待期內拒賠。

隨後,保險公司收到了於某的起訴材料,才得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就已患有“病理性黃疸”,於是在30天內發出了《解約通知書》。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合法地行駛了合同解除權,雖然於某申請理賠時已經超過兩年,但於某兒子診斷出“癲癇”時,是在合同成立兩年內,並不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例

從故意帶病投保,到拖了兩年才申請理賠,於某始終抱有“僥倖”,然而“兩年不可抗辯”不是無所不能的理賠依據,法律更容不得鑽空子。

案例2:故意不如實告知,兩年後出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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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件中,周某有着保險銷售的代理資格,在2012年做腦腫瘤切除術時,就曾獲得平安人壽的重疾理賠,2014年再度投保,卻沒有如實告知病史,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雖然出險距合同成立有5年之久,但“腦惡性腫瘤”屬於合同成立之前就有的疾病。對於這種故意帶病投保的惡行,法律絕不會偏袒。

從這兩個拒賠案例能看出,“兩年不可抗辯”條例並沒有傳得那麼神乎。接下來,我們再分析兩則未如實告知,兩年後被判賠的案例,看看它們的判決依據到底是不是“兩年不可抗辯”。

案例3:業務員已知投保人有病,仍同意帶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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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件中,周某因帶病投保被保險公司拒賠,隨後以合同成立已經超過2年為依據提起訴訟,但他能獲賠的關鍵並不是兩年不可抗辯條例。

原來,在投保時,周某有如實告知自己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療過,但業務員仍然讓他在健康告知問到“是否患有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時填了“否”,保險公司也同意了投保

就這一情況,周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業務員的書面說明書,證實自己曾如實告知業務員做過心臟支架手術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第6款: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也就是說,在投保時,如果保險公司已經知道被保人有病在身,仍然同意其帶病投保,就沒有了解除合同的權利,出險後應該賠償

保險公司也好,投保人也罷,法律不會允許任何一方為了自身利益故意損害對方利益,白紙黑字的邊界就在那裡,任何試探和逾矩,都有可能付出代價。

案例4:保險公司已知出險事由後,未積極行使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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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相對複雜,一審、二審和終審的判決結果雖然都是“賠”,但判決依據並不完全一致:

  • 一審、二審認為:陳某雖然是帶病投保,但出險距離投保已經超過兩年,所以保險公司已經不能解除合同。
  • 終審認為:陳某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所謂“超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合同”並不適用。但保險公司決定解約時,通知書並沒有及時交給陳某家人,而是留存在公司案卷中,也就無法再行使合同解除權。

也就是說,終審認為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險公司在知道能解除合同開始,沒有在法律規定的30天內,成功地把解約書給到申請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的解釋》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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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4、5款為:如果投保人有“故意不如實告知”的欺瞞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能影響保單承保結果,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這麼一來,保險公司沒有成功行使解約權,也就不能直接拒付保險金。這個案例無疑說明了: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怠於行使權利,權利也會過期。

保險公司不是敗給了陳某的“投機”行為,而是敗給了時效,為工作上的疏漏付出了代價。

這四個真實案例是我們查閱了數十份文書後,挑出來分析的典型案例。在查閱的過程中,我們真實地感受到:也許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誤解,但是法律不可能為誤解服務

我們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對“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有更正確的認識,更能重視投保時的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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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帶病投保怎麼辦?

人人皆受制於法律,與其抱有“僥倖”,不如在投保時便引起重視,從源頭上掐滅理賠糾紛。那如果已經帶病投保,該怎麼辦呢?我們為大家梳理了下面兩種情況:

  • 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知道自己的身體情況,還願意正常承保,那就不用擔心,不會影響理賠。
  • 未如實告知:需要主動聯繫保險公司補充健康告知。

一般來說,如果是健康告知沒問到的一些疾病,比如普通的感冒發燒等,不影響承保,也不算是沒有如實告知。

如果你未如實告知的疾病涉及了健康告知,比如結節高血壓之類的疾病,補充告知後有可能被除外、加費,甚至解除合同。

可以在補充告知前先核保其他產品,如實告知身體情況,有機會被其他產品正常承保的話,可以先買能正常承保的產品,等過了等待期再去退掉之前未如實告知的產品或者補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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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一旦用上了不可抗辯條款,就意味着與保險公司有了無從調解的理賠糾紛。

而法庭博弈短則數月,長則幾年,作為普通人,在因不幸而出險時,還要為了一個不確定的結果,耗時耗力,身心俱疲。我們和保險公司,到底誰的損失更大?

作為保險測評機構,真心希望大家能夠明確:保險是為了抵禦未知的風險,而不是讓人鋌而走險

願健康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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